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53编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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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评审标准评审标准 第一条第一条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工程师必须达 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第二条 思想品德标准思想品德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本单位 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勇于开拓,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 道德。 第三条第三条 知识水平标准知识水平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必须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 和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与方法,能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规程,了解有关法规;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了解

2、本专业国 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并在实践中正确运用。 第四条第四条 专业能力标准专业能力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应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 获取及处理本专业信息的能力 ; 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具有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工程技 术项目或科研项目的能力;具有指导初级工程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第五条 业绩成果标准业绩成果标准 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工程师在主持或参与完成中小型工程技术 项目或科技项目, 或在引进消化、 开发创新、 推广应用本专业新理论、 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或研发专业新产品、建设工程技术中心或实 验检验站(室) 、承担

3、援外、境外轻工工程技术项目中,取得一定价 值的科技成果或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公开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 论文、论著。 第二章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评审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第六条 申报评审(考核认定)本专业工程师资格(以下简称本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属于本章第七条的评审范围,提交经公示 无异议的、可供评委会考核评价的、符合本章第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和第三章第十六条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按 规定的申报程序申报。 凡不属于本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范围,或未达到本资格申报 评审(考核认定)条件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申报程序的,评委会及 日常工作部门不予受理评审,已评审通过

4、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七条第七条 评审范围评审范围 凡在我省轻工业的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轻工工程专业的应用科 学研究、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及轻工业设 备设计、生产技术管理、轻工业设备管理及安装维修、轻工业产品质 量检测与监督认证、 技术推广、 综合利用、 轻工业标准化及科技信息、 轻工业生产环境保护等工程技术岗位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方可 申报本资格。 第八条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思想品德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纪守法,学风严谨,能胜任本专业岗位工作,认 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岗位各项工作任务。取得本专业或相近 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

5、工作以 来,各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二、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 位后,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 执行。凡未如实申报而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一)涉嫌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 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者,该考核年度不计算资历,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 申报。 (三)受行政处分者,处分期不计算资历且不得申报,处分期满 后 2 年内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年度不计算资历 且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 (

6、五)发现并查证属实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 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 报。 (六)因违法受刑事处分者,在执行期间不计算资历且取消申报 资格,执行结束后 3 年内不得申报。 第九条第九条 学历(学位) 、资历条件学历(学位) 、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统一考试入学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不含业余、函授等 成人教育)或参加省组织的自学考试获得本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 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 可申请初次考核认定本资格 : (一)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在本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 (二)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在本

7、专业岗位上继续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满 3 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本资格: (一)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 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3 年以上。 (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 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 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三)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 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四)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

8、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 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五)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 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 取得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 、或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助理级资格者,申报本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判定其是否 具备本专业知识水平和能力。 三、以上资历计算至申报当年 8 月 31 日止。 第十条第十条 外语条件外语条件 一、考试等级:凡申报本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 术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 B 级考试。 二、有效期:专业技术

9、人员取得 1997 年以来职称外语考试 B 级 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 ,申报本资格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供教 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 。 (二)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 1 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 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 (三)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 20 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 (四)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 BFT(A 级或高级)考 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 (五)具备下列条件者: 1、获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

10、上(以获奖证书为准) 。 2、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型、外观设计) 。 (六)在县(不含市辖区)及以下所属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的。 (七)1960 年以前出生,或 1977 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 学习且毕业的。 (八)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 技术资格的。 四、1961 至 1965 年出生的,外语成绩放宽到 40 分以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符合规定要求(地级市以上的人员应取 得 4 个模块,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

11、的人员应取得 3 个模块)的合格证 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 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 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 3 年以上。 (三)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或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 (四)195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 ,凡未取得全国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 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 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继续教育条件 一、

12、 申报人员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获得硕士学 位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应按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的要求,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 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 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继续教育内容分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必修科目。公共必修科 目的完成情况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确认为准, 专业必修科目的完成 情况以县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确认为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 后,或从事本专业

13、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的科技攻关或 研究开发的全过程的主要参加者,完成任务较好。 二、作为本行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的主 要参加者,能独立承担项目实施全过程和具有解决较复杂问题的能 力。 三、曾参加市(厅)以上研究课题 2 项以上,并是单项研究报告 的撰写人。 四、曾担任 1 项大型轻工工程项目或 1 项援外、境外中型轻工工 程项目设计分项技术负责人。 五、 曾担任 2 个中型或 3 个小型轻工工程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负 责人(其中担任过 1 项工程技术设计代表) ,或 1 个援外、境外中型 轻工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在工程

14、项目中发挥较好作用。 六、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或管理方法,曾负责或组织处理过生产 技术和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问题 2 项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七、曾参加本企业 2 项以上生产技术改造工作,成绩较突出。 八、曾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和推 广应用工作 2 项以上,并取得较显著成绩。 九、曾在援外、境外本专业工程项目中承担专业生产技术、生产 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 十、曾在降低原材料、能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设备管理 和维修、促进营销工作中,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一、 曾参加引进项目工作中的管理, 在消化、 吸收创新过程中, 取得较显著成绩。 十二、曾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

15、人参加编写企业标准、技术规范、 规程或管理规定,实施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 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 励证书为准) 。 二、获市(厅)级以上工程类技术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 三、 获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实用新型专利 1 项 以上(发明人) 。 四、完成研究开发或成果推广项目 1 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 并经市 (厅) 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 (学会) 组织的专家

16、组认可。 五、承担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项目 2 项以上,并经 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论证 审查通过。 六、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生产技术改造或技术攻关 项目 1 项以上,经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 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七、在生产、技术管理中采取了有效措施,使本企业产品水平、 产品质量、 企业管理有明显提高和改进, 经济效益较显著, 并经市 (厅) 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专家组认可。 八、在援外、境外轻工工程项目中,获当地政府部门或派遣单位 的奖励、表彰。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人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 后,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具有 CN 刊号(国内统一刊号) 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 ISSN 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 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 ISBN 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 公开发表、出版与本专业岗位工作相关的,具有科学性、指导性、实 用性的本专业有一定水平(价值)的论文、著作,撰写有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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