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总部人力资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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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程序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中续订、鉴证、终止、解除的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合同制度有序、健康运行。特制定本管理程序。一、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 30 日向对方书面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当事人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后,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续订的答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同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在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后 15 日内完成。二、劳动合同的鉴证用人单位与职工在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 30 日内,由用人单位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资

2、格、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劳动合同附件等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证。三、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或者双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职工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由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5 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之日起 10 日内,办结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因一方违法、违规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前通知对方。五、劳动合同台帐用人单位应设立必要的管理台帐,专人管理劳动合同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各部门台帐定期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应为每个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台帐” ,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同期限分序造册,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情况。 劳动合同台帐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并统一管理。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装入职工档案并转移。六、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机关工作人员一年,一般员工三年。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制度北京市规定:关于统一 2009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0924 号_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

4、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8237 号)和市统计局公布的 2008 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 元) ,现就统一 2009 缴费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3726 元。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11178 元。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2

5、608 元。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2236 元。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1490 元。六、本市和外埠农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 800 元。七、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 2008 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参保单位与职工 2009 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八、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

6、险月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依据 比例保险种类主要法规依据用人单位 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北京市政府1998 2 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 号、京社保发2002 75 号、京劳社养发2002 176 号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 1999 年 6 月1 日起实行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20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农民工按北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的 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不再缴纳。失业保险 市政府1999 38 号令、京劳险发1999 99

7、 号。本市及外地农村户口劳动者(即农民工)从 1999 年 6 月1 日起实行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 1.5%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按北京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含本市和外地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农民工个人不用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市政府2001 68 号令和2003 141 号令京劳社医发2001 18 号京劳社医发2001 16 号京劳社办发2004 101 号文件规定,外地农民工从 2004年 9 月 1 日起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

8、和的 1%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医疗保险)本单位再按被保险人缴费基数之和的 4%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内部留用并报销。不用向社保中心缴纳)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再按每月 3 元缴纳大额医疗互助金(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则按市平工资的 60 %为缴费基数)。退休后只按每人每月 3 元缴纳。外地农民工由个人和单位共同选择一种方式缴纳。工伤保险 市政府1999 48 号 按本企业上年度被保险 职工和外地农民工个人都不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45.2 元、失业

9、保险费 44.71 元。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47.2 元、失业保险费 26.83 元。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298 元、失业保险费 17.88 元。(二)医疗保险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 182.56 元,其中基本统筹 169.52 元、大额互助 13.04元。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 26.08 元,其中基本统筹 13.04 元、大额互助 13.04 元。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20%(其中 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 8%(全

10、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10%,个人 2%+3 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1.5%,个人 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企令和2003第 140号令,京劳社办发2004101 号文件规定外地农民工从 2004年 9 月 1 日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人月均缴费基数之和的60 %为基数,按不同行业费率的 0.5%2%缴纳(外地农民工另有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及其外地农民工暂不缴纳用缴纳生育保险 市政府 2005第 154 号令发布。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按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 0.8 %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不

11、能低于上年市平工资的60 %)。职工(包括男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为 0.5%;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 0.5%、0.8% 、1.2%、1.5%;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的,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不同分别为1%、 1.6%、 2%。个人不交钱。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0.8%,个人不交钱。北京市各种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一览表北京市 2009 年现在最低工资标准是 800 元/月。 关于调整北京市 2008 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129 号)仍然生效,其效力一直持续到北京 2009 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北京市历年的最低工

12、资标准都是在第二年的七月份作一次调整。2009 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上限确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 2009 住房公积金年度(2009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12%,缴存额上限为 2682 元。员工离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北京总部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总部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北京总部员工离职手续管理工作。第二章 离 职 类 别第三条

13、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1)辞职:是指在任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2)辞退:是指在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可以辞退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本集团制度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的;参加岗位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

14、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企业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3)开除:是指在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集团有权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对企业有严重欺骗行为的;触犯法律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泄漏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4)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有权冻结其工资:连续旷工 15 天或累计旷工 30 天的;未按集团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而自行离开单位的;已按集团离职规定提出离职申请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单位的;第四条

15、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2)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提前 30 天通知用人单位。第三章 离职程序第五条 辞职程序:员工提出辞职,须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员工须提前 3 天) ,经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审核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否则,依照集团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须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挽留。经沟通无效后,就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并做好纪录,报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核,领取离职审批表 ,并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申请及

16、清单最后交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综合管理部保存。 第六条 辞退程序由员工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向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提出书面辞退申请,经协调转岗无果后,其单位主管领导须与被辞退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被辞退原因,并负责解答其与被辞退有关问题,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可提供业务支持,必要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审批依照离职审批权限表办理。第七条 开除程序由员工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向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提出书面开除申请,审批依照离职审批权限表办理。第八条 自动离职程序对未经批准,出现自动离职情形的员工,所属单位须及时上报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综合管理部或所属基地人力资源部。属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者,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批后,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九条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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