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法理学2-法的概念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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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内容,一、法的本体论 二、法的运行论 三、法的环境论 四、法的价值论 五、法的方法论(法的认识论),.,第二章 法的概念,一、汉语中“法”与“法律” 广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分析题 2003年 52.某法学教师在课堂讲授中提出:“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内容和效力之异。”,.,答案:该法学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确实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不仅在范围大小上有区别,而且在内容和效力等级上也是存在区别的。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

2、法律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法律,由于它的制定机关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因此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根本依据,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西方“法”与“法律” 乌尔比安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有的说:法学是自由的科学。有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自然法 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 可以用“规律”来理解 人法 神法 这两个是可以看的见的,可以经验的东西,.,第二节 法的本质 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把握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的区别和联系,是

3、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特点的一个关键。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一)神的意志和命令? 神吩咐这一切的话(给摩西),说:“我是耶和华你的神,除了我以外,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纪念安息日,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当孝敬父母,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他人财产-”耶和华在西奈山和摩西说完了话,就把两块法版交给他,那是神用指头写的石版-那就是摩西十戒(又叫做摩西法典) 圣经。旧约全书。出埃及记 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说。以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和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

4、一的盖尤斯为代表; 理性是人的特征自己控制自己的事情,.,(3)规范论(主权命令说)。以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为代表; 只看是否是主权者发出的来判断 (4)意志说。以法国思想家让卢梭为代表;,.,(5)自由说。以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 法以自由为目的 (6)事物性质说(事物关系说)。以法国学者孟德斯鸠为代表;,.,(7)民族精神说。以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为代表; (8)利益说。以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为代表。 法后面是利益(总是一定利益的保护) (9)社会控制论。庞德。,.,第三节 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法” 马克思,.,

5、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 “意志”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 法属于社会结构上层建筑,.,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这包括:(1)法的内容规定对全社会都有利。不同程度地反映全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共同利益(如各种技术法规)。(2)在阶级斗争激烈对抗的条件下,统治阶级为了缓和与被统治阶级的某些矛盾,把被统治阶级的反抗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而在立法中对被统治阶级作出一定的让步,规定一些符合被统治阶级利益、反映其某些愿望和

6、要求的内容。 但从本质上看,这一部分规范或条款仍然是通过统治阶级所掌握的政权机关来制定或认可的,它仅具有局部的意义,并不能改变一国法律的整体性质。,.,3、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不是法律,只能被“奉为法律”后才是法律。 “奉为法律”上升为法律,经过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

7、来。例如我党的政策。,.,二、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阶级(主要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社会的生产关系对法的性质和内容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法同时要受到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直接影响,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看,是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各个领域之间的相互影响的关系。,.,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规范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团内部的规范、技术规范等的区别,.,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法律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即事先规定可以做什么, 不可以做什么。 法律

8、文件有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之分。 法的表现形式往往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的效力。,.,(法的普遍性)法律作为一般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即在一国领域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制裁。在形式上不分阶级、阶层、个人社会地位、民族、性别等方面的差别而要求一律平等适用。其他社会规范只对国内的一部分人有效。 法的普遍性还包含另外一层涵义: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法律主体适用相同的法。,.,(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即法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仅适用一次。,.,二、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以国家的名

9、义颁布) 区别于阶级意志,.,法律产生的方式 制订: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原来没有的) 认可(原来就存在的规范,不过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哪些已经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默示认可: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效力。 (例如: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不可能很详细的规定什么样的行为符合公序良俗),.,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权利义务为法律的核心概念 权利“有权做什么”“可以做什么” 义务“必须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四、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法的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相应的法律制裁来保证,是一种以外在强制为特征的约束。而其他规范则以内在强制为主要特征。,.,五、法的程序性 法律的程序性:制定和实施法律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通过法定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这也是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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