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煤矿安全奖罚制度管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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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制度煤矿安 全奖罚制度管理文本 企业管理制度煤矿安 全奖罚制度管理文本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公司职工 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 生产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煤炭法 、 煤矿安全规程等法 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 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者, 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本矿制 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

2、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 冒险作业。 第四条 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 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 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的原则,为职工 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 遵守“三大规程” 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 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三不伤害原则” ,认 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 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

3、生产。 第七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 本质安全。 第八条 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 “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 “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 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监部审查,矿主要领 导审批通过,分别给予记功和 5002000 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 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

4、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 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 5002000 元。 第十二条 捡到一卷炸药或一发雷管,交到火药库出具证明,奖 励 50 元。 第十三条 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查证属实的, 奖励 100 元。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安全大检查、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 罚款 100 元,迟到的罚款 50 元。 第十五条 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

5、培训、 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党政正职每人 100 元罚款。 1、没有建立或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没有党政正职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在册人数的 9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7、每次安全例会会议纪要没有抄送安监部备案的。 第十六条 在经济合同中必须有安全质量条款,明确规定考核指 标、奖罚办法。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并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的加倍处罚直至整改为止。 第十七条 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 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

6、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 接班不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 100 元,造成事 故的加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监部汇报,隐瞒、谎报 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十九条 跟班队长接班后应排查隐患并及时处理,凡违反交接 班制度及隐患处理制度的,罚款 100 元。 第二十条 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每 条罚单位负责人 100 元。 第二十一条 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款 50 元;不持证上岗的, 罚款 50 元;持假证或指挥他人无证上岗的罚款 200 元。 第二十二条 井下不得睡觉,一般人

7、员违者罚款 100 元,岗位工 睡觉罚款 200 元,设备运转时睡岗罚款 200 元,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留 矿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十三条 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违者罚款 50 元;井下严 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带电子表。否则,每项罚款 50 元。 第二十四条 无措施施工的,罚责任单位 1000 元,罚队长、技术 员各 200 元。 第二十五条 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形, 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 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负责人 200,技术员 200 元。 第二十六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不细、不严,罚相关 责任人,100

8、 元,由此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作业规程编写不具体,内容不齐全,没有可操作性, 不能很好地指导施工,罚技术员 100 元。 第二十八条 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 彻记录不全, 没有组织职工考试, 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 每项罚队长和技术员各 100 元。 第二十九条 安检人员违反规定乱罚款的,罚款 100 元。 第三十条 职工身体或精神状况不适合井下工作而安排井下作业 的,罚单位值班人员和班长各 100 元。 第三十一条 在主副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的,罚款 100 元。 第三十二条 安监部负责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必要时依据 有关规

9、定,下达“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 及“重大事故隐患停产通知 书” , 并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 主管队长 200 元, 跟班队长 200 元, 上级公司查出加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 作业场所要有“三图一表” ,否则罚技术员 100 元。 第二节 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 栏中曝光,严重“三违” 一季度累计二次以上者,临时工解除劳动合 同,正式工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 第三十五条 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由安监部提 出处理意见,由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10、 1、酒后入井; 2、无措施施工或者不按照措施施工造成事故的指挥人员,以及 现场施工负责人; 3、因“三违”造成冒顶事故,影响生产一个圆班的主要责任人; 4、空顶作业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人员; 5、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 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7、斜巷运输时,各类安全设备达不到齐全可靠和安全运行要求 时,仍然使用的; 8、井上下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责任人和指挥员; 9、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停电就在架空线下面作业的责任人; 10、工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人员; 11、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不及时汇报或隐瞒不报,不

11、积极参加抢 救的人员; 12、违章指挥的班长以上人员。 第三十七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 留矿察看处分。 1、井下扒、蹬、跳及乘座皮带的人员; 2、携带烟草下井的人员; 3、要害岗位及井下运输岗位点司机班中脱岗或睡觉,造成事故 的; 4、运输过程中,跑车事故或其它原因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责任 人; 5、瓦斯检查员空班、假检的; 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人员; 7、爆破员在瓦斯超限或停风情况下冒险爆破的; 8、井下打架,造成其中一方受到严重伤害的; 9、殴打安检人员或谩骂安检人员性质恶劣的; 10、其它严重“三违”行为危害严重的。 第三十八条 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

12、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 位行政正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 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党内职 务的给予警告处分) ,直接责任者降级处分;跟班队长给予免职处分; 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取消当月安全奖金。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的,给予单位行政正 职(主持全面工作副职) 及跟班或分管副职降职、撤职处分,给予直 接责任者开除或开除留用处分,其它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 过、记大过处分。 第四十条 发生工亡事故的交由上级部门查处。 第四章 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 采煤 第四十一条 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不得超高使用(活 柱余量不大于 100 毫米) ,超高

13、使用视为安全隐患,工作面单个支柱 初撑力必须达到 11.4Mpa,工作面整体支柱初掌力合格率不低于 90 。达不到要求,每根柱子罚责任单位跟班队长 3 元、验收员 2 元, 主管队长 1 元。工作面柱子初撑力合格率少于 80的视为重大安全 隐患,进行整顿。 第四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 20 米,上下安全 出口畅通无阻,否则每项罚当班班长 100 元。 第四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棚间距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正负 100 毫 米,支柱为直线,柱距误差不大于 100 毫米。否则,每处罚款 20 元。 第四十四条 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或支护时不打紧水平销(调 梁端距时除外) ,一处罚款 20

14、元;用搪材代替水平销的罚款 50 元。 第四十五条 单体支柱必须编号管理,否则罚队长 100 元。 第四十六条 两巷距采煤工作面 50200 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 两个圆班的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否则,罚队长 100 元, 初采期间处罚单位 1000 元,罚队长 200 元。 第四十七条 回撤单体支柱和支护时都必须两人操作,清理好退 路,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单独作业的罚款 50 元。 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不少于一柱,严禁 出现丁字棚,否则每处罚款 20 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 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 第四十九条 严禁蹬溜子,违者罚款 200 元;跨越皮

15、带要走过桥。 否则,罚款 100 元。 第五十条 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长度超过 1 米时,伞檐 不大于 150 毫米,长度小于 1 米时,伞檐不大于 200 毫米。不及时处 理的。否则,每处罚款 100 元。 第五十一条 出煤过程中发现有超高、超宽的石块、煤块或柱子、 棚梁等不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 50 元。 第五十二条 乳化液泵站压力不能小于 18Mpa(综采30MPa),乳 化液浓度不低于 2%3%(综采不低于 3%5%) , 现场配备有检查仪器。 否则,罚泵站司机 100 元。 第五十三条 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 支柱,每根罚责任人 10 元。 第五十四条

16、 采煤工作面的悬顶面积超过 10m2时要加强支护,超 过 50m2时,必须采取打眼爆破强制放顶,否则罚队长和跟班队长 200 元。 第五十五条 初次放顶期间要坚持执行公司、部室和区队领导现 场跟班制度,违者罚相关人员 100 元。 第五十六条 对于冒顶或顶板破碎处,放炮采用浅打眼、少装药、 放小炮的方法。必要时采取人工盘煤掏梁窝,打临时支柱,挂梁打好 贴帮柱。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 100 元。 第五十七条 破碎顶板要采用挂网支护,网片扣扣连接紧密,其 它地点的网片连接绳每隔 200 毫米打一个死结,不得窜矸,否则,罚 责任人 50 元。 第五十八条 交接班时,工作面溜子弯曲段要打上临时支柱,严 禁缺柱作业,违者罚班长和跟班队长各 50 元。 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内不得存放或使用坏梁、坏柱和多余的活柱。否 则,每根罚款 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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