奖罚制度 牛矿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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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奖罚制度 牛矿奖惩条例 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 安全质量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和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发展、和谐发展,褒奖安全生产中的先进行为,惩戒 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章、违纪行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 规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邯郸市牛儿庄采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矿公司) 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过程。 凡采矿公司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或避免重大安全事故 发生,按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嘉奖。 凡采矿公司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章、违纪行为或造成 损害安全

2、生产的不良后果,按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惩戒。 第三条 采矿公司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员工,在安全生 产中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及企业安全生产 规章全面负责。 第四条 采矿公司各级直接组织生产作业活动的责任领导,必须在生产作 业场所环境和装备安全可靠的条件下,组织并指挥操作员工从事生产作业活 动。 现场班组(工、队长)长必须在确认作业现场环境无隐患,装备和设施无 缺陷,人员综合素质相匹配的的状态下,组织安排并指挥班组员工上岗进行作 业活动。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对所上岗位的环境、设备设施等,按照预想、预知、预 评、预警、预控程序,进行危险源风险辨识和安全确认,在

3、安全可靠的条件下 按章作业。并提示、警示或制止他人的不安全行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 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五条 采矿公司每一名员工都有权对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 章、违纪行为或带隐患作业、隐瞒事故等现象进行制止或举报;都有权对本条 例实施主体责任部门进行监督。 各级领导和部门必须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 采矿公司安全监督处为本条例实施的主体责任部门。 有权对采矿公司的员工和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和煤矿“三大规程”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对采矿公司的员工或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 为人或事故责任人,依据本条例

4、提出处罚意见,经采矿公司安全办公会议批准 后实施处罚。 第二章 奖励 第七条 采矿公司实现连续 6 个月及连续 1 年安全生产无工亡,分井下、 井上两个类别,对实现现场零隐患、操作零违章、生产零事故、管理零缺陷和 零工伤的单位所有符合受奖条件的员工,分时段给予一次性安全奖励(具体标 准另定) 。 每发生1人重伤害、1起二级非伤事故或重大隐患,减发责任单位应受奖额 的 50%。 每发生 1 人轻伤害、1 起三级非伤事故或 A 级一般隐患,减发责任单位应 受奖额的 25%。 第八条 采矿公司对井下单位和井下部门管理人员实行分时段安全目标奖 励办法(具体标准另定) 。 第九条 采矿公司在井下单位风险

5、大、事故概率高的相关班组,实行月度 “五零一达标”班组考评奖励制度(具体标准见相关规定) 。 第十条 季度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含班组长、管理人员)给予 500 元奖励。 第十一条 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公司安全办公 会确认,给予个人或集体 1000 元至 10000 元奖励: 一、发现事故预兆或即将造成事故的隐患,果断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或人员伤亡的; 二、突发情况下,采取果断措施,有效阻止事故蔓延扩大或减少、避免人 员伤亡的; 三、抢救处理事故过程中,及时发现新险情,避免事故扩大或人员伤害 的; 四、抢救人身伤害事故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现场抢救人员、医护人 员、

6、指挥人员; 五、举报“三违”行为、事故或事故真相、损坏安全生产设施等现象属实 的员工。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二条 井下工种员工发生工亡一人责任事故,按下列标准给予主要责 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处罚: 一、主要责任单位承担上级罚款额的 50%, (按事故当月人员在册,井下 工种员工人均最高不超过1500元、井上工种员工人均最高不超过300元对单位 计罚) 。并取消当年度安全生产方面的评优、评先及受奖资格。 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上级罚款额的 30%, (按事故当月人员在册,井下 工种员工人均最高不超过 800 元、井上工种员工人均最高不超过 200 元对单位 计罚) 。 三、主要责任单位正职

7、和主管副职各罚款 15000 元。次要责任单位正职和 主管副职各罚款 12000 元。其他副职均按正职 0.8 系数计罚。 四、事故当月安监处和生产技术部,按在册人数人均罚款 500 元计罚。 五、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正职和事故专业主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其他副 职均按正职 0.8 系数计罚。 六、事故单位主管副总工程师罚款 4000 元。其他副总工程师罚款 3000 元。 七、副经理及以上领导按上级安全奖罚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故责任人员根据分析会认定责任,按本条例相应条款处罚。 第十三条 井上工种员工发生工亡一人或重伤一人责任事故、一级(重 大)非伤亡责任事故,按下列标准对主要责任单位和次

8、要责任单位处罚: 一、工亡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按事故当月人员在册,人均最高不超过 300 元 对单位计罚。并取消当年度安全生产方面的评优、评先及受奖资格。 二、工亡事故次要责任单位按事故当月人员在册,人均最高不超过 200 元 对单位计罚。 三、工亡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正职和主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工亡事故次要 责任单位正职和主管副职各罚款 1000 元;其他副职均按正职 0.8 系数计罚。 四、重伤事故或一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按事故当月人员 在册,人均最高不超过 200 元对单位计罚;次要责任单位按事故当月人员在 册,人均最高不超过 100 元对单位计罚。 五、重伤事故或一级(重大)

9、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正职和主管副职 各罚款1000元;次要责任单位正职和主管副职各罚款800元;其他副职均按正 职 0.8 系数计罚。 六、工亡、重伤或一级(重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人员根据分析会认定责 任,按本条例相应条款处罚。 第十四条 井下工种员工发生重伤一人事故或一级(重大)非伤亡事故, 按下列标准对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处罚: 一、主要责任单位罚款 20000 元;次要责任单位罚款 12000 元。 二、主要责任单位正职和主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次要责任单位正职和主 管副职各罚款 2000 元。其他副职按正职 0.8 系数计罚。 三、安监处、生产技术部正职和主管副职

10、各罚款1000元。副职按正职0.8 系数计罚。 四、主管副总工程师罚款 800 元。其他副总工程师罚款 600 元。 五、副经理及以上领导按上级安全奖罚规定执行。 六、事故责任人根据分析会认定责任,按本条例相应条款处罚。 第十五条 发生轻伤一人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0 元;事故责任人根据 分析会认定责任,按本条例相应条款处罚。 第十六条 二级非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事 故,按下列标准对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处罚: 一、主要责任单位罚款 20000 元。 二、次要责任单位罚款 10000 元。 三、事故责任人根据分析会认定责任,按本条例相应条款处罚

11、。 第十七条 性质严重的侥幸事故或伤害未遂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0 元至 50000 元;责任人员根据分析会认定责任,按本条例相应条款处罚。 第十八条 被上级查处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承担上级罚款总额的 50%。责 任单位正职和主管副职各罚款 5000 元。其他副职按正职 0.8 系数罚款。 安全监督处、生产技术部正职和主管副职各罚款 10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月度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发生伤害事故等减免 安全风险奖励或扣本金情况时,按专项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出现岗位双述、岗位达标、菜单式交接班、集体升入井或业务 保安工作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时,给予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对

12、正职和主管副 职各罚款 500 元。相关责任人员分析后按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一条 被集团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责任单位承担对公司罚款总额 的 80%。单位正职和主管副职各罚款 1000 元;被政府部门对公司实施经济处 罚时,责任单位正职和主管副职各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对责任单位罚款经公 司安全办公会根据性质、情节研究决定后,由安全监督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三级非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 5000 元(含 5000)以上事故, 给予责任单位 1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被上级查出触犯安全管理规定红线现象时,视同事故进行责 任追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3、;情节特别恶劣的, 按上级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一、责任区域内每发现一个无直接责任人的“土沙发”或“土卧铺”罚款 500 元。 二、作业场所不执行硬化区域动墩布、毛底板动扫帚、设备动抹布“三 动”管理任何一项不符合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补充规定要求罚款 500 元。 三、物料存放或设备放置,距轨道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一处罚款 1000 元。 四、采煤工作面两巷或掘工作面迎头以外巷道放炮水幕或净化水幕安设不 符合规定,每一处罚款 500 元。 五、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巷、过老巷、过构造带,超前处理距离不符合规定 或支架架设不符合规定,罚款 2000 元。

14、 六、采煤工作面日检动态达不到“精品工程”标准罚款1000元、旬检评定 达不到“精品工程”标准罚款3000元;月度定级达不到“精品工程”标准罚款 10000 元。 七、采煤工作面被公司停产整改罚款 10000 元;被上级停产整改罚款 20000 元。整改期限每逾期一天加罚 2000 元。 八、掘进或独巷整修作业,后路巷道支架有棚梁脱落(U 型钢卡子崩脱)或连 续两架倾倒、或锚杆及锚索拖板脱落、或喷层脱落超过 1 平米、或喷层开裂长 度超过 3 米,迎头继续作业,罚款 3000 元。 九、掘进工作面日检动态达不到“精品工程”标准罚款1000元;旬检评定 达不到“精品工程”标准罚款2000元;月度

15、定级达不到“精品工程”标准罚款 5000 元。 十、掘进工作面被公司停产整改罚款 5000 元,被上级停产整改罚款 10000 元。整改期限每逾期一天加罚 2000 元。 十一、各类有绝缘层的带电电缆或电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及裸 露明线任何一种现象,每一处罚款5000元(本质安全火花型监测线、信号传输 线、电话线裸露明线一处罚款 500 元) 。 十二、防爆电器设备或装置失去防爆性能,每一处罚款 5000 元。 十三、机械设备或电器设备完好率 95%,每降低 0.1%罚款 200 元。 十四、每发现一辆大罐底矿车、一辆不完好矿车或矿车内每出现 1 块长度 300mm 及以上的砟块罚款

16、100 元。 十五、大巷水沟每缺少、坏损一块盖板或巷道积水面积达到 3m罚款 100 元。 十六、小巷轨道运输连续 3 根轨枕不露上平面、1 根轨枕道钉未呈“八字 形”布置或 1 处扣件松动缺失罚款 100 元。 十七、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在指定地点或就地放置罚款 500 元。 十八、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罚款 1000 元。 十九、局部通风机做不到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供电、不使用 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闭锁范围不符合规定任何一种现象罚款 2000 元。 二十、扩散通风距离超过规定罚款 500 元。 二十一、不按规定时间封闭采空区罚款 1000 元。 二十二、通风系统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老空通风或不合理串联通风 任何一种现象,罚款 2000 元。 二十三、通风系统出现风流短路或风流紊乱,一次罚款 1000 元。 二十四、隔爆水槽出现脱落、缺损、水量不足任何一种现象罚款 50 元。 二十五、每丢失 1 卷炸药或 1 枚雷管罚款 1000 元。 二十六、机电、运输、通风专业,每出现一个硐室或机道、单项运输系 统、通风设施等,动态达不到“精品工程”标准,罚款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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