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关于当事人对民事案件裁判结果认同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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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当事人对民商事案件裁判结果认同感的调查研究民二庭 高玲民商事纠纷并非尖锐复杂的社会问题,但都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从法院审结方式上看,有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予撤诉)、调解和其他(如终结、移送其他法院审理、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等)。裁定准予撤诉与调解结案很少有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缺乏认同感,道理显而易见,这两种结案方式均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处分的结果。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在法院审判中所占比例较小,相关争议通常也较少。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法官代表国家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纠纷作出的裁决,一个裁判是否能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关系到司

2、法平息个案纷争目的的实现,更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问题。本文将我院近三年来判决、裁定结案的民商事案件作为调查研究切入点,分析不认同的表象、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不认同的理由和导致不认同的实质原因所反映出的当前民商事裁判中的共性问题,并建设性地提出了具有润滑作用的良好对策。希冀以此,有效增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感,减少其质疑与非议,实现司法行为的最终社会价值。一、我院近三年当事人对民商事案件裁判结果不认同的表象数据分析关于认同感的调查研究,实质还是针对当事人不认同问题的调研,因为认同了裁判结果,基本可以认定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满意或是基本接受,其研究的结果对司法实践指导意义不是很大。因此,不

3、认同是本调研重点研究的对象。不认同是一个心理问题,又是一个个案问题,必须从客观事实的表象出发去研究它。笔者认为,上诉、申诉和信访是最为集中反映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的三条途径。为了更加客观地说明问题,笔者在选取数据中注意了以下两点:一是同一案件在上诉、申诉和信访中重复出现的,只做一次统计;二是信访案件只统计针对当年裁判案件的信访,重复访只做一次统计。以下为我院2006年至2008年6月民商事裁判案件上诉、申诉和信访的基本情况: 年限总裁判结案数上诉案件申诉案(再审案件)来信来访三种不认同途径案件总数占总裁判案件比例2006202430415(1)12844722%2007218535811(1

4、)13450323%20086月6311401(0)1415525%从上表可以看出,第一,绝大部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是认同的,不认同仅占小于1/4比例;第二,三年上诉率分别为15%、16%、22%,通过上诉途径表达不认同是不认同的主要方面,占总裁判案件的1/5左右;第三,上诉率呈上升趋势且增幅情况较明显的同时,同期申诉案件、信访案件比例却呈下降趋势,分别为0.7%、0.5%、0.2%和6.3%、6.1%、2.2%,由此得出,当事人逐步更愿意选择上诉途径表达自己对裁判结果的不认同。二、当事人对民商事案件裁判结果不认同的理由一般而言,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就会提出各种支持自己主张的理由,对裁判结果

5、不认同,基本都或多或少会对法官的整个审判行为做出个体的评价。笔者通过查阅上诉状及申诉、信文书书555书书问题法律适用程序问题法官行为责任认定事实认定访材料,将当前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不认同裁判结果的理由统计如下: 当事人不认同的理由主要集中于上图六个方面,其所占比例由大到小分别约为:事实认定60%、责任认定20%、法官行为10%、程序问题5%、法律适用3%、文书问题1%。1.事实认定方面不认同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官在没有完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作出了判决,或是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并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支持;裁判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或并未经庭审质证,对己方提出的某些证据材料不予采信的理

6、由未给予合理、合法的解释或做出的解释说明并不能令人信服。2.责任认定方面不认同的理由通常比较简单明了,主要集中在:认为法官责任划分有误,不该承担的责任却承担了,不该承担的部分却承担了,或是反之;对主次责任、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划分随意性较大,且理由不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任意性过大,明显有悖公平、公正原则;裁判结果即便合法,但却难合情理,不能为某一特定集团所接受。3.法官行为方面也是不认同理由相对集中的一个部分,主要是: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注意法官形象,言语不规范,有言语明显支持一方的情况;法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服务意识不强,对当事人不够热情;审判效率较低,开庭次数较多,给当事人造成不便。

7、4.程序问题方面不认同的理由虽然所占比例并不是很大,但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涉及方面较多,详见下表:问题方面理由比例诉讼主体认为法官对诉讼主体审查宽泛,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已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主体不适格;追加当事人不慎重,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没有追加,不应当追加的却予以追加。15%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却未告知合理原因,或对申请事项作忽略处理。30%合议制度庭审中合议庭成员不能全部出庭,或中途退庭。2%释明权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不明,未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20%答辩期指定被告的答辩期间不符合法定要求。1%举证期限、举证责任举证时限不合理,无法定事由允许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休

8、庭后多次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分配有误。25%回避制度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提出回避申请未获批准但未说明合理理由。2%其他只表述为程序有不合法之处,未作详细说明。5%5.法律适用方面不认同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对案件法律关系认定不准,审查重点不明,应当适用的某些法律规范却没有适用,且原因不明;应当适用此部门法而适用彼部门法,应当适用此条款而适用彼条款;应当适用旧法律规范,却适用了新法律规范,或是反之。6.裁判文书方面不认同的理由是不认同理由中占比例较少的一部分,多是作为附随理由提出,主要集中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出现失误(多出现于当事人依此裁判文书主张其他权利的情况);证据分析论证

9、有瑕疵,说理不充分,多以“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或是“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一笔带过;引用法律规范条文不全;行文多处出现错字、别字、漏字;张冠李戴,简称上下文不一致;裁判主文不明确、主文条款相互矛盾或无执行内容。三、导致当事人对民商事案件裁判结果不认同的实质原因分析从不认同的表象及从当事人不认同的理由看,当事人与法院、法官之间确实存在一种关系不顺畅、思想不一致的客观情况。应当说,裁判结果的说服力本身就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一方面,据以裁判的案件事实是证据支撑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而证据能否获得,获得什么样的证据,对证据如何分析和认定,存在相对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抽象

10、的,针对具体案件,不同主体必然会产生各种认识上的差异。通常走上诉讼“舞台”的双方是在台下无力化解纠纷时才诉诸法律,矛盾激化程度可想而知。各方当事人均是己方利益的忠实维护者,也自然而然是以己方诉称或辩称能够得到支持作为是否认同裁判结果的标准。当事人通常是对裁判结果不认同,基于此“回顾”“列举”法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因此,应分别对待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认同:第一种是可以理解并可以通过疏导化解的,第二种是存在合法性确需相应程序补救的,第三种则属于“恶人告状”,无理取闹。笔者以下讨论排除第三种不认同情况。法官当 事 人司法活动法官、法院与当事人由司法活动而连接,因此,笔者认为,面对两者之

11、间后者对前者不认同的问题,我们至少应当考虑三方面的问题:法官自身问题、当事人问题及整个司法环境问题。(一)个别法官职业素质、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存在一定问题,导致裁判结果不当、裁判出现瑕疵或使当事人产生不应有的怀疑职业素质是法官从事审判业务所必须具备的专业能力、基础能力,缺乏职业素质将无法胜任审判工作;职业道德是对法官德行、品行的综合要求,是从事审判工作在道德层面更高的要求;职业行为是法官在职业过程中从事具体工作所展现出来行动模式与工作风范,也是直接展现法官职业素质与道德的重要途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与职业行为是从事法官职业的三大要素,也是法官公正、高效完成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基础,其中的任何一个

12、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阻碍法官、法院与当事人建立良好、顺畅的审判业务关系,法官的业务精通与否、责任心强弱及职业行为是否适当都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内心评判。个别法官在职业素质、职业道德、职业行为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不及时进行充电学习,不能时刻更新法律知识,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掌握或没有深入领会精神,业务不精、不专,凭借经验办案,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有误、裁判不当,这种后果势必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认同。2.虽业务精通,注重积累学习,但责任心不强,将审判工作视为“已是家常便饭”,工作态度漠然或敷衍了事,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行使神圣的国家审判权,有悖法官高尚情操和勤勉敬业

13、精神,使裁判中出现不应有的这样或那样的瑕疵、错误,这也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认同。3.虽业务精通,责任心较强,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但司法行为有不当之处,使当事人容易产生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合理怀疑。(二)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司法观念落后,固守主观正义观,是不认同感产生的重要原因下表为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案件和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情况肯定比例否定比例是否是涉农诉讼主体75%25%是否首次成为当事人80%20%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自学从亲友处学习从媒体学习其他30%10%20%35%5%是否诉前已经咨询亲友处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其他20%30%10%30%10%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处理

14、未果政府人民调解司法所主管部门70%5%5%10%10%是否有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亲友其他65%5%10%15%5%从该表可得,涉农当事人占较大比例,首次走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亦占较大比例,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很少。用自己的方式解读法条,或是亲友口口相传,电视媒体宣传案件(如法治进行时)是当事人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诉前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的较少,存在一定数量几经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老”案件(如农业承包案件多是已经村、乡镇、司法所、经管站、仲裁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解决未果,最终双方对簿公堂)。另外,当事人能够聘请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较少,且代为出庭的多是亲友和法律工作者。

15、这种现状势必使当事人一方无法接受司法裁决的难度加大,或是无法快速接受司法裁决。具体分析如下:1.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诉讼能力较低,无法理解、适应司法审判方式。比如,己方负举证责任却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证据,因不符合证据规则被法院依法拒绝后,仍不能举证而承担了不利后果,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判无依据;再如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经法院释明后,仍未在法定期限行使,宣判后无法接受裁判结果,或某些无权行使的权利(如实体权利已过诉讼时效、不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经法官进行诉讼指导,因文化程度层次低、法律知识匮乏、诉讼能力差等原因对法院的要求不理解,认为法官是故意刁难,并对裁判结果先入为主地抱有怀疑态度。2.固守传统公正观、抵制现代司法理念,使其无法体验到现代司法公正的真正要义。在基础法律知识匮乏的状态下,与现代司法理念更难产生认同感。几乎大多数对裁判结果不认同的当事人均提出过这样的问题,“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为什么还要这样裁决?”他们很难理解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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