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提早上班路上受伤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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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上班路上受伤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沈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xx年4月,沈某骑电动车被一辆小汽车撞伤。沈某伤愈后,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久之后,劳动部门认定沈某的伤情属于工伤。但是沈某所在公司对此不服,提起异议。公司表示沈某的上班时间是下午5:30,而在事发当天,他于下午3点钟左右就骑电动车出了家门,并出了车祸受伤。沈某骑电动车上班,是不需要花两个小时的,这说明沈某当时根本就不属于上班途中,很有可能是沈某在办私事,所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律师说法: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案例中,沈某所在的公司虽然主张沈某不属于工伤,但该单位只是推测事发当天沈某出门的时间以及发生的情况,并不能证明沈某不是在上班途中。但是沈某发生事故受伤的地点,属于他的工作单位和其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所以即使沈某单位提出异议,法院也会为沈某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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