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遗失物被追回能否请求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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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购买遗失物被追回能否请求补偿费用?问:我于2014年3月19日在狗市花2600块钱购买了一只蝴蝶犬。2014年4月26日,靳某找到我说这只狗是他今年2月份丢失的,要求归还。靳某拿出了狗证并能正确说出该蝴蝶犬的特殊特征,证明该犬此前的确属靳某所有。我将该犬归还靳某,但要求其补偿我购买该犬的对价及一个多月的饲养费用,靳某拒绝。请问,合理对价购买的遗失物被追回,我能否请求相关补偿费用?桐柏贾先生答:如果该遗失物确属你在市场通过合理对价购买后被追回,你有权请求所有权人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对价及合理费用。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所付的费用”应做两项理解:(1)受让对价。善意取得人购买遗失物的价格应是在拍卖市场、公共市场等支付的参照同类商品的合理市场价格。遗失人偿还其购买的该笔对价,方能取回原物。(2)其他合理费用。即管理遗失物所产生的合理的无因管理费用。据此,对于你饲养该蝴蝶犬一个多月的合理饲养费用,靳某也应支付。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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