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资产管理业务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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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业务第一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业务资格一 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令17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法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1. 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1) 证券公司和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2) 具体投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3) 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2. 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1)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基金、交易

2、所上市的企业债、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股票不超过20%并且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2)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不受上述限制,具体由合同约定(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a) “一对多”b) 投资范围有“限定”“非限定”之分c) 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d) 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e) 较严格的信息披露3. 为客户的特点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1) 综合性a) 一对一或者一对多b) 限定或者非限定(2) 特定性:客户需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例如保障亲人的生活水平(3) 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二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1.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1) 证监会核定具有

3、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2) 净资本大于2亿元,且符合证监会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规定(3) 业务人员有证券业从业资产,无不良行为记录,3年以上自营、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经验者不少于5人(4) 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5) 最近一年没有受罚(6) 证监会其他规定2.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3. 定向、集合、专项业务应该向证监会“逐项申请”,其中集合业务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完备,执行有效(2) 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大于3亿元设立非限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本大于5亿元(3) 最近1

4、年没有存在挪用客户资产(4) 证监会其他规定第二节 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一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守法合规。不欺诈客户2. 公平公正。维护客户权益3. 资格管理。向证监会申请4. 约定运作。按合同运营5. 集中管理。统一签合同6. 风险控制。将资产管理业务和公司其他业务分开二 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1. 定向客户资产净值大于100万2.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资产金额大于5万非限定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资产金额大于10万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该设定为均等份额4. 参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拥有的份额5. 证券公司可以用自由资金

5、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6.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7.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应当自证监会批准后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并开始投资8.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在交易所交易证券应该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和交易单元应该报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9.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10%。同时,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1家公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10%10.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投资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应该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同时向交易所报

6、告。单个计划投资上述证券,不超过该计划的3%三 客户资产托管1. 资产托管: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资产进行报告,办理资金收付,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2. 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违法违约,应当予以制止,报告客户、证监会,未生效的指令不以执行。3. 托管机构职责(1) 安全报告集合管理计划的资产(2) 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指令,办理资金往来(3) 监督证券公司(4) 出具资产托管报告(5) 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节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一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诚实守信2. 健全内控,规范运作3. 投资风险客户自担二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1. 客户

7、准入、委托标准2. 尽职调查、风险揭示3. 客户委托资产及来源: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资产。4. 客户资产托管:应该给具有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5. 客户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6. 定向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资产。7. 投资管理情况报告、

8、查询:按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对账单。8. 业务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大于20年三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基本事项1. 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2.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3. 投资目标,投资期限4. 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管理权限5. 各类风险揭示6. 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和查询方式7.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8. 客户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9. 管理费、托管费、业务报酬等费用的支付、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10. 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1. 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12. 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13.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四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

9、客户所持有的证券权利与义务1. 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益,客户书面委托除外2. 客户持有证券的义务,包括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应当由客户履行相应义务五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1. 专门、独立的业务运作2. 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3. 独立、客观的投资研究4. 科学、严密的投资决策5. 完善的交易控制体系6. 合理的规模控制7. 完备的合规检查8. 科学的风险评估9. 严格的核算和报告制度10. 建立授权管理、问责制第四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一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1. 内控制度(1) 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业务隔离(2) 建

10、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每一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管理(3) 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清算由结算部门专人负责。2. 推广安排(1)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也可以委托存管银行推广,并签订书面代理推广协议(2)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过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来推广(3) 严格禁止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4) 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该保证每一份集合计划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金额,并防止客户汇聚他人

11、资金参与(5)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托管银行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存入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6)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7)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及推广机构应明确服务分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3. 投资风险承担、证券公司资金参与(1) 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2) 自有资金参与计划后,要如实扣减公司净资本额4. 登记、托管与结算(1) 资产交由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监会认可机构托管(2) 按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结算(3) 托管机构按照试行办法,为每一个集合计

12、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名称为:“证券公司托管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5. 席位(1) 上海交易所规定:集合计划应当通过专用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单个会员管理多个集合计划,由同1个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完成信息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变更手续。(2) 深圳交易所规定:会员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自有专用单元进行。一个计划使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单个会员的通过同一个托管机构托管的多个计划,应当使用同一个专用交易单元6. 投资组合(1) 申购新股不设上限,但是不得

13、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 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当然保荐机构的股票,应当遵守试行办法规定7. 流动性要求:证券公司应该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备分红或者客户退出8. 信息披露与报告:至少每3个月提供一次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并报证监会备案(1) 上交所规定a) 每月前5个工作日,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每个工作日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报送单项审计意见b) 计划开始运作6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应于次日书面报告向上交所达到日期和投资组合情况c)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14、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次日书面向上交所报告d) 发生巨额赎回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e) 计划期满或解散的,应在证监会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向上交所报备(2) 深交所规定a) 会员应该在计划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b) 在计划运作期间履行持续向深交所报告的义务9. 费用。(1)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不得从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2) 计划运行期间的费用,可以从资产中列支,但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二 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1. 申报2. 受理:证监会派驻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有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材料的

15、书面意见报送证监会3. 审核:证监会结合证券公司的合规情况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托管机构根据证监会的批准决定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1. 特点2. 投资目标3. 投资范围4. 投资组合设计5. 委托人参与和退出的安排6. 风险揭示7. 投资管理事务报告和信息查询8. 其他影响投资人决定的事项四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1. 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2. 托管机构的职责3. 托管方式和费用4. 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5. 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6. 客户参与和退出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的明确约定7.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单个客户三方签署五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及客户的权利与义务1. 客户的权利(1) 按投入资金占计划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2) 根据合同,参与和退出计划(3) 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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