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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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2、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3、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二)合同编号:出质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质权人: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为保障年第借款合同能够全面按期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质押合同。第一条

4、定义“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 贷款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金额为 元的 字第 借款合同。“公路”是指 至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收费权”是指出质人对 公路享有收取和处分车辆通行费的权利。“收费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享有的 公路的收费权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借款人借款的担保。“质权人监管”是指质权人派员监督收费,督促出质人将其 收费收入存入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直至担 保的债务清偿完毕。第二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以其公路的收费权作为借 款合同的质押担保。第三条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 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质权的 费用。第四条 出质人

5、承诺(一)以合法享有的公路收费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有效;(二)当取得收费权批准文件时交由质权人保管;(三)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 放弃、重复质押或向他人转让所出质的收费权;(四)如果由于国务院、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 政府根据国家需要指令出质人转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该权利进行投 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以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所得价款优先 清偿本合同质押担保的贷款本息,不足清偿部分出质人应提供质权人 认可的担保。第五条 账户监管(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车辆通行费收 费专用账户,并由质权人进行监管。(二)出质人因享有收费权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必须存

6、入开 立于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该账户是唯一的,不得将其账户中 的款项划至其他行的账户。(三)当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 息的义务时,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收费专用账户的款项直接划入借款 人的偿债基金账户,直致偿债基金账户余额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一)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1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 务;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二)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1当出现本合同第六条第一项情形时,质权人首先要求出质人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出质人未履行的,质权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其收费专用账户中的款项划至借款人偿债基金账户

7、,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偿债基金账户中扣收,也可以直接在收费专用账 户中扣收;2质权人按前项规定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有权从 出质人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直至完全实现债权;3质权人通过前两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可以质权 人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4质权人通过前三项措施仍未能完全实现债权时,质权人可 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实现质权:(一)出质人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二)质权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 同项下的债权未能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第八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质权人:

8、(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三)出质的权利发生争议;(四)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五)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出质人有前款(一)情形,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质权人; 有前款列举的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质权人。第九条 出质人以公路收费权质押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担 保,本质押合同不因出质人主体的变更、消灭或者债务的转让而失效 或撤销,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第十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第三 方的原因引起出质人丧失公路收费权或影响公

9、路收费收入,出质人所 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一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 同履行期限的,应征得出质人同意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均应履行合同规 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 本质押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 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质押合同应当经其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十六条 本质押合同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出质人 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 各执一份。出质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质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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