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42552543 上传时间:2020-08-2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4.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等水污染物的船上储存、处理、排放和送交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接收设施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以下简称接收设施)接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防治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负责全国

2、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管理,督促港口经营人和接收单位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 船舶水污染防治实行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原则。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水污染物应当交由接收设施接收处理。来自疫区船舶的垃圾、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第五条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禁止船舶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生活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生活污水。禁止船舶在三峡库区、京杭运河、漓江及其他要求禁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排放的水域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船舶应当规范使用防污染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者停用。鼓励船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对生活污水和机器处所油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进行自动连续记录。第七条 船舶进行涉及水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

4、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交付的水污染物后,应当向船舶出具船舶水污染物转移书面单证或者电子单证。单证保留期限为5年。第八条 鼓励船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年对生活污水和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装置出水实施取样检测,取得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出水污染物浓度超过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排放限值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第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备有与到港船舶接收需求相适应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从事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向所在地交通

5、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备案。鼓励港口、码头、装卸站免费接收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第十条 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船舶防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要求,并按规定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第三章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设施设备。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参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执行。第十二条 2020年6月1日前建造且未设置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改

6、造鼓励采用以下方式之一:(一)安装生活污水储存舱(柜)或者容器。舱(柜)应当具有足够容积以储存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并装有生活污水输送管系,该管系所配备的泵、管路和附件应当具备将生活污水粉粹后排往接收设施的能力。船长大于等于5米但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仅设置储存舱(柜)或者容器。(二)安装生活污水打包收集设施(免冲)。该设施应当便于将打包后的生活污水送交接收设施。船舶在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前,应当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收集生活污水,严禁生活污水直排。第十三条 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要求的,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

7、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下的船舶,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在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完成防污染改造。第四章船舶垃圾污染防治第十四条 产生垃圾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垃圾污染水域的收集储存或者预处理设施设备,将全部垃圾送交接收设施,并满足下列要求:(一)船舶应当配备数量和容积满足垃圾分类收集和储存要求的收集装置;(二)垃圾收集装置应当便于收集点、集中储存点及接收设施之间的搬运、交付操作;(三)垃圾

8、收集装置应当配备有盖,具有防渗漏、防倾倒和外溢功能,标识颜色醒目的分类图示;(四)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垃圾告示牌,其他船舶应当张贴内容等效的告示;(五)船舶可根据垃圾产生量和航程情况设置垃圾压制装置或者厨余垃圾微生物处理装置,减少送岸处置垃圾量。第十五条 船舶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储存,并建议满足下列分类要求:(一)厨余垃圾;(二)可回收垃圾,如塑料、金属、废纸等;(三)有害垃圾,如含油垃圾、废电池、灯管等;(四)其他垃圾,如烟头、一次性餐具等。第十六条 客运船舶产生的剩油、剩菜、汤水等餐饮污水按厨余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收集后送交接收设施。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按有害垃圾

9、管理,船舶应当将其送交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并提前向接收单位提供其所含危险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医务室垃圾按有害垃圾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消毒后储存,并送交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含干散货货物残余物的垃圾按所含物质性质分类管理,船舶应当在离港前将其送交卸货港或者具有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垃圾压制装置压滤废水按压制前的垃圾类别管理,船舶应当将其打包收集并送交接收设施。第十七条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

10、录簿中。按规定无需配备船舶垃圾记录簿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第五章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 产生机器处所油污水的船舶应当设置防止机器处所油污水污染水域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舱(柜)或者容器。未设置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的船舶,应当立即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的要求完成改造,并按规定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船舶改造鼓励采用安装储存舱(柜)或者容器的方式,将机器处所油污水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已安装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其处理后的油污水排放不能满足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11、35522018)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处理装置正常处理功能,正常处理功能无法恢复的,应当立即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进行改造。船舶在机器处所油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前,应当采取临时替代措施收集机器处所油污水,严禁机器处所油污水直排。第十九条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当具备机器处所油污水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的功能,不得排放机器处所油污水。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将机器处所油污水处理、排放、送交接收设施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应当记录于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记录于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油类记录

12、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第六章洗舱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洗舱并将洗舱水送交接收设施。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送交接收设施。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的相关操作,分别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应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相关操作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航行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第七章监督管理第

13、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现场监管,对船舶和相关单位、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通报发证船舶检验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罚。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港航企业加快接收设施建设改造,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或者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者通过年度审核。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可利用的接收设施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定期通报给海事管理

14、机构。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港口经营人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水污染物责任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和船舶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水污染物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可暂停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港口经营人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水污染物或者接收能力不足的,船舶可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办法中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已完成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