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八:现场核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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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现场核查管理(总量核查指标异常且收到外汇局通知书的企业需要办理)外汇局按月对企业倒推12个月的进出口、收付汇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总量核查指标结果显示异常的企业实施持续、动态的监测,进行进一步筛选,最终锁定异常企业排查范围,并通知企业实施现场核查。企业可登录监测系统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看本企业总量核查指标情况,对于总量核查结果显示出现红色或绿色提示的情况,说明企业该核查期存在指标异常的情况。但企业是否被列入现场核查,则以收到外汇局通知书为准。(一)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成度50%以上;2.任

2、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3.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比率大于25%;4.一年以上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8.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二)现场核查实施步骤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制发书面或电子版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11),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开展现场核查:1.【企业报告】方式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1

3、)法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现场核查书面报告(范文见附件12)。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企业报告中应重点就导致指标异常的业务进行说明,包括交易商品特点、合同履行情况、与交易对手关系、是否涉及企业自身融资目的、是否存在贸易纠纷及索赔情况等。(2)就导致指标异常的原因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应能充分说明导致指标异常或可疑业务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合同;各类批准文件,内容有效期、授权等;会计账务有关科目和会计分录;进出口报关单;国际收支申报单证;银行收付款凭证、第三方机构有关审计报告、

4、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各类纳税记录等。其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2.【约见谈话】方式对于企业报告材料不全、报告内容可疑、总量核查异常原因解释不清等,外汇局可采用约谈方式对企业进一步核查。企业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11)或外汇局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权相关人员到外汇局说明情况。外汇局可逐步提高约谈对象的层级。如,可首先询问企业具体的财务或业务人员了解情况;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逐级提高企业约见人员的级别。3.【现场调查】方式在企业报告或约见谈话基础上,企业对导致监测指标异常或可

5、疑的业务仍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可进一步采用“现场调查”方式,到企业所在地实地调查企业异常原因。企业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11)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4.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三)具体办理流程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企业发出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11)。2.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信息查询现场核查信息接收与反馈模块,查看通知书内容,并在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无法通过系统反馈的,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签收的,企业需从监测系统打印纸质通知书在回执联上签字盖章后再反馈外汇局,并于次日登录监测系统查

6、看通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是否已标识“已反馈”,如否,应立即通知外汇局。(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均未收到企业签收反馈信息且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外汇局将注销企业名录)3.企业签收反馈通知书后,在电子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下载本企业数据包;超过30天的,企业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4.企业根据数据包内的信息,针对总量核查差额部分等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挑选出主要造成核查期内进出口与收付汇不匹配的数据填写现场核查企业自查情况简表(见附件13),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外汇局确定的现场核查方式,按上述相关要求将材料报送到外

7、汇局进行审查。5.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后,将形成核查结论及企业等级预分类,并告知企业预分类结论,企业无异议即对外发布。有异议企业可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外汇局复核企业申诉后将做出最终结论并对外发布。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违规的,企业将被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处罚。附件11: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现场核查通知书编号: :(企业名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相关规定,因 (原因) ,现对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方式为:企业报告 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调查 其他 收到本通知后,请将回执联反馈外汇局,并于 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接受

8、外汇局的核查。特此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年 月 日 现场核查通知书回执联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企业名称)已收到编号为 的现场核查通知书。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附件12:x x x公司现场核查自查报告(该报告属范文格式,仅供参考,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根据你局现场核查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公司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性质、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2.核查时间段内的主营业务量和盈利情况;3.主要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等)、主要结算方式(货

9、到付款、90天信用证、托收等)、收付汇期限(30天、90天等)及特点。二、 现场核查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场核查涉及业务的完成情况。(某笔业务或多笔业务、单个合同项下、多个合同项下、某时间区间内)。1.货物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资金流的已发生、未发生情况。2.涉及已向外汇局报告的各类报告的情况。3.涉及银行贸易融资情况。4.涉及已经外汇局等管理部门批件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相关情况说明中,企业应尽可能列明相应的金额、时间、具体的报关或收付单证的号码、对应的会计分录。具体的核查准备格式参见附表。第二,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列明问题的解释情况。可能包括的方面有:1.业务(合同)执行中

10、遇到的导致合同执行变化、停滞或终止的商业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行政管理因素等;2.企业报告时遇到的操作因素,如货物流、资金流电子数据到达企业时间对完成报告的影响,具体员工执行报告时的主客观影响或误操作因素;3.政策理解方面的情况;4.其他需要解释的因素。第三,企业对外汇局现场核查问题的自查结论。第四,企业自查涉及有关文件资料应按顺序编号作为附件,并注明材料清单。有限公司(盖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 年月日附件13: 现场核查企业自查情况简表企业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核对依据: 单位:万美元类型序号资金流信息货物流信息差额备注申报单号收付款日期折美元金额交易方式报关单号报关日

11、期折美元金额贸易方式数据匹配信息合计货物无对应资金的合计资金无对应货物的合计现场核查企业自查情况简表填表说明:1. 本表数据填写来源应为企业在监测系统下载的数据包;2. 本表中的“核对依据”的填写内容包括:单笔业务、单个合同、时间区间、交易对手、其他;3. 如果核对依据为单笔业务时,数据匹配信息需要逐笔对应填写,如果核对依据为除单笔业务之外时,数据匹配信息只需总量对应填写;4. 外汇局提供的单笔业务号码、单个合同项下,某个时间区间、与某个交易对手之间或者其他情况下的未能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企业可以在监测系统核查通知书签收后下载的数据包中查看详细信息;5. 企业根据进出口和收付汇实际情况,填写此表,备注中应有对应的会计分录;6. 进口无对应付汇、出口无对应收汇、付汇无对应进口、收汇无对应出口的数据信息,需在“货物无对应资金的”、“资金无对应货物的”栏目逐笔填写,并在备注类别列明原因,如时间差、金额差等原因;7. 备注中时间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贸易信贷未登记、银行融资未登记、报关单海关二次改价、数据未能及时入库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之间因间隔时间差造成的数据不匹配;金额差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转口贸易、来料加工、贸易信贷、特殊交易、汇率差、主体不一致、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等原则造成的货物流与资金流之间存在差额造成数据指标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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