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案例解析-杨兆全-金融梦工厂第5讲讲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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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本次课程的目标:,掌握证券法涉及到的主要案例类型,防范规避风险,一、虚假上市案例: (一)万福生科案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首案 (二)绿大地案知名绿化上市企业刑事认定造假案,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2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

2、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违法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4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刑法第162条第二款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二、虚假陈述案 (一)佛山照明案 (二)五粮液案 (三)海联讯案上市公司主动赔偿投资者第一案 (四)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所涉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定义,

3、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

4、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这类案件的提起有明确的前置条件,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三、内幕交易案 (一)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二)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 (三)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1何为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

5、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a)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c)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6、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3内幕交易行为有几种表现形式?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4内幕交易行为的责任承担 民事责任的承担: 证券

7、法202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刑事责任的承担: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

8、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四、老鼠仓案 (一)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二)“基金明星”李旭利案 (三)最赚钱老鼠仓苏竞案 (四

9、)老鼠仓所涉问题法律分析 1老鼠仓的定义 老鼠仓是一种无良经纪人对客户不忠的“食价”做法。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对于这类通过一定关系来实现低价位成交的仓位,俗称“老鼠仓”,投资者短线及时跟进往往会有一段快速的利润空间。,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2老鼠仓所涉法律责任 操纵“老鼠仓”的行为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才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对应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内已有多起“老鼠仓”案审判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10、)对包括老鼠仓在内的违规行为有明确涉及,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五、操纵市场案 (一)王国斌操纵证券市场案典型短线操纵 本案中,王国斌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短线操纵。短线操纵具有严

11、重的危害性:一是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交易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判断,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造成股票价格异常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扭曲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二)唐建平操纵证券市场案介于长线操纵和短信操纵之间的新型操纵案 本案中,唐建平的行为是一种介于长线操纵和短线操纵之间的新型操纵行为,违法手段隐蔽,通过融资和多点布局,造成交易行为真实、活跃的假象,意图掩饰操纵股价的实质。唐建平的操纵行为涉及金额十分巨大,性质较为恶劣,应受到法律严惩。 (三)周武秀操纵证券市场案 本案中,周武秀在连续高价买入的同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

12、之间对倒交易,拉升股价的同时造成交易活跃的表象,并在股价升高后卖出所持有的股票,操纵手法典型,性质恶劣。 三起案件均属于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虽具有不同的操纵手法,但实质均是通过操纵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扰乱市场秩序。,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四)操纵市场行为法律分析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价和供求关系原则,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13、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 1根据证券法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3个人有操纵市场

14、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行政责任: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以及其他从事证券业的机构有操纵市场行为的限制或者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2已上市的发行人有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上市资格。,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1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六、众筹及P2P所涉法律问题探讨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由发起人、支持者、平台构成。众筹最初是艰难奋斗的艺术家们为创作筹措资金的一个手段,现已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一个渠道。,金融梦工厂

16、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众筹模式要避免转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要做到不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金融梦工厂讲座第50期 杨兆全 证券法经典案例解析,众筹与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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