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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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衅滋事案例 【篇一:寻衅滋事案例】 寻衅滋事罪案例分析 时间 :2012-04-02 浏览量 0 评论 0 寻衅滋事罪理论探讨与案例分析【引言】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 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有人认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 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 场所是不正确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

2、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二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1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 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三 、【寻衅滋事的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 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

3、身体行使有形力。 (1) 只要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即使没有接 触人的身体的,也属于殴打。例如,向他人身体挥舞棍棒但没有接 触到他人身体的,成立殴打。 (2) 在我国,殴打行为不是伤害罪的未 遂犯,所以,殴打不以具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危险性为前提。换言之, 倘若某种行为只能造成他人身体痛苦,但不可能造成伤害,也属于殴打。 (3) 如果行为人针对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对人的身体以强烈的 物理影响的,由于不是针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不宜认定为殴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饮食不卫生食 品后胃痛的,虽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应评价为殴打。(5) 由于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所以,

4、殴打不以造成伤害(轻伤以上 )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伤害结果的伤害行为,无疑符合殴打行为的 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轻伤的 法定刑。所以,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害结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随意 殴打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6) 基于同样的理由,殴打不以聚众为前提, 更不以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但是,随意聚众斗殴的 行为,通常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 被一般人 “理解”、“接受 ”的原因与动机。犯罪人的理性不同于一般 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场、从犯罪人的角度思 考问题。当一般人从犯罪人的

5、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殴打 行为时,该殴打行为便是随意的。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随意,意味 着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常常喜 欢用是否 “事出有因 ”来判断是否随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 是随意;如果事出无因,就是随意。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 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换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产生的主观 原因或动机。所谓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 “理 解”、“接受 ”的原因;而事出无因,则是基于犯罪人的理性也难以 “理解”、 “接受”的原因。但是,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并不是一种纯 主观的判断,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客观上殴打的次数越 多,遭

6、受殴打的人数越多,被判断为 “随意殴打 ”的可能性就越大。 而且,一般人的 “理解 ”、“接受 ”不是单纯以行为人的动机作为判断 资料,而是必然同时考虑其他相关要素。所以,“随意 ”的判断具有相对性。例如,行为人虽然只是殴打他人一次,但殴打的原因是他 人对行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议。对此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即使 站在行为人的立场,也会认为殴打的原因不可思议。再如,数人中 只有一人作出了对行为人不利的举动,而行为人却殴打了在场的数 人。对此也应评价为随意殴打,因为行为人殴打无辜数人的行为, 不能被一般人 “理解 ”、 “接受”。反之,行为人殴打他人七八次,殴 打的原因是他人讽刺了行为人的举动。即使

7、殴打的原因本身或许可 以被一般人 “理解 ”,但殴打的次数不能被一般人 “理解”。所以,随 意并非单纯的主观要素,而是基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断。 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 作出了“情节恶劣 ”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 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例如,随意殴打行为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的, 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恶劣、残忍的,随意使用凶器殴打他人的;纠集 多人随意殴打他人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一次随意殴打多人的, 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但司 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 “随意性 ”本身评价为情节 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

8、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 事罪论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一般是指妨碍他人停留在一定场所的行为;拦截,一般是指 阻止他人转移场所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是妨碍他人行动 自由的行为。追逐与拦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实施,也可能以威胁等方 式实施。辱骂,是指以言语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辱骂不要 求有特定的对象,对一般人的谩骂,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骂。情节 恶劣的判断,必须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胁的程度为中心。对于追 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 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

9、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与 刑法第 293 条第 1 项相比,第 2 项的要求似乎较为缓和。因为第 1 项除要求殴打他人之外,另要求 “随意”与“情节恶劣 ”;而第 2项仅 在行为之外设置了 “情节恶劣 ”的限制性条件。但在罪名与法定刑相 同的情况下,不能将该罪中的两个类型作程度差异的解释。所以, 大体而言,第 2 项成立犯罪的情节要求,应高于第 1 项的恶劣程度。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 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 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对方不 收受出

10、租费用的行为,也宜解释为强拿硬要行为。强拿硬要行为虽 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损毁财物,是指使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一切行为。 任意与随意的意义相近,但其程度低于随意的要求,侧重于说明行 为不具有合法根据与理由。就损毁财物而言,任意,意味着行为违 背被害人的意志。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不当、非法使用公私财物的 一切行为。 “任意 ”不仅是对损毁公私财物的限制,也是对占用公私 财物的限制。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具有不正当性,但并不要求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 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

11、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 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 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 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 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 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 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 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

12、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 序活动。起哄闹事行为,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 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例如,甲与乙在电影院 看电影时,因为争座位而相互斗殴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起哄闹事的 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数人共同起哄闹事,但本罪的成立并 不以数人共同实施为前提。换言之,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 并不是必要的共犯。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 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 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 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例如, 行

13、为人是在公共活动开始时起哄闹事,还是在公共活动结束时起哄 闹事,行为是导致公共场所的少数人不能从事正常活动,还是导致 公共场所的多数人不能或者难以从事正常活动,对于判断结论会有 重大影响。四 、【寻衅滋事案例分析】2009 年 10 月 3 日张某到渭南市某某饭店用餐,拒绝付账,后又跟 朋友到某某饭店吃饭,拒不付账,并无故滋事,向饭店老板索要2200 元。饭店老板后报案,公安部门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 事拘留。量刑分析:1 、张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对张某应选择的法定刑幅度是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指导意见

14、规定,构成寻 衅滋事罪,可以在 3 个月拘役至 1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应以有期徒刑 6 个月作为量刑起点。2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 寻衅滋事次数、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 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本案中张某多 次到某某饭店吃饭不给钱,后向饭店老板索要人民币 2200 元。上述 事实可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事实,且其无其他增加刑法量的犯罪事 实,故张某的量刑起点即基准刑,为 6 个月。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 以在 10% 的幅度内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结果

15、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 ,提 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以上调节基准刑的过程中已经充分考 虑了本案各种情况,调节基准刑后得出的你丁宣告刑可直接确定为 宣告刑,本案应对张某处理有期徒刑 8 个月。五 、【寻衅滋事相关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 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 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 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 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 如下:第 11 条 在

16、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 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 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 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05 年 12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73 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的原则, 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8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 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 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 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篇二:寻衅滋事案例】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o12) 珠香法刑初字第 1347 号 公诉机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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