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修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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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 有限公司西安紫薇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 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三章 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问责与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 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2、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 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 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 中发生的, 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 采取协商、 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 事务活动。 2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 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

3、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 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 有的损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 属公司) 。 第五条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 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六条 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 密切 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 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如无 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战略与法务中心法务部。 第七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纠

4、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 外) ; (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 3 (一)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 (四)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 相关部门

5、阅知; (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 (六)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 (八)指导下属单位(如有)的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九)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 前) ,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 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 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 件,法律部门应报有关管理层审批,并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 和相关部门阅

6、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 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 ,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本公司法律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部 门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在必要时可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一条 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 件的出具/查找,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 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4 第三章 非诉讼案件管理第三章 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

7、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本部 门难以处理,需要公司法律部门和/或律师提供支持的案件及事项,应 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及时填写非诉讼案件情况 登记表 (见附件一) ,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 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部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法律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 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法律部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交的非诉讼案件情况登 记表及案件资料进行分析,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并及时通知业务经办部门,同时督促经办部门妥善处理。在必要时可 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业务经

8、办部门在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非诉讼案件情况 登记表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处理,并将确定专 门负责人的 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 反馈给法律部门, 以便沟通跟进。 业务经办部门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 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十六条 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部 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 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 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 共同处理时,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书面上

9、 报 部门,由 部门 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非诉讼案件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 并积极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 5 不及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 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 个工作日内 将处理结果填写于非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 ,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后,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 诉讼案件管理第四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 个工作日 (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 最迟应在诉讼时效到期2个月前上报) 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见附件二) ,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 明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拟起诉案件审

10、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并在 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案件经办部门。 第二十条 案件经办部门应在收到法律部门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 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 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 确定起诉后 日内,由法律部门负责制作诉讼文书, 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 在确认诉讼文书后 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部门统一接收法院 或仲裁委员

11、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 法律部门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 日内, 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 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部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填 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见附件三) ,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 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6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部门负责协 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 日内 办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 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

12、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 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部门和 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六条 案件终结,取得裁决/调解文书后,代理律师应在领取 诉讼文书后 日内将案件结果告知业务经办部分及法律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案件经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 件,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 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上诉(再审)案件 审批表 (见附件四) ,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对案件经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必要时 可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

13、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 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 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部门应将处理意见 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 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 序,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 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及 7 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不得

14、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第三十二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 人可随时向法律部门咨询,由法律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 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 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部 门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 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法律部门负责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同 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 (见附件五) 。 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诉讼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员应建立案件档案,一案 一档。

15、案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 有关案件的合同、 协议、 票据、 往来函件、 履行资料等。 对于已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在 日内,完成整理订卷,并交本部 门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十五条 诉讼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在收到判决/裁定/调解/裁决 书后 日内整理归档,并将案卷移交法律部门。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 : 案件受理通知、 应诉通知书、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 相关证据、 答辩状、 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等。 第三十六条 法律部门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交公司档案管理部 门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负责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

16、查阅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8 开展工作;法律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非诉 讼、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 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法律部门定期对部门及各所属公司非诉讼、诉讼案 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 具体工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 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有)办理非诉讼及诉讼案件;案件管理工作基 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 完善、可行;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相应报 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 法律部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并在检查工作完成 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检查报告,提交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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