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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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BF-2018-0204)工程名称:发包方:承包方:合同编号: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承包人资质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GF-99-0201 )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第1条工程概况1. 1工程名称:1. 2工程地点:1 3 工程内容: 1 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 5 资金来源: 第 2 条 工程承包范围2 1 承包范围: 2 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 3 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序如下:3 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7) 工程量清单(8) 工程报价

5、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第 4 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 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 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 DB11/T212- 2003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DB11/T211- 200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11/T213- 2003 )、 。4 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 4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 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 5 条 图纸5 1 发包人提

6、供图纸日期及套数:5 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5 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 6 条 监理6 1 监理单位名称: 6 2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 7 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 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 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 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 8 条 发包人工作8 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

7、工作并承 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 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 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 间:(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第 9 条 承包人工作9 1 承包人应按

8、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 求:(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 且:(8)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

9、的其他工作: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 10 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第 11 条 进度计划11 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1 2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 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 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 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 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 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 12 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 造成的损失,并顺

10、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 7 日书面 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 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 13 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第 14 条 工期延误14 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 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 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

11、 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8)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3 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 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7 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 认。第 15 条 工期提前15 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

12、检验第 16 条 工程质量16 1 工程质量标准: 16 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 17 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 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 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 承包人自检,并于 48 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 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 在 48 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 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

13、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 延工期。六、安全施工第 18 条 安全施工18 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 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 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 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 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 生的费用。第 19 条 事故处理19 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

14、有关规定 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 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 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 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 20 条 合同价款20 1 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 2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第 21 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21 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21 2 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 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 22 条 工程量的确认22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 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 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 24 小时通知 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22 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 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 23 条 工程款支付23. 1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初预付款。23. 2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总造价百分比金额人民币(元)23. 3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3. 4工程全部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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