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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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二九年五月十二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1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3第四章 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4第五章 现金管理5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6第七章 销售回款管理6第八章 财务内部管理6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7第十章 处罚办法8第十一章 附 则9(一)、出纳作业处理准则10(二)、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11XXXXXXXX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分公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分公司财务的职能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政策,执行总公

2、司统一的财务制度。(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经营核算管理,检查监督并严格财务纪律。(三)、积极为经营活动服务,通过财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分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六)、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第三条 分公司财务由会计、出纳人员组成, 分公司负责人为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第四条 分公司财务自觉接受公司财务处的指导及监管、检查、审计等。第五条 分公司各财务人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财务工作

3、岗位职责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四)、完成分公司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做到日清月结。(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办理支票使

4、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分公司负责人签字。(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七)、完成分公司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根据国家财政部门对财务工作变化和要求,总公司财务处负责对财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核,对不能胜任的财务人员要调离财务岗位。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5、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报分公司负责人,并上报总公司财务处。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分公司负责人书面或口头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财务工作人员无权自行作出处理。第十六条 分公司财务处负责对分公司财务工作的监管。(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6、。(二)、各分公司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使会计报表能确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篡改或接受、指使、强迫他人篡改凭证、帐薄的有关数据,一经发现追究分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第十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报总公司财务处并办理交接手续。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公司财务处派人负责监交。第四章 银行存款及支票管理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放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结算工作。第十九条 银行帐户只供企业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7、第二十条 分公司因业务需要在银行开户、销户、帐户变更时,必须报公司财务处批准并备案,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各分公司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帐户,不得多头开户。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凭证必须填写款项用途、来源,严禁利用帐户弄虚作假,及时与银行对帐,发现不符,应填制“未达帐项调节表”,并查明原因,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分公司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请借申请单”,经分公司负责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签发,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第二十三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

8、)、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登记银行帐,报销时将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登记簿上注销。第二十四条 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于月底时凭“支票请借申请单”转应收个人款,逐月从个人的工资内扣还,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严禁在空白支票上加盖印鉴。第二十六条 凡10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报告分公司负责人。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的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第二十八条 印鉴由分公司负责人统一妥善保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第五章 现金管理第二

9、十九条 分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员工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公司财务处批准的其他开支。第三十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第三十一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2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第三十二条 当日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开户银行,节假日收入的现金,要节后第一天送存。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分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

10、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分公司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等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会计审核并填制凭证,由出纳支付现金。第三十五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第三十六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现金帐每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更正。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检查,以保证

11、现金的安全和完整。现金的收付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第三十八条 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准利用各种手段套取现金或为他人套取现金。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分公司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写出专题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购置,购置后的固定资产要到总公司企管处、财务处备案,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未经批准的,所购置固定资产的一切费用自负。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应按固定资产核算: (一)、新购置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者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二)、现有的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和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分公司、可使用期限超过两年以上的。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

12、产购置后均按实际成本入帐。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分类折旧年限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在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在补提折旧;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第四十三条 各分公司在转让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时,必须写出专题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转让或报废,转让或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到总公司企管处、财务处备案,并撤销固定资产登记卡。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或报废,一经发现要追究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固定资产损失额的50%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销售回款管理第四十四条 各分公司严格执行资金管理

13、制度,已销售产品或预收产品的货款,在收到款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回公司财务处,不准挪用,一经发现要追究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各分公司不得以各种名义对外投资、出借或截流资金,确实需要对外投资、出借时,必须写出专题报告(对外投资要附有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经总公司批准、财务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否则要追究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第八章 财务内部管理第四十六条 各分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模式,但总公司与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负有连带责任,为保证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第四十七条 各分公司财务人员统一归公司财务处管理,包括聘用、培训、调配和业务指导。聘用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一)、出纳必须有会计证;(二)、会计必须有助会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所聘用的财会人员必须经总公司财务处考核、审查、备案通过;(四)、所聘用的财会人员薪金根据所在地的收入情况确定,报总公司人劳处审核备案;第四十八条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一)、企业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二)、发票和收据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先收回所有联次附于存根后并注明“作废”,然后另行开具正确的发票或收据。(三)、如果发票丢失,应立即向税务机关和公司财务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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