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红色党政党建党课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动态PPT模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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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色党政党建党课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动态PPT模板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解读 通知指出,条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 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目前,全国有 460 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广泛分布在各领域各方面,量大面广、层级不同、类型多样,是党的全部

2、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需要重新制定条例。根据党中央部署,中央组织部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条例制定工作。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遵循的主要原则 我们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

3、、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提出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严肃纪律要求。三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对党员的教育引导作用。四是坚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党内法规的严密性。五是坚持贴近基层实际,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 7 章 41 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条例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等,强调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

4、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第二章代表的产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有效经验,对代表名额分配、资格条件、产生程序等作出规定。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重点对不同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提出原则性要求,强调发挥上级党组织领导把关作用。第四章选举的实施,主要就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选举有效及有效票界定、报告得票情况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呈 报审批,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第六章纪律和监督,强调严肃基层党组织选举纪律,明确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第七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等。 条例既深入贯彻党中

5、央最新精神,又积极回应基层实践需求;既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又坚持求解思维、优解思维,提出务实管用的措施;既注意总结固化以往成熟做法,又注重发挥制度效能,充分体现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内容逐条学习解读。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

6、例 (2020 年 6 月 2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 年 7 月 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

7、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 500 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 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

8、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第八条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

9、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

10、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 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

11、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

12、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 1 至 2 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13、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 1 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 1 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

14、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

15、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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