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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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F 强制性内容市级总规中涉及的安全底线、空间结构等方面内容,应作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并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或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同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市级总规中强制性内容应包括:(1)约束性指标落实及分解情况,如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用水总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2)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自然保护地体系;(3)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4)涵盖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管控要求;(5)中心城区范围内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6)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

2、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7)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附录G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G.1 基本概念及说明G.1.1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城镇开发边界内可分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弹性发展区和特别用途区(空间关系详见图1)。城市、建制镇应划定城镇开发边界。G.1.2城镇集中建设区根据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满足城镇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允许开展城镇开发和

3、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G.1.3城镇弹性发展区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外划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在不突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城镇建设用地布局可在城镇弹性发展范围内进行调整,同时相应核减城镇集中建设区用地规模。G.1.4特别用途区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地域空间。特别用途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集中建设行为,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得新增除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生态修复工程、必

4、要的配套及游憩设施外的其他城镇建设用地。图1 空间关系示意图G.2总体要求G.2.1 划定原则一是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安全优先,以“双评价”为基础,优先划定森林、河流、湖泊、山川等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二是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充分利用现状各类边界;三是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开发建设行为的刚性约束作用,同时也要考虑城镇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适当增加布局弹性;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水平和阶段特征,兼顾近期和长远发展。G.2.2 划定层次市级总规应依照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定位、规模指标等控制性要求,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划定市辖区城镇开

5、发边界;统筹提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各类开发区的城镇开发边界指导方案。县级总规应依据市级总规的指导方案,划定县域范围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其他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组织方式,同步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整合形成城镇开发边界“一张图”。G.2.3 规划期限城镇开发边界期限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一致。特大、超大城市以及资源环境超载的城镇,要划定永久性开发边界。G.2.4 调整和勘误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特别用途区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调整的,按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程序进行。规划实

6、施中因地形差异、用地勘界、产权范围界定、比例尺衔接等情况需要局部勘误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不视为边界调整。G.3 划定技术流程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一般包括基础数据收集、开展评价研究、边界初划、方案协调、边界划定入库等5个环节。其中,基础数据收集、开展评价研究与市级总规基础工作一并开展。G.3.1 边界初划G.3.1.1城镇集中建设区。结合城镇发展定位和空间格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将规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形态规整的地域确定为城镇集中建设区。现状建成区,规划集中连片的城镇建设区和城中村、城边村,依法合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家、省、市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等应划

7、入城镇集中建设区。城镇建设和发展应避让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泄洪区等不适宜建设区域,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市级总规在市辖区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一般不少于市辖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80%。县级总规按照市级总规提出的区县指引要求划定县(区)域的全部城镇开发边界后,以县(区)为统计单元,划入城镇集中建设区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一般应不少于县(区)域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90%。G.3.1.2城镇弹性发展区。在与城镇集中建设区充分衔接、关联的基础上,合理划定城镇弹性发展区,做到规模适度、设施支撑可行。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5

8、%,其中现状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的城镇弹性发展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10%,现状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城市、收缩城镇及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显著超标的城镇,应进一步收紧弹性发展区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的5%。G.3.1.3特别用途区。根据地方实际,特别用途区应包括对城镇功能和空间格局有重要影响、与城镇空间联系密切的山体、河湖水系、生态湿地、风景游憩、防护隔离、农业景观、古迹遗址等地域空间。同时,对于影响城市长远发展,在规划期内不进行规划建设、也不改变现状的空间,可以以林地、草地或湿地等形态,一并划入特别用途区予以严格管控。特别用途区应做好与城镇集中建设区的

9、蓝绿空间衔接,形成完整的城镇生态网络体系。对于开发边界围合面积超过城镇集中建设区面积1.5倍的,对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应当予以特殊说明。G.3.2 方案协调城镇开发边界应尽可能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出于城镇开发边界完整性及特殊地形条件约束的考虑,对于无法调整的零散分布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开天窗”形式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面积,并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进行管理。G.3.3 划定入库G.3.3.1 明晰边界。尽量利用国家有关基础调查明确的边界、各类地理边界线、行政管辖边界等界线,将城镇开发边界落到实地,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城镇开发边界由一条或多条连续闭合线组成,单一闭合线围合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公顷。G.3.3.2 上图入库。划定成果矢量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三调”成果基础上,结合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图、地形图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作为国土空间规划成果一同汇交入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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