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寻衅滋事案法律意见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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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见书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韶关市武江区法律援助处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 寻衅滋事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本案被告人 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认为被告人依法符合不起诉的条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书,供公诉机关参考。被告人 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建议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刘盛涛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 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刘盛涛于2000年11月24日出生,2017年2月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

2、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二、被告人 系从犯,依法应免于刑事处罚。在此起聚众斗殴中被告人 没有预谋,其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

3、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第三、被告人 的监护人已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所有受害人恳请司法机关给予 免予刑事处罚。事发后,被告人 的母亲能够积极主动对受害人 给予赔偿,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 对被告人 作出谅解,承诺不再追究 的刑事责任,同时恳请司法机关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第四、被告人 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给予免予刑事处罚,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且没有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判处刑罚,更有利于对其本人的教育。

4、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上,被告人 符合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不起诉决定的条件,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对被告人刘盛涛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70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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