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同法律法规}股权众筹和众筹平台与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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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众筹和众筹平台与法律风险分析,Axpand,关于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 特点: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具有三个要素:发起人、支持者、平台。 发起人: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 支持者: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平台,是一个专业的大众集资网站,创业者将他的想法和设计原型以视频、图片和文字的方式进行展示,假如投资人感觉这个想法很靠谱就可以把钱投给创业者以换取相应的预期回报。这种商业模式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大众投资者。,2,众筹流程,3,创业者,投资者,众筹模式,4,国内

2、各类型众筹平台代表,5,股权众筹,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股权众筹并不是很新奇的事物投资者在新股IPO的时候去申购股票其实就是股权众筹的一种表现方式。但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股权众筹主要特指通过网络的较早期的私募股权投资,是天使投资、VC的一个补充。,6,股权众筹分类,7,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

3、保为依据,可将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股权众筹两大类。,无担保众筹,有担保众筹,股权众筹现状,2014年上半年,中国众筹领域共发生融资事件1423起,募集资金1.88亿。其中,股权类众筹事件共430起,募集资金1.56亿,占募资资金总额的83%,但是中小企业融资缺口达2000亿,市场潜力巨大。,8,股权众筹平台存在的问题,平台数量多,发展呈“两极化”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企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稳中有升,股权众筹平台数量将增加。但通过股权众筹成功的项目数量却并不会快速增加。 募资成功率较高的是原始会、天使汇及大家投三个平台,其他的平台项目募资时间长、成功率低,部分平台上半年甚至未出现募

4、资成功的项目,平台发展两极化态势明显。 平台创始人背景水平良莠不齐 国内众多股权众筹网站的创始人中,部分是拥有十余年金融工作经验的金融类合作团队,有的是拥有互联网技术、欠缺金融工作经验的个人。个人为创始人的股权众筹平台,项目运营及退出均无法实现规范管理,项目风控链条闭塞,投资人收益无法保障,平台持久运营受到质疑。 此外,个人作为平台创始人的网站,易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及产品炒作,在未被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开办各项金融业务,对项目无法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对投资者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用户。,9,国内众筹网站格局,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已初步形成了以天使汇、大家投、原始会为代表的第一梯队。

5、 第一梯队占据市场份额98%以上。,10,国内众筹网站格局,11,2014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在线项目数统计,2014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众筹成功项目数统计,国内众筹网站格局,12,2014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募资金额饼图,2014上半年股权众筹平台项目数、支持人数对比图,国内标杆股权众筹网站,13,一些股权众筹项目,14,股权众筹成功案例,15,一些股权众筹项目,16,股权众筹成功案例,17,一些股权众筹项目,18,股权众筹成功案例,19,股权众筹风险分析,运营平台合法合规性风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发行证券 投资者收益保障问题 资金安全性 知情权和监督权 股权份额的转让和退出 信用风险 项目发

6、起者的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根据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类违法属于非法证券

7、类犯罪,归属公检法受理管辖。,法律条文,风险应对,1、股权众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所以,第一、二两个要件是没有办法规避的。 2、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 3、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处理。实践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

8、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此类违法属非法证券行政违法行为,归属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管辖。,法律条文,风险应对,股权众筹应对措施: 1、选择

9、不公开发行,只限于公司的注册会员; 2、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00名,或者采取措施进行规避; 3、以有限合伙形式进入,设置伞形(FOF)众筹结构,可以突破200人的限制。,资金安全性,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行的状况看,尽管筹资人和出资人之间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出资人显然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防范措施:拟引入平安银行第三方资金存管服务,知情权和监督权,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获得公司正确使用所筹资金的信息,也有权利获得公司运营状况的相关财务信息,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 防范措施: 1、拟引入专业软件对项目进行实时跟踪,按月按季度进行项目

10、汇报; 2、开发APP软件对接平台项目运营监控数据,让投资者随时掌握项目动态。,股权份额的转让和退出,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份额转让方式,原则上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有限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防范措施: 1、设立伞形(FOF)有限合伙形式,规避200名股东人数限制; 2、有限合伙份额可以转让,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是要在投资协议书中确定好转让价格计算依据

11、、转让触发条件和转让限制条款等。,项目发起者信用风险,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全面引起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 首先,关于项目发起者的资格问题,现行法律并没有专门性规定,根据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 其次,关于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的问题。 防范措施:投资项目经理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筛选项目。 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众筹平台信用风险,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众筹平台在目前属于普通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其注册为普通工商企

12、业。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可知,目前只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才能从事支付服务,而众筹平台并不具备这种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者将出资拨付到众筹平台的账户,再将资金打到成功募集的项目上,众筹平台实质上在其中担当了支付中介的角色。整个资金流转过程并没有资金托管部门,也未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 防范措施:引入第三方资金存管,规避平台信用风险。,12月18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部分焦点条款 个人投资者要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平台准入条件: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融资企业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项目宣传: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禁止行为: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券商准入: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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