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版国际贸易合同样本(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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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版国际贸易合同样本(合同Sample of practical international trade contract(合同范本)姓 名: 单 位: 日 期 : 编号:YW-HT-031030合同书 | CONTRACT贸易合同 实用版国际贸易合同样本(合同范本)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最新国际贸易采购合同范本卖 方 : 地 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买 方 : 地 址:邮码:电话:

2、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信守。第一条 品名、数量、价格第二条 包装: 第 11 页 第三条 保险:由买方按发票金额 100%投保。第四条 唛头: 第五条 装运口岸: 第六条 目的口岸: 第七条 装运期限: 第八条 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限为装船后 15 天在 到期。第九条 装运单据:买方应提供下列单据。1、已装船清洁提单;2、发票;3、装箱单;4、保险单。第十条 装运条件:1、装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

3、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第十一条 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质不佳所造成的质量不符部分。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声誉的、并经卖方认可的公证机构的检验报告。有关质量方 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 3 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 30 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

4、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有权机构所出具的证明。第十三条 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 均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第十四条 其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需双方商定达成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

5、,无权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市用 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买方:卖方: 代表: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国际购货合同样本阅读卖 方 : 地 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合同书 | CONTRACT 贸易合同买 方 : 地 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购货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货物名称 第二条 数量 第 三 条 原 产 地 第四条 价格 第五条 装船:第一次装船应于接到信用证后 30 天至 45 天内予以办理。从第一次装船起,全部发运应在

6、 个月内完成。第六条 优惠期限:为了履行合同,若最后一次装船时发生延迟,卖方提出凭证,买方可向卖方提供 30 天的优惠期限。第七条 保险:由买方办理。第八条 包装:用 予以免费包装。第九条 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 5 天(公历日)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经确认的,全金额 100%的,不可撤消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允许分期装船的信用证,见票即付并出示下列证件:1.全套卖方商业发票;2.全套清洁、不记名、背书提单;3.质量、重量检验证明书。第十条 装船通知:买方至少在装货船到达装货港的 7 天前,将装货船到达 贸易合同的时间用电传通知卖方。第十一条 保证金:1.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有不

7、可撤消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开具信用证 %金额的保证金。2.合同货物装船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回给卖方。若出于任何原因(本合同第 12 条规定的除外)发生无法交货(全部或部分),按数量比例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予以没收支付给买方。3.若由于买方违约或不按照本合同第 9 条规定的时间(第 12 条规定除外)开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必须按保证金相同的金额付给售方。4.开具的信用证必须满足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内容。信用证所列条件应准确、公道,卖方并能予以承兑。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银行给开证银行提供保 证金。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卖方或买方均不承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所造成的无法交货或违约。不可抗力的原因

8、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雇主停工、内乱、骚动、政府对进出口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自然因素。交货或装船时间可能出现延迟,买方或卖方应提出证明予以说明实情。第十三条 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分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在仲裁进行的同时,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的其余部分。第十四条 货币贬值:若美元货币发生法定贬值,卖方保留按贬值比率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的核定权力。 贸易合同第十五条 有效期限:本合同签字后,在 7

9、 天内买方不能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但买方仍然对第 11 条中第(2)、(3)项规定的内容负责,对卖方交付的保证金予以补偿。本合同一式两份,用文签署,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卖方:买方: 代表: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国际民间贸易协议样本卖方: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买方: (国法定地址、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职务)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并达成如下贸易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第二条 买方须由卖方承认的银行,开出不可撤消

10、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 45 天。信用证承兑费用由买方支付。第三条 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2.发票一式四份;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第四条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 5%的货物数量。 贸易合同第五条 交货:1.交货期为 ;2.装运港 .第六条 装运条件: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 20 天,将船名、船籍、预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2.买方可指

11、定远洋运输代理公司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所有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 10 天、5 天、72 小时、24 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 10 天,将该船的详细情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第七条 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第八条 买方应通过银行及时向卖方提供履约定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 3%, 有效

12、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 30 天。此定金作为买方部分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第九条 买方须按本合同第 2 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 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第十条 适用规则和章程: 贸易合同1.装运条款:见清单 B;2.外轮在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 C;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 , 应遵照颁布之规则予以办理。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第十一条 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承担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执,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 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13、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第十二条 卖方因无法控制之因素,诸如不可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解雇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妨碍交货,卖方不承担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 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 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 某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第十三条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国家仲裁机构根据该国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文签署,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清单 A:1.物品名: 2.货物规格: 3.数量:(由卖方

14、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数之 5%) 贸易合同4.单价: 5.总值:U.S.D (每公吨价为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6.包装: 清单 B:装运条款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 20 天,卖方应将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诉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2.每批货物装运前 15 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项目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买方安排交货。3.买方将委托装运港远洋运输公司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承担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所有签证。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 10 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及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承担。若 15 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 16 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承担。5.卖方保证一个工作日连续 24 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 公吨,滞留期/ 速遣期按附件 C 之规定计算, 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 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留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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