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级考试精选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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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科级考试精选案例题 作者: 日期:案例:赵仁于1985年请求承包村里长期荒废的一片荒山。村委会经过开会研究、表决,同意了赵仁的请求。当时,村党支部书记刘水山因在外地出差,未参加会议。赵仁承包荒山后,在山上种植了药材。根据合同,赵仁每年向村委会上交5000元,前两年不交,到第三年年末时一起交;租期自1986年1月1日起,为5年。第一年,赵仁即提前上交了当年的5000元。此后,由于赵仁管理有方,又在外省找到了销路,承包的利润越来越丰厚。村支书刘水山对此十分眼红。1987年10月,刘水山对赵仁说:当初村委会开会时我不在,承包协议也没有经过村党支部同意,是无效的。赵仁不同意终止合同,找到乡政府主持公

2、道。谁知,刘水山到乡里一活动,乡长陈才就对赵仁说:当初你与村里签的合同没有乡政府批准怎么能有效?还有,现在乡里要求农民种果树,开展水果贸易,你种药材是违背乡里的政策的。所以,你与村里签订的那个合同无效了!随后,刘水山煽动少数村民,哄抢了赵仁的药材,并踩死多株禾苗,给赵仁造成经济损失约1.5万余元。赵仁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水山等赔偿损失,并请求维护合同的效力,让他继续承包。 法律分析: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出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力,搞活农村经济,改变农村产业结构,改善城乡商品供应,都有重大意义。因此,对农村承包经营户,应本着支持与爱护的态度,应该以改

3、革的眼光来看待这一新生事物,而不应“打棍子”、“戴帽子”。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28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通则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维护和保障。 本案中,赵仁无疑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他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基础之上的。赵仁根据合同承包荒山,每年上交村里5000元,给全体村民带来了好处,同时由于从事商品交换活动,也使国家增加了税收,这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己的好事,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4、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可以随便终止。 刘水山以自己的意志,随意废除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典型的“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无知行为。那么,乡长代表乡政府终止上述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认为,如果上述合同是需经乡政府批准的合同,而它又未由乡政府批准,根据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批准”,该合同自然无效。然而,法律并未规定上述合同需经乡政府批准,所以,它在订立后就自动生效,而不论乡政府的态度如何。乡长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至于种植药材是否违背乡政府的政策,我们认为:(1)政策没有溯及力,承包合同订立在先

5、,政策制定在后,政策不能约束承包合同;(2)这种政策只是指导性的,没能强制约束力,农户完全有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案例:一县准备建一个殡仪馆,打算在A村征100亩土地,县里召开村主要领导会议,布置要做好这项工作,村召开两委班子会议立刻布置,迅速签订了100亩土地的开发协议,村民知道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村民认为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并和施工人员发生了冲突,公安局为解决事件进村,村民掀翻警车,殴打警察,县成立有关部门人员成立专案组,处理此事,如你是组长你将怎么做、这件事给我们什么经验? 参考答案:面对已经发生的恶性冲突事件,专案组可以依照以下方案开展工作:1.迅速入驻该村,稳定村民情绪,防止再次发

6、生冲突或者越级上访事件。如有在冲突中受伤的村民,先安排伤者入院治疗,安排专人在医院做好陪护和服务工作。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可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小组入户走访的形式,对村民做好解释工作。应该承认,村委会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上犯了没有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是错误的。 2.深入摸底调查,立即追究村委会负责人责任,强化村委会法治、纪律意识。村委会没有按照村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征求村民意见,而是擅自代表村民签订土地开发协议是造成冲突的直接原因,属于村委会工作的重大失误。按照相关规定,责成负责人作出书面解释,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委会成员进行集中教育,明确工作纪律,强化法制意识。3.审定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开发协议

7、,公开向村民征求意见。组织专人重新审定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的各项协议,有不合法、不合理条款的,有村委会成员以权谋私、借土地开发的机会为小集体、私人谋取违法利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起草新的开发协议并征求全体村民意见。新协议中,要把维护村民合法利益放在首位,明确规定征地过程中出现的补偿金额和办法,确保村民接受对协议无异议。 启示: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冲突时有发生,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社会结构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矛盾凸显期。新形势新任务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从x县x村发生的这起事件中,村委会在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就签定了土

8、地开发协议,村民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后,公安局滥用警力导致事态扩大。这说明,基层有部分领导干部在宗旨意识方面已经有了退化,处理和应对复杂事件的能力亟待提高。 首先,是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各项工作中,要把是否符合群众利益作为最高衡量标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我们党的根基所在、血脉所在、力量所在。我们党成立88年、执政60年、领导改革开放30余年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我们得到人们群众的真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就是正确的,就会取得卓越的成效。现在,群众之所以对有些领导干部的所为不满,就是因为这些干部漠视群众利益,不把群众安慰冷暖放在心上造成的。 其次,是工作

9、方法的问题。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来指导工作。(不展开论证) 最后,是体制机制不完善。政务公开机制,监督干部机制,干部问责机制。(不展开论证)1.你到领导办公室请示工作,发现正副领导都在,桌上还放着一叠钱,你怎么办?本题的考查核心是什么呢?一是看考生是否把工作放在第一位:我到领导办公室,其目的是请示工作,对于“一叠钱”与工作并没有联系,所以不要被“一叠钱”所干扰,特别是不要把这“一叠钱”往坏处想,认为领导又在贪污腐化,难道这钱就不可能是某项公款吗?或许领导正在协商其正当的用途;二是对于“一叠钱”,在私下不要乱说,不要乱传播,乱评论;三是一如继往的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2.你推开领导的办公室门,发现两

10、位领导正在为你在职培训的事发生激烈的争吵,你怎么办?一般情况下,要求对领导之间的矛盾要做到:不评论,不参予,不传播。可是本题涉及到了“你在职培训”的事,那该如何办呢?首先,工作第一,到领导办公室其目的就是为了请示或者汇报工作,而“在职培训”对自己来说是私事,因此,要先公而后私;其次,两个领导发生“激烈的争吵”,自己进入办公室,就显得很尴尬,所以要对当时的氛围进行缓和,而这一点要做为答题的第一点来答;第三,对于“在职培训”的事情,自己是否可以当场来表白自己的观点?我认为不太合适,因为两位领导可能都各有其道理:不让培训,是因为单位可能离不开你;让你培训,是希望你更快的成长;而如果自己当场表态,可能

11、就要得罪其中一位,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自己当场表态说,服从领导的安排,说了等于没说;所以,建议当场不表态,以工作为重,当领导批示完自己的工作后,立即退出,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第四,在私下分别找两位领导谈心,充当领导之间的润化剂,并委婉的说出自己真实的想法,希望得到领导的支持和理解;第五,无论最终两位领导做出什么样的决定,我都会认认真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如果让我在职培训,自己会抓住这次机会,加强理论修养,争取学以致用;如果仍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那么我会一如继往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而不掺杂任何个人的情绪;自己也会自己创造时间,在工作之余加班加点来学习理论知识,正如鲁迅所说,“时间就像海绵里

12、的水,只要你愿挤,总是有的”。(2010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七) 来源:考试大公选论坛 2010年8月3日 ) 案例分析题1 对县政府的决定能否起诉? 某县集体企业金秋雕刻工艺厂原来生产木雕工艺品。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金秋雕刻工艺厂改生产农具。该厂对县政府的命令不服,向本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金秋雕刻工艺厂对县政府的上述决定能否起诉?为什么? (2)该厂接到决定后2个月零10天才起诉,是否已超过起诉时效? (3)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金秋雕刻工艺厂可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

13、3款规定: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金秋雕刻工艺厂的起诉未超过时效。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起诉。 (3)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属于这一范围。 案例分析题2 乡政府违法批地行为应撤销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所在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违法占地,遂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

14、局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由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已对直接责任人作了处分,拆房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请问: (1)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2)人民法院若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须具备什么条件? (3)人民法院若维持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乡政府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15、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如批准农民在耕地上建住宅,即是越权。 案例分析题3 李某能否对工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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