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容易“串门”-知识点总结(全部更新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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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会经济法容易“串门 知识点总结(全部更新完毕).txt31 岩石下的小草教我们坚强,峭壁上的野百合教我们执著,山顶上的松树教我们拼搏风雨,严寒中的腊梅教我们笑迎冰雪。第一章:经济法 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 注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别 注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

2、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第二章:物权法: 1、主物与从物 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注意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注意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抵押合同 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局部的效力。

3、4、土地的抵押 注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 物权重合时的清偿顺序: 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注意: ?合同法?第 286 条 第 9 章的 “建设工程合同 :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揭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

4、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 注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转让价格2007 年新增 注意:备案制: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 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5、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缺乏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 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缺乏以支付时,先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 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缺乏以支付时,先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 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缺乏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注意 1:修改或者补

6、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局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

7、善意第三人。 注意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法 1、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A、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

8、最低限额3 万元 ,其余局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 年内缴足。 注意: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 1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局部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 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注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C、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

9、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注意: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注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时的顺序:1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置比例; 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置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损益分配顺序: 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

10、的,按照约定; 2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 注意: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11、,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 注意:股份的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 1/2通过。 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A、通知债权人 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

12、45 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B、债权、债务的承当 注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当连带债务。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注意:1、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出资期限 注意: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局部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

13、册资本的 20,其余局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 3、外资企业法:注册资本2007 年新增 注意 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4、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

14、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 注意: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 2、 合营企业的以下文件、 证件、 报表, 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2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3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1、破产申请:上诉重点 注意: 1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虚构债务

15、或者成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当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金。 3、破产财产的收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注意: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 万元 ,其余局部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 年内缴足

16、。 2、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当“连带责任。 4、 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 1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 9 人。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 5、保证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当清偿责任。 注意: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方

17、案的影响。 2、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八章 证券法 1、对违规行为的处分:证券效劳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分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 12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注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效劳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没收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效劳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18、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增发股票:2、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注意: 第九章第 5 节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

19、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最近 3 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存意见、否认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存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注意: 1、 首发股票: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存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

20、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认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存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第九章 合同法总那么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注意: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最新规定:股东大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21、资产 10的担保。 注意: 1、 上市公司在 1 年内购置、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合并、分立 注意: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22、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破产债权。 3、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破产债权。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1、记载事项 注意 1: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如记载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而不能在票据上进行更改。如果付款人对更改“金额、出票日期或者收款人名称的票据付款的,由付款人承当责任。 2: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注意 1:

23、但凡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 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承兑 注意: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 3、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 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 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 5但不低于 1000元的罚款。 4、追索权: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 注意:持票人对前手的

24、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1、当事人重点 注意:著作权的“作者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2、专利申请人 注意 1:委托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合作开发完成的创造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3、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2003 年单项选择题 ,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注意: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

25、1 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4、对恶意注册“著名商标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的时间限制。 注意: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著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局应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 5 年内,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 5 年的限制。 第十五章 会计法 九、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重点 注意:该考点连续出现在 2000 年综合题、2001 年单项选择题、2002 年综合题、2003 年单项选择题、2004 年单项选择题、2005 年单项选择题、2006 年单项选择题。 1、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成心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注意: 1 “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2 “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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