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三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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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三洋(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1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2、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 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在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投向、使用情况及时、全面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

3、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合肥三洋(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2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银行账户(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4、)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净额”)的 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

5、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的使用 第十条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

6、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合肥三洋(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3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

7、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负责、谨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 出效益为原则, 把握好项目投资时机、 投资金额、 投资进度、 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8、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投资计划,投资项目的项目部(或 项目公司)、投资发展部、经营计划部、财务部按照投资项目计划,共同拟定募 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裁负责募投项目的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合肥三洋(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4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进度;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计划; (三)项目产生的实际

9、效益或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 第十六第十六条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投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

10、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投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投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11、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公司应确保其安全性。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合肥三洋(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5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投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12、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 )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 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 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

13、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公司将超募

14、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合肥三洋(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6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项目完成后,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15、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募集资金的投向变更 第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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