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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次责任比例划分的协议书甲方(经办机构): 工伤医疗管理部乙方(参保单位):丙方(工伤职工或近亲属):丁方(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而被认定为工伤的,应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部分的工伤医疗费。鉴于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材料仅界定主次责任,而无具体的责任比例划分,故在实际经办过程中,无法确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责任比例。为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减少相关诉累,便利参保单位及工伤职工高效办理工伤医疗待遇报销,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及第三人的共同协商,同意“主次责任”按“7:3”的比例划分,即主要责任占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比例,次要责任占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比例。上述四方对此已了解清楚并理解无误,同意此解决方案。经办机构(章): 参保单位(章): 工伤职工: 第三人: (本人或近亲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协议一式四份,分别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医疗管理部)、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及第三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