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煤矿矿井设计规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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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条文报批稿) 目 录 目 次1 总 则1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2和服务年限22.1 矿井资源/储量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3 井田开拓53.1 井田开拓方式5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63.3 开拓巷道布置7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8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104.1 井 筒104.2 井底车场124.3 主要硐室135 井下开采155.1 采区布置155.2 采煤方法及工艺165.3 采区巷道布置18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196 井下运输216.1 一般规定216.2 井下煤炭运输216.3 井下辅助运输22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2

2、47 通风与安全267.1 通 风26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287.3 抽放瓦斯307.4 安全监测、监控317.5 矿井热害防治32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358.1 提升设备358.2 通风设备408.3 排水设备418.4 压缩空气设备439 地面生产系统469.1 一般规定469.2 井口布置469.3 井口受煤仓479.4 筛分、选矸与破碎489.5 带式输送机运输499.6 储存与装车499.7 计量与煤质检查50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51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51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53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5310.2 工业场

3、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5610.3 场内运输59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60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6110.6 场外窄轨铁路6310.7 场外道路6310.8 水 运6411 供配电系统6711.1 一般规定6711.2 电 源6711.3 负 荷6811.4 地面供配电6911.5 井下供配电7111.6 照 明7111.7 雷电保护7312 智能化系统7412.1 一般规定74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74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7612.4 通 信7712.5 信 号79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81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81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

4、物8413.3 建筑面积指标8613.4 水 源8813.5 给水排水8913.6 井下消防洒水9013.7 供热通风9413.8 矿井井筒防冻9713.9 锅炉房98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9914 环境保护10014.1 一般规定10014.2 污染防治10014.3 生态保护101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10115 技术经济10215.1 一般规定102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102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10315.4 经济评价104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104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106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107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108行性研

5、究和初步设计资108源/储量分类及计算108C.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108分类及计算108C.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资源/储量109分类及计算109C.3 矿井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110资源/储量分类及计算110附录D 水力采煤112D.1 一般规定112D.2 开 采113D.3 工艺系统115本规范用词说明1181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条文报批稿) 1 总 则1 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

6、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1.0.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1.0.5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

7、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的规定。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条文报批稿)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及煤、泥炭

8、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2.1.3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2.1.4

9、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4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开采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

10、丢薄;3 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2 中型矿井为0.45、0.6、0.9Mt/a;3 小型矿井为0.3Mt/a及以下;4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5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本条13款规定升二级级差及以上。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

11、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6h。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1的规定;表2.2.5-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矿井设计服务年限(a)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a)煤层倾角456.0及以上70353.05.060301.22.4502520150.450.940201515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宜小于表2.2.5-2的规定;表2.2.5-2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扩建后矿井设计生产能力(Mt/a)矿井

12、服务年限(a)6.0及以上603.05.0501.22.4400.450.930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2.2.6 计算矿井及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4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条文报批稿) 3 井田开拓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1.1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3.1.2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3.1.3 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

13、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3.1.4 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3.1.5 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3.1.6 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3.1.7 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两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两个以上的提升井筒;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3.1.8 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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