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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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我国目前实行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是在借鉴苏联检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的产物,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作为检察机关审议决策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检委会运行机制日益规范,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结合所在的兴文县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实际,试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委会工作。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运行状况(一)检委会委员构成趋

2、于合理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因此在委员的选任上更加注重委员的职务职级和履职能力,委员中除院领导外,还增加了主要内设机构负责人。如笔者所在的检察院x名检委会委员中,x人为主要内设机构负责人,占委员总数的27%,改变了院领导一统检委会委员的局面,另外委员的年龄结构日趋合理和学历层次明显提高。目前,我院委员年龄在30-39岁之间的有x人, 40-49岁之间的有x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委员达到63%,其中x名委员具有研究生学历。(二)检委会运作更加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在讨论决策程序方面明确了会前的启动、审查程序,会中的汇报、讨论、决策程序,会后的

3、决定执行、督办程序。该院检委会讨论案件或事项的启动程序为: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委会讨论。在审查程序中,坚持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并明确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的要求。(三)设立了检委会办事机构笔者所在的检察院检委会办事机构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检委会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三类职能。一是审核过滤职能,即对提交讨论的事项或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二是参谋咨询职能,即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或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三是督察辅助职能,即对检委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并承担检委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

4、、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归档等辅助性工作。二、检委会良性运作的制约因素(一)检委会决策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定位,为实现检委会议事提供了制度保障。但从目前的运作实践来看,存在诸多与检委会并存的决策机构,如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等,且这些决策机构作出的决策在检察院内部也是具有决定性效力的。近年来,检委会基本都是讨论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和应当提交检委会决定的案件,而重大专项工作和重大业务工作部署大多是通过其他形式来研究决定的,导致检委会的议事职责和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得到有效落实。(二)检委会委员结构有待完善和提高人民检察院

5、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从笔者所在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的构成来看,党组成员有7人是检委会委员,另有一名退居二线的领导的检委会委员的资格仍然保留,内设机构负责人中3人是检委会委员。无形中,选任检委会委员更多地是考虑干警的职务、级别、资历等因素,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而这一现象在基层检察院中普遍存在。(三)口头表态方式易导致检委会决定的不准确性现在检委会在议事或议案时采用的是口头发言的形式,而口头发言一般缺乏透彻的说理和论证,也容易让委员们之间相互影响,导致案件讨论呈现一边倒。尤其在一些疑难复杂、意见不明确的案件中,由于对

6、案件没有明确认识或争议较大,委员们往往会存在求同存异的心理,致使议案失去了论辩本身应有的精彩。(四)检委会基础性工作缺乏规范性首先,临时提交议题的情况常有发生。部分承办人在案件到期前两三天将议题材料提交给检委办,导致短时间必须召开检委会,因此影响检委办对案件实体的审查。同时,检委会委员在会前的思考准备时间不充裕,又直接影响委员们发言的质量和水平。另外,由于检委会委员大都担任着一定的领导职务,经常会因为其他行政事务而调整会议召开时间;其次,会议记录不完整。案情的复杂和委员口语化的发言本身就很难对会议内容进行完整再现。尽管该院检委办的工作人员会使用录音笔对会议全程进行录音,但事后的整理也难免会对委

7、员发言内容的理解产生偏差。三、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对策(一)提高检委会的决策地位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四条赋予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职责和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决策地位不同程度上存在边缘化现象。为此,应加以改进:第一,在有关检委会组织条例和议事规则上,进一步界定“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的范围,规定凡属检委会议事范围的事项未经检委会讨论的均无效;第二,进一步明确检委会、党组会和检察长办公会等议事机构的议事范围,避免出现职能重复和交叉。(二)加强检委会委员业务培训,实行委员准入机制一是加强检委会委员业务培训。检察改革对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提

8、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委会是检察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检委会成员更应注重其专业化、精英化培养,应坚持集体学习制度,保证委员及时更新知识,提升委员调研水平和分析能力。二是实行委员准入机制,打破委员任职终身制。在检察官中吸纳思想素质过硬、法律功底深厚、司法能力突出、议事水平较高的骨干精英进入检委会。任命除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专职委员以外的检委会委员,可以通过组织统一考试、民主测评、检察长提名、报人大任命这一程序。对已经任命除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专职委员以外的检委会委员,可以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项考核,建立考核档案,对考核不过关的可取消其检委会委员任职资格。(三)改变委员意思表达模式建议委员发言逐步

9、采用书面表达的形式。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委员对议案表态的责任意识。建议制作与书面发言配套的检委会讨论议题意见表,表内应包含议题名称、议题内容、委员意见、存在的问题、委员签名等几部分,促使检委会议事的质量得以提高。此外,书面表达有利于检委会记录的客观与真实。检委办工作人员将各委员签名的书面发言收集整理起来,连同会议记录一起归档,既可以做到有据可查,又能补充检委会记录的疏漏,同时也对委员的考核、任免以及错案追究提供书面依据。(四)规范检委会的基础性工作检委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对提交检委会讨论案件或事项的审查工作,加强对检委会决定事项落实的督办和反馈工作,主要可以从几

10、个方面入手:1、规范议题的提交程序。凡是拟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均应严格按照议题提请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办理意见、承办部门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检察长决定。2、规范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检委办收到每一件议题材料后,都要进行审查和过滤。首先,审查议题是否属于检委会讨论决定的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其次,通过审查所报材料,提供出是否受理的建议性意见。对于拟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检委办应组织除案件承办人外的其他业务骨干进行研讨,同时收集有关的法律、政策依据形成检委办意见,供检委会讨论时参考。3、规范检委会决定事项的监督程序。首先,规范会议决定的反馈制度。即检委会作出决定后,承办部门必须执行检委会所作出的决定,在3日内将执行情况填报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和执行决定的法律文书一起送至检委办备案;其次,规范检委会决定执行的督办制度。检委办具体负责对决定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委会报告,对擅自改变检委会决定或拒不执行决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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