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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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案例一 : 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 : 王晴与小张结婚。 , 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 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资助款10 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 王晴决定 与她离婚。 但她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 价后, 由两人平分 ; 王晴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 万元房款必须扣除 后, 再平分。 律师解读 : 从王晴的情况看, 其父母为她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她 俩结婚后 , 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 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 的。因此 , 这 10 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 王晴 的

2、观点没有依据。 当然 , 有一个前提是例外, 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 某有外遇的证据 , 证明她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 那么, 王晴作为 无过错的女方 ,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是能够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 : 根据婚姻法第17、 18 条的规定 , 夫妻关系存继期 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 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 所有, 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 的处理权。同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 22 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 父 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 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

3、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 , 父母为双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父 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 : 在婚姻生活中 , 很多财产上的问题, 比如赠与等在夫 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 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 和气”, 孰不知 , 一旦婚姻破裂 , 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 真正”伤了和气”。 理智一些的夫妻 , 在财产问题上 , 还是提前达 成”纸面”说明 , 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 系。 案例二 : 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 : 前年 孙先生买了

4、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 , 其中贷款 25万 元, 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 3 月她结婚了 , 婚后 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 收入依然是各管各的, 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 妻 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 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 她 应享有一半份额 , 而孙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 : 根据上海市高院有关精神,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 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 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 该房屋依然视为 个人财产 , 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 , 该房屋应当属 于孙先生的个人财产,

5、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 而房价的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孙先生个人所有。可是如果孙先生无 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 那么配偶就被视为参与了 贷款的清偿 , 尽管不改变个人财产的性质, 孙先生却应该归还妻 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数额中的一半。 适用条款 : 根据婚姻法, 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 除双 方有约定外 ), 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孙先生无法提供有效 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 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 行还贷。 案例三 :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 张明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的

6、老总。她和妻子刘娟过去是 大学同学。毕业时 , 刘娟看到上海的房价不断上涨, 就主张提前购 房, 于是 , 在还没有结婚的前提下, 张明家里拿出100000 元赞助 了全部首付款。 由于当时感情融洽, 张明同时把刘娟的名字也登记 在了房产证上。 三年来 , 房价已经翻了一倍。今年 , 由于张明常年 在外, 刘娟有了外遇 , 张明愤怒之下提出离婚, 但刘娟提出应该 分得一半房产 , 张明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 但 由于当时刘娟前去付款, 付款凭证上是刘娟的名字, 房产证上也 是两个人的名字 , 因此没有任何证据。 律师解读 : 刚接到案例的时候我们有些一筹莫展, 因为房产证上 登记

7、的是两个人的名字, 而付款凭证上是刘娟一个人的名字。如果 谁主张谁举证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但后来事情有了转机, 由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于看不惯女儿的行为, 刘娟父母主动写了一份证明, 证明当时房 屋的首付款是张明所付。于是法官提出 , 由刘娟举证当时这笔钱是 共同出资 , 并指明其 100000 元的出处。刘娟无法举证, 案例最终 得到了调解。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 字, 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 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时 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

8、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 22 条规 定: 当事人结婚前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 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当前的房价扣除掉张明 的 100000 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 则由受房 人按照当前评估的房产价值, 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 , 支付 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本刊提醒 : 这种案例在当前非常普遍, 要避免这种矛盾 , 有两条 途径可供市民选择。 一是在结婚后 , 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 证上, 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万一离婚 , 双方能够平分房屋, 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产证上增加名字, 双方到交易中心办 理变更登记

9、手续即可。 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 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 个人财产公证 , 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 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 益与另一方无关。 案例四 : 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案情简介 : 李坚与王明1994 年结婚 , 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坚家 中。由于种种原因, 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 夫妻关系紧张 , 最后发展到妻子王明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 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 , 实在无法忍受的王明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 并要求分得一半 房款。李坚也同意离婚, 孩子可归

10、李明直接抚养, 但她要求继续居 住在原来的住房 , 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 与王明无 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 当事人李坚和王明的房产属于共 同承租公房 , 但在结婚前 , 李坚已经经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 取 得了公房的承租权, 婚后又经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律师解读 : 当前大多离婚案例都与售后公房相关。一般状况下 , 由 于公房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 离婚时分割也依据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在实际处理中, 由于上海的实际情况是, 公房使用权能够经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 上市交易 , 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 , 一概不

11、考虑原 一方承租时候的使用权价值也显得不公平。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 精神, 可区分情形处理 : 1、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 婚后以共同财 产购买为产权的 , 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 使用权的交换价值, 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用权的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如果这种实物分配还附加了其它条件 的, 比如要受配人必须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受配人因此丧失了 一次性的分房基金等, 则依然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公平处理。 2、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 产权的公房 ,

12、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离婚时可直 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3.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 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 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 应当将 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 方个人所有 , 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适用条款 : 根据司法解释 ( 二) 第十九条的规定 , 夫妻一方婚前承 租的公房 , 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 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 有。 本刊提醒 : 售后公房的产权在婚前购买还是在婚后购买, 是有本 质区别的。

13、在 4 月 1 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 也专门 对售后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 即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售后公 房, 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简言之 , 婚前买下的产权就是个人财产, 反之就是夫妻双方的共 同财产 , 一旦以后离婚的话, 该房子是要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的。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案例五 : 婚姻时间短能够不分拆迁费吗? 案情简介 : 家住南市区的杨某 12 月结婚 , 同时 , 妻子从静安区 自己家中搬到杨家居住, 同住的还有杨某的父母。 5 月, 杨某居 住的地区取得了动拆迁许可证, 根据政策 , 杨某家共得到拆迁补 偿费 60

14、 万元。同年7 月, 杨某和妻子离婚 , 妻子提出取得拆迁费 15 万元, 丈夫以妻子在该处未住满一年不属同住人为由, 拒绝支 付。 律师解读 : 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额的分割发生纠纷, 一般 要以是否同住人为关键要点。 同住人指的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 市常住户口 , 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 且本市无其它住房或者虽 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杨某拒绝支付拆迁费依据的也就是第二个 条件, 前妻未在该处居住一年以上。 但杨某还忽视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 民事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里的另外一项规定, 即: 因结婚而在被 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即使居住

15、未满一年, 也视为同住人 , 能 够取得拆迁补偿款。 法律条款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 案例若干问题的解答 本刊提醒 : 可能还有人问 , 杨某的前妻不是在静安区有住房吗? 是不是不符合同住人的第三个条件? 事实上, ”本市无住房”中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的”住房” , 仅限于福利性质所取得的房屋, 包括原承租的公有 住房、 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等, 其前妻所有的房子是商品房, 当然属于同住人 , 应当分得四分之一也就是15 万的拆迁款。 相关链接 关键词点击 :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 一方

16、或双方取得依法由 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 , 所应分割的财 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 条所规定的属 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及婚姻法第19 条中规定的夫妻以 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的部分 , 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 条 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 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得,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 工资、 奖金 ; ( 二)生产、 经营的受益 ; (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 ( 四)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婚姻法第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 ; (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 的处理权。” 这样一来 , 几乎两人婚后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 在离 婚的时候进行平均分割。如果两人收入差异不大, 如此平分也没有 多大的问题 , 但如果两人的收入差异过大, 这样的分割就非常容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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