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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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在东西方都曾出现过一些古老的国际法的规则和制度。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一个世界上最古老的同盟条约。该时期国际法有以下特点:,一、古代国际法,内容的不系统性。 仅涉及战争、媾和、结盟、派使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未形成全面的国际法体系。,宗教性。即形式原始。,总之,古代国际法是处于萌芽阶段的国际法。,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即地域性。,1、,2、,3、,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三、近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产生的主要条件是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17世纪初,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结束后,在欧洲出现了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

2、形成了近代主权国家之间的崭新的国际关系。,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威斯特伐里亚公会(Congress of Westphalia)(16431648)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通过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众多邦国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罗马帝国所主张的“世界主权”的观念为国家主权的观念所代替,进行平等交往的常设使馆相继设立,通过国际会议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逐渐成为正常制度。会议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罗马帝国,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学的发展与近代国际法,国际法学的发

3、展对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特别是 格老秀斯的学说和著作。 1625 年的战争与和平法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一定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与近代国际法,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1789 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革命提出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国家主权原则、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宣布赋予“为了自由事业而被本国驱逐的外国人”以庇护权,在战争法中确立人道主义原则,这些都为以后的国际法所吸收。,资产阶级革命,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天翻地覆慨而慷,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杂音,当然,强权政

4、治在19世纪的国际法中也留下了深刻的烙印,确立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殖民政策相适应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如保护关系、势力范围、合法干涉、和平封锁、领事裁判权制度、租界等,这些都阻碍了国际法向和平与民主的方向发展。此时的国际法,适用范围虽有所扩大,但仍是以西方价值观为基础的体系。,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在近代的发展,、这一时期,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条约必守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国际法适用的领域扩大,国际法得到了较系统的发展。这一时期,确立了常设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会议制度、国际仲裁制

5、度,海洋自由的原则得到了确认,战争法获得了很大发展,形成了包括一系列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在近代的发展,3、国际法规范的数量大大增加。由于科学的进步和世界市场的扩大,跨国界活动日益频繁,使国家间缔结的条约大量增加。据统计,从19世纪初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各国所签订的条约不下15000个,其中包括着许多实体的国际法规范。这一百年左右的时间,堪称实体国际法形成时期。,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四、 现代国际法,现代是国际法的变革、调整和深化时期。它是在 1917 年十月革命和苏维埃国家建立以后逐渐形成的。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政府提出“不兼并和不赔款”的原则,宣布侵略

6、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等,这些原则成为国际法的新内容。一战后,出现了第一个国际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并设立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巴黎非战公约,1928 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又称作凯洛格白里安公约 Kellogg-Briand Pact,全称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该公约反对以战争解决国际争端 ,废除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这个公约虽然在实际上未能阻止战争的发生, 但它在法律上废弃了战争,否定了战争的合法性。,背景介绍,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各国签署了历史性的关于废弃战争做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承诺在法律上禁止了以战争行为

7、做为国家政策工具,从此战争非法化由纯道德诉求,转变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原则。这个公约不仅将战争予以非法化,签约国更同意所有争端或冲突的解决都应以和平方式达成。值得注意的是非战公约至今仍然有效,新国家例如巴贝多(Barbados)和斐济(Fuji)均曾宣示遵守该公约规定。,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巴黎非战公约评价,学者艾润与贝克(Arend & Beck)认为非战公约有三项缺失:首先,公约仅是将“战争”非法化,但却没有讨论其他武力使用的限制;第二,公约并未明确指出“自卫”的法律地位,因此许多国家在加入或批准此公约时,均提出了广泛的自卫性使用武力的保留条款;第三,公约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但是

8、却留给国家以其他藉口,如宗教、区域和平或意识型态的理由,作为逃避公约限制进行战争的解释。,虽然随之而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证明了国际联盟制度和非战公约的失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他们在国际法规范武力使用的发展上的地位和贡献,大战之后联合国宪章就是基于二者的架构和缺失,设计出联合国的武力使用规范制度。且自非战公约起,国际社会和外交圈对于战争和武力使用的词汇产生重大改变,战争和武力使用受到道德上和言词上的完全谴责,而“国际文化”的改变则是实际国际规范和行为改变的前奏。,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二战后国际关系的特征,、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国际组织的增加国 际法主体,国际组织 法;,、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 国际经济

9、法;,、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 猛进海洋法,空间 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变化,使现代国际法获得了新的发展,确认了一些新的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民族自决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世界共同利益原则等。应该指出,在这些原则中,有的原则和传统的国际法的某些原则在文字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但其涵义则有了新的内容,如国家主权原则中“主权”的涵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国家与其它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和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的关系。由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领域愈益扩大,已不限于政治关系和外交关系,

10、而且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关系,涉及南极和海洋、太空等领域;,1、,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现代国际关系的这些变化,使现代国际法获得了新的发展,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一战后,国际联盟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但除了在国籍问题上通过一个国籍法公约和另外几个议定书外,几乎没有什么成就。二战后联合国宪章对于国际法的编纂做出明文规定,1974年成立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全面展开国际法的编纂工作。50年来,在国际法委员会审议后由联合国主持缔结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公约;,3、,4、,国际法内容的更新。现代国际法改革了一些旧原则和旧制度,确立了一些新原则和新制度,如“领事裁判权”、,“保护地”、“租

11、借地”、“共管地”等制度被废除了;,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分支。当代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分支,主要有海洋法、航空和空间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5、,五、国际法的新发展,(一)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 1、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 国际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对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它使国际法从冷战时期的共存(Co Existence)走向后冷战时期的合作(Co Operation),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日益成为主流。 2、国际社会的组织化 国际组织的数量呈爆炸性增长 国际组织的活动

12、范围不断扩大、职能日益膨胀 国际社会的组织化使国家主权的保留范围相对缩小,国际法的新发展,3、国际政治 从国际法的发展前景来看,减少或逐步摆脱国际政治的影响和束缚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法的民主性逐步加强的体现。 4、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海洋资源的开采、外层空间的利用、国际环境的保护、核武器的扩散、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等等。 5、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国际造法过程,加速了习惯法的形成。,国际法的新发展,(二)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1、国际法的全球化 (1)国际法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普遍性愈来愈明显。由于国际社会结构的变化,目前没有任何国

13、家集团或意识形态再对国际法体系作有力挑战,使国际合作有可能加强。在当今和可预见的将来,世界各国将奉行一个国际法的体系,但这个国际法体系由于许多新兴国家的参加,其内涵已不是原来以西欧基督教文化为主的国际法体系,而包括世界各个不同文化国家所贡献的内涵。 (2)许多全球性问题更加需要国际法来调整。当今,国际社会更加需要发展普遍性的国际法规范以应付全球性问题。特别是在近年来,无论是汇率、货币政策,还是军备控制、化学武器、地雷、气候变化、臭氧层、濒危物种、森林保护、少数民族权、国际贸易或地区一体化等等,都日益受国际法的约束。 (3)国际法向国内法渗透。世贸组织确定的国际法效力优先的原则,不但得到大多数国

14、家国内法的认可,而且也为其他的国际条约所证实。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在司法实践中,同样要求国内法院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国际法,否则就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的发展趋势,2、国际法的约束力增强 (1)国际社会公认强制规范的存在。二战后,国际社会出现了 “强行法”理论。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和第64条明确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强行法)抵触者无效”。当今,虽然国际法的主要规范仍为软法,但国际社会公认刚性规范越来越多。 (2)国际组织执行行动的约束力明显加强。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以较大的篇

15、幅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国际社会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对传统的“自助原则”作了严格的限制。 (3)国际法刑事化现象不断增多。二战后,纽伦堡和远东两个国际军事法庭所进行的两次国际审判;冷战结束以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近年来国际社会出现的对国家领导人的公职行为进行刑事追诉的先例;以及1949年日内瓦公约关于对严重违约者加以制裁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体现了国际法的刑事化趋势。,国际法的发展趋势,3、国际法的领域进一步扩大 (1)国际法的主体不断增加。源于欧洲的近代国际法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它把美、亚、非各洲均排除在当时适

16、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之外,称非基督教各国为非“文明”国家。现在,国际法的欧洲中心性质已严重弱化,其它文化和文明的观点、愿望和要求正开始在世界法律思想的演进中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此外,关于民间团体和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也有不同程度的新发展,从而被纳入了国际法的范围。 (2)国际法的客体愈益扩张。新的法律部门和制度不断出现,如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发展法、国际刑法、国际旅游法、外层空间法、国际原子能法、极地法等等。此外,由于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趋势加强、国际经济的日益国际化和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过去主要以调整国家间政治关系为任务的国际法,迅速向经济领域伸展。 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有关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反托拉斯法等的许多原则及规则,从而使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实体法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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