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保险合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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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l 为什么要学习保险合同?在保险业中,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保险行为的过程是围绕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展开的。保险关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即合同关系。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研究的重点。什么是保险合同l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也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l 理解要点:1 权利义务关系 2 法律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约束法律关系(不同于商品买卖关系)。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l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l 保险合同的特性: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补偿性限于损失部分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条件性合同规定的条件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个人性权利义务的指向: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当事人以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要式性特定的形式、特定的程序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事

3、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与保险合同有着直接的关系)保险人(insurer):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 (applicant):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条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必须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l 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l 案例: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案例】恋爱中的男女能否为对方买保险?关于条件刘小姐的男朋友在外企工作,经常出差,刘小姐很为男朋友的安全担心,因此就想在男朋友过生日的时候送他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刘小姐填写完投保单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过投保单问道:“您是给自己的男朋友买保险?你们还没有履行法律上的合法程序吧?有他同意为他买保险的书面授权书吗?非常抱歉象您现在的情况还不能为您的男朋友买保险,因为您对您的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刘小姐满头雾水:“我对我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为他买保险?那么谁能为他买保险呢?”【分析】不具备可保利益?l 能不能买保险,首先要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法律规定,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可以为其投保,否则,即使投保了,也是无效。l 保险利益首先应为合法的利益,其次应为经济上有价的利益,第三为确定的利益,最后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两种不同的界

5、定】一、利害关系论。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和物质幸福,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有这种利害关系存在就具有保险利益。(英、美)二、同意或承认论。只要投保人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或承认,就对其寿命或身体具有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德、日、瑞)【我国的做法】 我国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的确定方式是采取了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案例解决】 以刘小姐的案例来说,刘小姐和男朋友没有结婚,男朋友出现意外带给她的利益影响并不受法律承认,所以刘小姐对男朋友不具有保险利益,也就不能给男朋友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等男朋友出差回来后征得其书面同意,同样可以以刘小姐为投

6、保人,以其男朋友为被保险人来投保。 【延展知识】1、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insured):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被称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确定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 (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

7、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条件: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他人生命为保险标的物;团体寿险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未能按期缴纳保险费,不得向受益人追索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能发生。受益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虽然受益人与继承人都在他人死亡后受益,但是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案例】赵红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与丈夫刘刚生有一女

8、,名赵雪。2006年,一场车祸使赵红的父母双双离去,赵红是独女,自然而然地成为家里遗产的继承人。因为父母长期做生意,家产颇丰,遗产有三百多万元。由于父母遭遇车祸对赵红的触动很大,在刘刚的劝说下,赵红与刘刚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高额寿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额共100万元。在填写受益人时,刘刚要求赵红将受益人指定为刘刚,而赵红将受益人写成了“法定”。2007年4月3日,赵红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被劫匪连捅数刀,最后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为该案件存在较大的疑问,遂向公安机关申请调查,该案件很快得以侦破:持刀杀人者是由刘刚唆使,佯装抢劫实为故意杀害被害人赵红,图谋享受大笔遗产和巨额保险

9、金。尽管如此,刘刚还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声称自己是赵红的保险受益人,虽然此案由他一手策划,但是其作为被害人第一受益人的事实是不能因此而改变,故要求获得保险理赔金。另外,赵雪(女儿)在亲属的帮助下,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正式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经过研究后做出了拒赔的决定,刘刚和赵雪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丈夫和女儿谁能获得保险金?【分析】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指出: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收益权”,刘刚作为第一受益人,亲自策划凶杀案,此案属于受益人杀害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赵雪的律师认为:赵红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中写明了

10、“法定”,即没有将受益人的名字明确写入人身保险合同中,未写明的即为未指定,既然是法定受益人那就不是明确指定。因此赵雪的律师认为:案例应属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案例解决】法院判决本案保险金应作为赵红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赵红的独生女儿赵雪支付。【一个延伸的思考】l 为爱人买高额人身保险是恩爱的表现吗?l 在中国,许多人以为配偶为自己买保险是爱自己的表现,但保额过高的人身保险就要引起注意。在日本,女生检验男生是否真的爱他,不是看男生是否为她买人身保险,是要看男生是否给他自己买人身保险而把受益人指定为她自己【案例】王某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

11、。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1999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保险金该如何处置?这个拒绝是否能够成立呢?【分析】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那么王某的女儿必须履行偿债义务,但问题是受益人所受益的保险金不能无条件地成为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

12、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受益权来自于被保险人的指定,那么就是非继承取得,因而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那么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就不得要求受益人以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王某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而其妻子又和他在车祸中一同丧生。按照一般人身保险条款,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谁先死亡无法确定或者同时死亡时,其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王某妻子享有的受益份额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女儿依法继承,但她同时也必须履行为王某清偿债务的义务。【案例解决】王某女儿领取的保险金应分为两个部分,属于她自己享有的受

13、益份额,即三万元保险金,不需对王某的债权人偿债。属于她继承的遗产部分(如何继承取决于我国的继承法),应对债权人履行偿债义务,但仅以此继承的遗产为偿债限额。 【案例】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

14、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这笔保险金到底该给谁呢?妻子是谁?【分析】l 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l 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l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

15、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案例的处理办法】l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是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启示】l 指定受益人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它的体现就是在投保单中明确地说明(填写)自己的意愿。当情况发生变化,还可以变更自己的意愿。所以我们在投保单上要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保险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当时人、保险合同的中间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即保险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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