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家暴法》实施障碍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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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要IAbstractII引言1一、 家暴概述11、家暴概念12、家暴类型13、家暴特点1二、反家暴法出台后我国的家暴现象21、 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家暴不再是家事22、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家暴不再是个人隐私23、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待加强2三、 反家暴法实施后呈现的问题2(一) 立法本身的问题21、对家暴的对象定义不明确22、 保护令制度不健全3(二)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41、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42、政府、执法人员干预力度不够43、对施暴者的惩治力度不够严厉4四、 反家暴法实施障碍的解决方法5(一)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法律机制51、明确家暴的对象52、完善保护令制度6

2、(二)减少实施过程中的阻碍71、加大宣传力度,将维权意识深入人心73、加大对施暴者的惩罚力度“家暴入刑”7结语8参考文献8致谢语10浅谈反家暴法实施障碍及解决办法法学专业一班 王瑞 指导教师 丁锐华摘要:家庭暴力的情况越来越多,据估计全世界每三个妇女中就有一个妇女在她一生中受过不同情况的家庭暴力。近年来,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家庭暴力在我国愈演愈烈,而家暴产生的危害往往特别严重,其危害性不可估量。破坏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这样的情形下,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诞生,而反家暴法诞生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家暴问题或者在反家暴法立本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反家暴法

3、实施道路上的障碍如何清扫值得我们探讨。关键词:反家暴法;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Abstract:Domestic violence is growing, with at least one third of the worlds women reported to have suffered violence, sexual violence or abuse in her lifetime. In recent years, physical injury, cold violence in family violence phenomenon occurrence and spread

4、 in our country, its consequences tend to be more serious, the harm is very big, destruction of family harmony and stability, affect the healthy growth of the minor children.In the domestic violence intensified, on March 1, 2016, China issued The anti-family violenc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

5、hina, and The domestic violence act of can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domestic violence or in The domestic violence act this itself and the problem existing in domestic abuse method implementation in the way how the cleaning is worth our discussion.Keywords:Domestic abuse laws against;Domest

6、ic violence;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order共 II 页 第 II 页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且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1。反家暴法的出台,有效地遏制了家暴的发生,同时更进一步的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反家暴法的出台固然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可反家暴法在立法上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家暴的主体界限不明确及保护令制度的不健全等,到如今反家暴法已经实行两周年,两周年内取得了成就,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大不小的问题,如:传统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执法人员干预力度的不够以及对施暴者惩罚力

7、度过小等都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更好的完善反家暴法的不足,为此应出台反家暴法的司法解释,针对各个问题作出对策,以避免家庭暴力的在蔓延,做到反家暴无死角。1、 家暴概述1、家暴概念家暴:俗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中同居的家庭成员,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通过突击,约束,约束,致残,或其他方式伤害了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使其直接伤害受害者的身体,并使受害者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会感到十分痛苦,同时损害受害者人格尊严的一种暴力行为。2、家暴类型(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所有家庭暴力类型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同时

8、也是伤害最严重的一种。通常采用身体暴力,施暴者在受害者的不同部位的行为,例如:袖口和扇耳光、头发拉、甚至一把刀、皮带或香烟烧伤和一系列殴打行为。(2)性暴力:性暴力是指在对方表示不同意、没有意愿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性行为或对性器官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性暴力比较隐蔽,通常性暴力不容易找到的,造成受害者身心受伤。(3)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指施暴者通过辱骂、恐吓等方式,对受害者的精神施加暴力,从而损害受害者的自尊心,强迫受害者做想做的事,对受害者进行精神折磨。其中人格障碍、狂躁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都会引起家庭暴力的发生。3、家暴特点(1)普遍性: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存在的问题,国内

9、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存在于各个领域的人群中,包括种族、阶级、文化水平等。(2)隐蔽性:家庭暴力因发生在家庭内部,故是外人所不能知道的。又因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在家暴中的受害者往往会碍于面子对外界进行隐瞒。(3)反复性:在家暴中存在着反复发作和反复受伤的两种特点。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一次、两次就终止的,往往都是有了第一次就会有下一次。而作为家暴中的受害者当然也就存在着反复受伤的情况。共 10 页第 1 页二、反家暴法出台后我国的家暴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

10、3月1日起施行。 到2018年3月1日,我国反家暴法已成功实施两周年。两年中,家暴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同样家暴也存在着还没解决的问题。1、 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家暴不再是家事从古至今,人们认为的家庭事务中包括了家庭暴力,外来者不便插手、不便干预的观念是很常见的2。但反家暴法实施两年后,这一概念逐渐得到改变。在过去的两年中,越来越多的受害者寻求帮助,并提出自己声音。同时,越来越多的亲戚和朋友支持受害者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也有越来越多的不相干者,如:邻居、旁观者看到家暴也会选择报警伸出援手。2、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家暴不再是个人隐私反家暴法是一部社会法、人权法,它是一部针对家庭暴力,公民权利、家庭合

11、法权益的特殊保护,表明我国正向传统的家庭暴力文化进行斗争,并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且该法的通过是人们意识形态的变化,尤其是决策层意识变化的结果。所以法律,从发布到实施,标志着国内家庭暴力显然不在是中国的个人隐私。3、反家暴法实施两周年,人身安全保护令仍待加强 反家暴法中最大的亮点安全保障系统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存在不足之处。2016年度全国共发出保护令680余份,2017年度共发出1470余份,从数据上看我国对待家暴的问题上有了很大的进步【3】。但凡事都有利弊。就法院来说,申请少、核准难,多地发放支持率不达20%;立法上对保障系统措施内容规定十分有限;同时在时限上未对核准的72小时做出明确定义。

12、因此,安全保障系统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各方面都需要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是中国第一部自下而上的对个人权利保护的介绍,反家暴法,它标志着政府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关键一步【4】。3、 反家暴法实施后呈现的问题(1) 立法本身的问题1、对家暴的对象定义不明确对于家庭暴力中对象的定义,根据反家暴法第二条以及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法所对家庭暴力对象的定义分为两方面:一、家庭成员;二、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首先,对于所谓家庭成员无论是民法总则、婚姻法、反家暴法等其他法律都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家庭成员一词严格意义绝不是专业的法律名词。而要研究所谓的家庭成员就要了解所谓的家庭。什

13、么是家庭?家庭是指由亲属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建立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基础上的。且我国著名社会学家、社会心理学家孙本文先生亦曾在其著作中对“家庭”的概念做出诠释,其认为家庭是夫妇子女等亲属所结合的团体,并且家庭的成立需具备三个条件,即应存在亲属的结合,团体中要包含两代或两代以上的亲属以及应有比较永久的共同生活【5】。可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来概括家庭成员。虽然,在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家庭成员的定义,但在我国法律上能与家庭成员这个概念相睥睨的只有“近亲属”一词。如:民法通则中将近亲属规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刑事诉讼法中却规定为:夫、

14、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行政诉讼法中还规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见,无论哪一种部门法都对“近亲属”有不同的解释、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反家暴法这一独立的部门法中对于近亲属也应有不同的定义。同理,对于家庭成员这个概念不能采取其他部门法的解释,应有自己的定义及概念,为更好的保护人权。而反家暴法中并未做出具体的定义及规定。其次,本法中规定了生活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这里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是指不属于家庭成员但生活在一起的人,且形成情感和经济的紧密结合。例如:非婚同居,情侣关系等

15、都被反家暴法列入其中【6】。虽反家暴法在这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也更大的保护了婚姻法中保护不到的人权。但问题也显而易见,如:婚外同居、前配偶、合租、雇佣关系等这些是反家暴法所未明确的,而这些人的人权又如何保障?2、 保护令制度不健全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受害者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暴危险的急迫性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无法申请保护令的人在遭受家暴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及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暴法中最大的亮点,是我国立法上的重大突破,也是我国保护人权的又一进步【7】。虽然保护令在我国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可以申请,但是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使得在家暴中的很多受害者都不愿意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次即使有法律意识较强的人为维护自身的权利去申请保护令,也会遇到种种困难而导致人民法院不予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书。比如:证据的收集。由于家暴隐蔽性的特点,所以在一般的家暴中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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