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行业)木家具质量检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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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家具质量检验要点2002年11月6日对木家具质量检验应着重如下几方面: 1主要尺寸和尺字公差检查: 包括主要的功能尺寸和位置公差,检查它们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和规定的范围。比如,家具的长、宽、高度,邻边的垂直度、部件的下垂度、摆动度、分缝大小、位度差、家具底部平稳性等等。 2材质检查: 要求木家具同一单位产品采用的树种的质地应相似,粘拼接件应无明显差异。木材的含水率应正常,不得高于所在地区木材年平均含水率。如使用虫蛀材料,则必须要经过杀虫处理,外表及存放物品部位的用材不得有树脂囊。如材质上有节子,则节子不能超过材宽的1/3。 3做工检查: 凡使用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必须要进行封边处理。框架结构的

2、榫接合部位应施胶,且接合应牢固。家具表面用簿木或其他材料贴面的,要求拼贴平整、严密,不得有脱胶、鼓泡、凹陷及表面划伤、裂痕等缺陷。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家具上的各种配件应安装端正、牢固。不许有少件、透钉、漏钉现象。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4涂饰检查: 整件产品和配套产品色泽应无明显色差,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的部位应保持清洁。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其他部位表面涂层应手感光滑、无明显粒子。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漏漆的现象。也不许有划痕、鼓泡、流挂、缩孔等缺陷。家具质量的要求标准家具质量的要求标准是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检验产品质量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家具经销单位进行商品质量把

3、关和消费者在选购家具时判别质量优劣的主要技术依据。木家具标准目前有国家标准 GBT8324 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行业标准QBT19511 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主要质量要求有1用料要求。是指实木家具和双包镶家具 使用材种的要求。实木家具用料要求:产品明示 标识为全花梨木家具的,产品中所有零部件必须是花梨木制成的实木家具,镜子背面托板除外;产品明示标识为花梨木家具的,产品外部的零部件必须是花梨木实木,产品内部、后背和隐蔽处等零部件可采用其他树种制成。双包镶框 架式家具用料要求:产品外表使用的树种质地应相似,同一胶拼件树种应无明显差异,针、阔 叶材不得混同使用,外表使用胶合板树种应

4、一 致,对内部使用树种不作限制。刨花板、中密度 纤维板为基材及其表面装饰用料要求:在由若干零件组成的一个部件中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不得混同使用,仿照木质纹理的人造装饰材料贴面的家具不得冒充名贵树种的木单板或微薄木贴面家具。材质要求:虫蛀材未经杀虫处理,昆虫尚在继续侵蚀的,虫孔未经修补的木材不得使用;腐朽材面积超过零件面积15,深度超过材厚25的木材不得使用;斜纹材料斜纹程度超过受力部位20的木材不得使用;节子材节子宽度超过可见材宽的 13、节子直径 超过12 mm的木材不得使用;有贯通裂缝的木材不得使用;有树脂囊的木材不得使用;有局部裂缝和钝棱等缺陷的木材未经修补不得使用。2木材含水率要求。标

5、准规定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十 W1。木材含水率要求是木家具质量中至关重 要的指标。我国南方和北方,年平均木材平衡含 水率差距很大,南方一般为16一 18,北方一般为12% 14%,南、北方平均为 15左右。就是在一个地区,雨季与旱季、冬季与夏季的变化也是很大的。用在家具上的木材,含水率过高或过低,随着空气中温度、相对湿度的变化,就会 引起木制件的收缩或膨胀、弯曲变形或开裂。3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技术要求。GB4897 85刨花板技术要求规定,每100g刨花板的甲醛释放量不超过50mg。GB117182 89中密度纤维板技术要求规定,其物理性能指标为出厂合水率应为4一

6、 18;每张板的平均密度不得超过公称密度 的1O;吸水厚度膨胀率不得超过 12;板内甲醛释放量,每100g重的总可抽出甲醛量不得超过70mg。4家具尺寸要求。家具尺寸分设计尺寸、极 限偏差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尺寸3种。 设计尺寸是指产品图样上标注的尺寸。如 产品高、宽。深的外形尺寸。主要尺寸亦称产品 的功能尺寸,是指产品某一个部位的设计尺寸, 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这个部位的尺寸要求。如 挂衣柜内标准规定这个部位净空深应 530mm,设计尺寸必须符合此项要求。极限偏差尺寸。是指产品实物经测量所得 的测量值减产品设计尺寸后的差值。标准规定的极限偏差非折叠式5mm、折叠式6mm。 形状和位置公差尺寸分

7、翘曲度、平整度邻 边垂直度、位差度、抽屉摆动度、下垂度,产品底脚着地不平度和分缝等8项。翘曲度是指产品 (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程度。标准规定面板、 正视面板件,若对角线长度L700mm,允许差 值 1 mm。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 0 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标准规定的不平度应0.2mm。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标准规定对面板,测量两个对角线长度L允许差值 Zmm;框架对角线长度 L 100Omm,允许差 值 3mm;框架对角线长度 10O0mm,允许差 值2mm。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 表面间的距离

8、。标准规定门与框架、门与门相邻 两表面间折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允许2mm,抽屉与框架、抽屉与、门、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偏差(非设计要求的距离)允许 1 mm。抽屉摆动度、下垂度是指抽屉与框架的配合精度。标准规定将抽屉拉出深度的 23时,摆动度应 15mm,下垂度应20mm。产品底脚着地不平度,是指产品底脚着地面时的平稳性。标准规定不平度应2mm。分缝是指产品外部启闭部件与框架间的配合间隙。标准规定最大分缝不得超过 2mm和 1 smm。5产品外观要求。产品外观要求是对木加工、涂饰加工、五金配件安装后的技术要求。木加工完成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应经封边处理

9、而未经封边处理的;覆面材料胶贴后存在脱胶、鼓泡、拼接处离缝和明透胶的;零部件接合处、榫孔结合处,装板部件和各种支承件存在松动、离缝。断 裂的;产品外表倒楞、圆线。圆角存在不均匀不 对称的;雕刻、车木加工后存在花型线型不对称,铲底不平,有刀痕、破痕的;产品外表没有达到精光,内表没有达到细光,粗光部件存在锯毛, 和创痕的等 涂饰加工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 整件产品或成套产品有明显色差的;产品表面 涂层存在漆膜皱皮。发黏的和漏漆的;漆膜涂层有明显雾光、白楞、白点、油白、流挂、缩孔、刷毛、 积粉、杂渣、划伤、鼓泡和脱皮的;软、硬质覆面材料表面存在凹陷。麻点划伤、裂痕、崩角和刃口的;产品不涂饰部位

10、和产品内部不清洁的。 五金配件安装后的产品不允许存在以下缺陷:配件缺件,有安装孔缺安装件的;安装件漏钉、透钉的;活动部件起动不灵活的;配件安装不牢固有松动的;安装孔周边崩茬的。 6涂膜层理化性能要求。漆膜涂层理化性能测定项目有:耐液、耐湿热、耐干热、附着力。 耐磨性、耐冷热温差、抗冲击和光泽庭等8项。 耐液测定是指对家具表面漆膜接触到各种可能液体时能起到抗化学反应的测定。标准规定允许有轻微的变色或明显的变泽印痕。耐湿热测定是指对家具表面漆膜触到85热水时所引起变化的测定。标准规定允许试区近乎完整的环痕或圈痕及轻微变色。耐干热测定是指对家具表面漆膜接触温度70时漆膜所引起变化的测定。标准规定允许

11、试区近乎完整的环痕或圈痕及轻微变色。附着力测定是指漆膜与基材的结合强度测定。标准规定允许漆膜沿割痕有断续或连续剥落。耐磨性测定是指家具表面漆膜抗磨损的强度测定。标准规定经2000转磨损后,允许漆膜局部明显露白。耐冷热温差测定是指家具表面漆膜在温度60和温度低于一40状态下,经过周期试验后漆膜所引起的变化。标准规定不允许有裂纹、鼓泡、明显失光和变色等缺陷。抗冲击测定是指家具表面漆膜抗外来物冲击能力的测定。标准规定允许漆膜表面有轻度的裂纹,通常有12圈环裂或弧裂。光泽度测定是指以漆膜表面的正反射光量与同一条件下标准板表面的正反射光量之比。标准规定漆膜表面原光为7079,抛光为65一74,填孔亚光为

12、14,显孔亚光为25一35。深色名贵硬木家具表面漆膜理化性能要求另有规定。7产品力学性能要求。家具力学性能试验项目有桌类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试验; 椅凳类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试验;柜类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试验;床类强度和耐久性试验。强度试验包括静载荷试验和冲击试验静载荷试验,是指产品在可能遇到重载荷条件下所具有的强度试验。冲击试验是指产品在偶然遇到的冲击载荷条件下所具有强度的模拟试验。稳定性试验是指椅、凳类家具在日常使用时享受载荷条件下和柜类家具在日常使用时承受载荷或空载的条件下所具有抗倾翻力能力的模拟试验。耐久性试验是指产品在重复使用、重复加 载条件下所具有疲劳强度的模拟试验。8产品标志。是

13、指出厂的产品应有持久性 的商标或厂标的铭牌。 根据上述8项技术要求,均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称产品经型式检验合格,有效期为一年,产品外观经检验合格的,有效期为6个月。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家具经型式检验的产品不多,多数产品是经外观检验的,还有相当数量的产品既未经外观检验又未经型式检验。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作者:snow发布日期:2003/3/18 16:57浏览人数:303红木家具产品标识规定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2-30批准 2000-03-01 实施 目 次 前 言 红木家具作为中国的传统工艺家具历史悠久,渊源流长。现代红木家具的范畴与传统观念有所区别,其特有的

14、保值性和艺术性却依然存在,并深受消费者喜爱。国家标准红木的制定为规范红木家具市场奠定了基础,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此基础上规范我省范围内所生产、销售红木家具的标识标注方法,以利于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标准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本标准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年年红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舒丽雅红木家具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米加、金樟溪、汤定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木家具的产品分类、产品标志、销售标签、销售票据及相关

15、凭证的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红木家具类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3241995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QB/T1951.11994木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QB/T39141999家具工业常用名词术语 QB/T23851998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红木 指紫檀属、黄檀属、柿属、崖豆属及铁刀木属树种木材的深色心材,其密度、结构、材色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附录A)。包括紫檀木、花梨木、黑酸枝木、香枝木、红酸枝木、乌木、条纹乌木和鸡翅木8类木材。 3.2 主要部件 坐具类、箱架类指可视部件。柜类、桌类、床类指可视部件、抽屉板件和隔板。 3.3 全红木家具 指所有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都采用同一类红木的家具。 3.4 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除镜子托板及托板压线条外)采用其它类红木的家具。 3.5 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指主要部件采用同一类红木,其余木制零部件采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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