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0年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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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篇一 立约人 以下简称承押人 及 以下简称抵 押人 抵押人资料详见附表一 于 年 月 日签订本房 产抵押贷款合约 以下简称合约 承押人于即日向抵押人贷予港币 以 下简称该笔贷款 并已签署欠单 份 抵押人愿意将附表二所列之房产 以下简称该房产 抵押给承押 人 赋予承押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 并愿意履行合约全部条款 经双方协议 订立下列各条款 应予遵守履行 一 付款 1 抵押人须依照该欠单及附表 三 规定之方式 照规定期数 及付款日期 按期依时缴交应还款项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 他方法付款 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缴债务 且履行合约全部 条款者 可依照下列第 七 条之规定 向承押人赎回本合

2、约抵押给 承押人之房产 2 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缴付手续费 并必须绝对 真实地提供本合约内涉及借款之一切资料 若在签约后 发现抵押人 所提供之资料与事实不符 承押人有权立即收回该笔贷款及应付利息 并对依约所收之手续费 不予退还 3 依照附表 三 分期付款依期清缴 系本合约首要条件 抵 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项 则须补交逾期利息 逾期利 息率按月息计收 利率由承押人决定 最低按月息 计收 由到期之日计至该款收到之日止 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 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抵押人若不依期缴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 分时 则全部所欠款项及利息不论届期与否必须立刻一次偿还给承押 人 4 该笔贷款未

3、清还前 抵押人必须按本合约规定利率付利息 惟承押人可随时依市场情况调整利率 利率经调整后 立即生效 该 笔贷款之本金及利息 由贷出款项后 个月开始 照规定期数 每期付款金额及付款日期按月摊还 利率如有改变时 将由承押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该较高或较抵利 率 承押人认为有必要时 有绝对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 之期数 5 一切每月分期付款应缴金额按照规定摊还期数 倘有逾期欠 交期款等情况 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之利 率由承押人单方面决定 最低按月息 计收 6 抵押人如不依约清付本合约内规定的一切款项 引致承押人 催收或因为任何原因 使承押人决定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 一切

4、2 因此而引起的费用 如有押品 包括处理押品的各种手续费 管理费 各种保险费等 概由抵押人负责偿还 并由各项费用确实支付之日起 按上述关于逾期利息率计至收到之日止 同样按日累积计算 7 抵押人必须在银行分行开立存款帐户 抵押人并特此授权承 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帐户 若因此而 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 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8 所有应付予承押人之款项 应交银行分行或经由该行之总行 或分行转交 此等款项必须以港币缴交 二 在合约期间 抵押人必须 1 依期清还本合约内所有到期款项 无须承押人催收 如依期 付款 抵押人有权继续享有该房产 2 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

5、款项之利息 直至款项结清为 止 无论在裁决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3 准许承押人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该房产 以便 查验 4 在更改地址时立即通知承押人 5 对该房产之损毁 不论原因如何 亦不论任何人之过失 均 须负责赔偿承押人之损失 6 立即清付该房产之各项修理费用 并保障该房产免受扣押或 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7 在按揭期间 缴交地税 有关部门对该房产所征收之任何税 项 管理费 水费 电费及其他一切杂费及遵守居民公约内之条文并 须赔偿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损失 8 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及保持该房产整齐及完好状 况 正常损耗除外 9 先行咨询并取得承押人

6、书面同意 方可将该房产出售 转让 抵押 按揭 舍弃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该房产或本合约规定关于该 房产之权益或该房产之承购权 10 在本合约签订后 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不少 于重新购买该房产价值之全险 该保单不得附有任何特别限制条件 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数目 除非该等条件或数目为承押人所愿意接受 并已认可者 保单须保障该房产不受意外损毁 火灾及天灾之损失 直至本合 约停止生效为止 保单须过户承押人 订明承押人之利益获得补偿之 前 不得对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项 抵押人如违反本条规定 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为投保 并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费用及利息 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为其代表 人 接收保险赔偿

7、金及任命承押人为该项赔偿金之支配人 且此项任 3 命系不能撤回者 11 将该房产之 房产权证书 之权益抵押给承押人 12 将上述房产权证书保险单据及有关文件 在本合约有效期 内交由承押人保管 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费 13 在承押人认为必要时 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险公司投保买房 产保险或抵押人之人寿保险 该等保单俱以承押人为受益人 三 倘该房产在本合约有效期内受到损坏 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 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 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 上述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额 包括利息 或抵押人应 付与承押人之其他款项时 不足之数应由抵押人负责清付 所有款项 结清之后 本合约即告终止 在无损于保险

8、公司权益之前提下 该房 产即归抵押人所有 除如上述者 该房产之损毁均不能使本合约失效 亦不影响本合约规定抵押人之债务责任 五 抵押人与承押人的权利 1 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约规定之任何款项 或不遵守本合约各 项明文规定之条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约 承押人可以立刻进入及享用 该楼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 或以承押人认为合适之租金 及年期租出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 承押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处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酬报则由 抵押人负责 该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将被当作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 人须完全负责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为及失职之行 每位按上述被委 派之接管人 将有以下之权利 1 要求住客缴

9、交租金或住用费及发出有效之租单及收据并有权以 诉讼 控告 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讨欠租或住用费 此等要求 收据或 追讨事宜将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义而发出 而付款予接管人 抵押将 不需要问及接管人是否有权行事 2 接管人可依据承押人之书面通知而将其所收到的款项投保于该 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内之附着物及室内装修 2 承押人依照第五 3 条款 有权将该房产之全部或部分按 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之程序拍卖 此等拍卖或出售并不需 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 承押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房产买卖之文件 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 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损失 承押人不须负责 3 承押人可于下列情形下运用其出售该房产之权利 1 承押

10、人给予抵押人 个月之通知 要求还款 不论届期 与否 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该项通知全数偿还给承押人 2 抵押人逾期 天仍未清缴全部或部分应付之款项 3 抵押人不缴交地税或有关部门所征收之其他税收 4 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约 4 5 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约之任何条款 6 抵押人系个人而遭遇破产 或经法院下令监管财产 或抵押人 为公司组织而被解散或清盘 7 抵押人之任何财产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8 抵押人舍弃该房产 4 当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权利而出售该房产予买主时 买主不须 查询有关上述之事宜 亦不需理会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债项或该买卖 是否不当 即使该买卖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规则之处 对买主而言 该买卖仍 然当

11、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权将该房产售给买主 5 承押人有权发出收条或租单予买主或租客 而买主及租客不 需理会承押人收到该笔款项或租金之运用 倘由於该款项或租金之不 妥善运用招致损失 概与买主及租客无涉 6 承押人或按第五 1 条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须将由出 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 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拍卖或出售该房产而支出之一切费用 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费用及酬报 2 第二用以扣缴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约一切应付之 费用及杂费 包括保险费及修补该房产之费用 3 第三用以扣还抵押人所欠之贷款及应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项后 如有余款 承押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 有

12、权收取之人士 拍卖或出售该房产所得价款如不敷偿还抵押人所欠 一切款项及利息 承押人有权另行追索 7 承押人运用上述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 失 承押人概不负责 8 承押人可以以书面发出还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关抵押品所 需之通知书 该书面通知可以邮递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报之住宅或 办公地址或掉留在该房产内 而该等要求或通知书将被当作于发信或 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六 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讨还欠款时 只须提供承押人高级职员签 发之欠款数目单 有明显错误者例外 即作为抵押人所欠之确数证据 抵押人不得异议 七 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约规定之贷款总额连利息及其他应 付款项之后 包括转归该房产权予抵

13、押人之费用 若同时已全部遵守 及履行本合约各项条件者 承押人应将该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 倘 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 抵押人应给予承 押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 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八 抵押人自选购之房产如有缺点 无论显著或隐藏 引致损失 5 或损伤 此与承押人无涉 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损失或损伤之索 偿 承押人不负任何责任 本合约所用 抵押人 一词 其涵义包括 一家公司 或两位或两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 此等人士应共同及个 别负担合约之责任 九 承押人在执行本合约各项条款时之宽容 延缓或容忍 或给 予抵押人额外期限 均不能损害 影响或限制本合约所规定承押人之 一切权利及权力

14、 不能作为承押人对任何破坏合约行为之弃权 亦不 能作为对以后任何破坏合约行为放弃采取行动之权利论 十 抵押人使用该房产不论自住 托管或租与别人居住时 必须 预先书面通知承押人 并得承押人同意 方可进行 如出租给任何人 抵押人必须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约第 十一 条之规定签具承诺书办 理 十一 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约内任何条款 承押人得要求该房产 住客 不论抵押人自住 托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 天内迁出 抵押人特此授权承押人得同时呈报有关部门 由该有关部门考虑是否 将抵押人 业主 因购置该房产而获准从外地迁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 消 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后果 全部由抵押人承担 住客向承押人追讨 赔偿时 抵押人亦须

15、补偿承押人一切损失 抵押人将该房产出租时须 事先征得承押人同意 同时必须与住客订约 阐明抵押背约时 接到 承押人通告 个月即须迁出 十二 本合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保障 一切关于此合约所涉及之事宜纠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裁决 如抵押人来自海外或港澳或台湾等地区 或为该等地区之居民 承押人有权在抵押人之来处或居住地执行本合约内由抵押人委托给承 押人之权力及向抵押人进行追索 包括仲裁 诉讼和执行仲裁或诉讼 之裁决 如承押人决定在上述该等地区执行上述权力 进行追索 仲裁 诉讼等行动 抵押人必须承认本合约同时受该等地区之法律保障 不 得提出异议 如本合约内任何规定在该等

16、地区之法律上无效或被视为 非法 被认为无效或被视为非法之规定 并不影响其他规定之效力 十三 本合约内所述之附表 一 附表 二 及附表 三 均为 本合约之一部分 附件 附表 一 抵押人资料 附表 二 房产摘要 附表 三 分期付款明细表 抵押人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约全部条款并承认收妥该笔贷款 以下签章作实 盖章 6 承押人同意履行本合约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盖章 银行代表人签章 盖章 公证处见证人签章 盖章 篇二 抵押权人 抵押人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 购房 字第 号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 抵押贷款合约 下称 合约 抵押人 即借款人 同意以其与担保 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 卖合同 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 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 房产物业 即抵押物业 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 收楼纸 后 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 赋予抵押权人以 第一优先抵押权 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 抵押权人 即贷款人 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 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 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 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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