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4-7节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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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四),总则 最低安全配员原则 证书 监督检查 海船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2,总则,目的 确保船员配备,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防止污染环境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适用范围 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 200总吨或750kW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 50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 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3,最低安全配员原则,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

2、在航行期间,配备不低于规则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和数量; 高速客船的船员配备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 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需的最低数额。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5,监督检查,船舶在办理进出港口或者口岸手续时,应当交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时: 对中国籍船舶,海事机关应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配员满足要求

3、; 对外国籍船舶,海事机关应要求船方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书面认可,否则禁止其离港。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船舶处以罚款,且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海船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7,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五),依据、适用范围 航次计划与值班安排 船员健康适任要求,8,依据、适用范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STCW78/95; 无线电规则。 无MARPOL SOLAS公约 适用范围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

4、的组成值班的船员; 不包括军用船舶、渔船、非营业的游艇和构造简单的木质船舶上服务的船员。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9,航次计划与值班安排,航次计划 值班安排,10,航次计划与值班安排,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 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开航准备工作。 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开航前,船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

5、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11,航次计划与值班安排,核实航行计划后,开航前计划航线应清楚地标绘在海图上,并在航行期间可供值班驾驶员随时使用。驾驶员在使用之前应认真核实每一个准备采取的航向。 制定航行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在航行中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

6、示。,12,航次计划与值班安排,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合格船员。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 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13,船员健康适任要求,不得以低于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 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h内必须有至少l0h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h。 l0h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h,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h。 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对休息

7、时间的要求。 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h。工作 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 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14,船员健康适任要求,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做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6个月进行一次。 船长在安排船员值班时,应充分考虑女性船员的生理特点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0.08%。 严禁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15,船舶进出中国口岸检查办法,检查机关和检查

8、范围 申报与检查办法 船舶申报单,16,检查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 海关; 边防检查机关;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动植物检疫机关。 检查范围 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它物品; 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查机关和检查范围,17,申报与检查办法,进口岸申报与检查 出口岸申报与检查 定期进出口岸检查,18,申报与检查办法,船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天前(航程不足7天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机构审批。 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天前(航程不足7天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

9、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海事机构审批。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h前(航程不足24h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h内到检察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19,申报与检查办法,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h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已经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抵达后

10、,除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的工作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的人员不得上下船、不得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进出的上一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船舶抵达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但是应当立即办理进口岸手续。,20,申报与检查办法,卫生检疫机关对船舶实施电讯检疫。持有卫生证书的船舶,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电讯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疫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未持有卫生证书或者证书过期,或者卫生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锚地实施检疫。 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和船舶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

11、物,可以在锚地实施检疫。,21,申报与检查办法,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h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h,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h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报告海事机构,由海事机构协商其他检查机关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22,申报与检查办法,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h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海事机构书面申请办理进口岸手续。 受理申请的海事机关协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23,船舶申报单,

12、进口申报资料 出口申报资料,24,船舶申报单,船方或其代理人在班里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总申报单 船舶概况表; 货物申报单 船员名单;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海事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如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办妥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25,船舶申报单,船方或其代理人在班里国际航行船舶办理出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总申报单; 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者免); 货物申报单(与进口岸无变者免); 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者免);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 海事管理需要的其他单证。,26,船舶签证管理

13、规则(七),依据、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 船舶签证 船舶签证簿 处罚,27,依据、适用范围和主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国内航行船舶; 不包括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定义 本规则所称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28,船舶签证(一般规定),应申请航次签证的情形 由港内驶出港外(出港签证); 由港外驶入港内(进港签证);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出港签证); 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

14、港内泊位(进港签证); 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出港签证); 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进港签证)。 说明 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在开航前24h内办理。 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在抵达后24h内办理。 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29,船舶签证(一般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 报告船舶进港情况的方式: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

15、泊地点,30,船舶签证(一般规定),重新申请出港签证的情形: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31,船舶签证(一般规定),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上下旅客; 装卸货物。,32,船舶签证(特别规定),可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16、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定线航行的船舶。 说明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33,船舶签证(特别规定),可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安全诚信船舶; 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在前一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申请部门 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34,船舶签证(特别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 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35,签证办法,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应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由船舶驾驶员向港务监督或签证站点办理签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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