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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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资料P13 要求行为内容合法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张三是债务人,李四是债权人。张三为了达到不偿还李四债务的目的,将自己仅有的房产赠与了好朋友王五。由于房产本属于张三所有,其赠与行为属于合法形式。但是,这种合法形式却掩盖了一个非法的目的,那就是不想偿还李四的债务。这就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说,存在这种情形的,由于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所以不能认为是有效的行为。P15合同例如,承包商和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后,业主

2、就有了一个债,即支付给承包商工程款。承包商也有了一个债,即应该为业主修建工程。不要把债仅仅理解为钱,它事实上体现了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多种表现形式。P16不当得利例如某人在大街上拾到100元钱,这就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笔钱的获得没有法律或合同的根据,同时获利是建立在失主失去100元钱的基础之上的。此时,如果失主找到了这个人,则这个人就有一个债,那就是要将这100元归还给失主。P16无因管理例如,某农民捡到了一头牛,他就带回家饲养起来。这种行为就属于无因管理,因为这位农民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饲养牛。如果过了两个月,失主找来了,则他们双方就都有了一个债:农民的债是将牛归还给失

3、主,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不当得利。牛的主人也有一个债,要支付给农民这两个月用于饲养牛的工钱、草料钱等,这个债的产生是基于无因管理。P16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其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有损于对方利益的行为,不同点在于侵仅行为违反的可能是民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违约行为中当事人可能主观故意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也可能当事人没有过错,只是由于外界客观原因导致没能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去履约。违约行为必须要有有效合同的存在,违反的是合同中的约定。侵权行为则不一定有合同存在,违反的相关的法律。教材P21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例:甲向乙于2001年1月1日

4、借款10万元,约定2个月归还。到期后甲未归还,已也未要求归还。甲于2003年10月归还了10万元给乙,后经人点拨说本可以不归还的,甲觉的有道理,于是找乙追回。乙不给,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10万元。答:按照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乙可以不返回给甲10万元。教材P21 诉讼时效中断例: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乙到期后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月1日电话要求乙还钱,未果;甲又于1999年4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于2000年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此时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答:

5、2003年4月1日(期间共有4次中断)P21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强调的是一种主现状态;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的起算点则是权利(实际)被侵害之日,强调的是一种客观状态。例如,某甲到某乙家里作客,走的时候偷走了某乙收藏的一件古董,某乙一直没有发现这件事情。10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某乙在某甲家发现了这件古董,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某乙知道某甲侵害其财产权之日起开始计算。仍引用前面的例子,如果某乙是在20年后(比如说第22年)某一天发现了某甲侵害其财产的事实,由于时间已经超过了最长保护期限,某乙将丧失胜诉权。教材P22 工程建设的

6、一般程序如下: 立项批准 报建登记 招投标 工程发包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开工。P28肢解发包此处要把握住“肢解发包”的本质,即“应当由一家单位完成的,包给了几家”。例如,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发包人将一楼的施工包给了一家施工单位,将二楼的施工包给了另一家施工单位,这就是肢解发包。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认为一个工程只能发包给一家施工单位。例如,某高速公路施工项目分为几个标段,分别发包给了几家施工单位,这不能认为是肢解发包,而应当认为是平行承发包模式。对于肢解发包的弊端,我们能够做到理解即可,不需要记忆。P29连带责任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组成联合体

7、,他们在组成联合体的协议中约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业主的索赔,联合体各方要各自承担50%的责任。后来在施工的过程中果然遇到了业主的索赔,索赔金额为一万元。按照协议,甲公司和乙公司应该各承担五千元。但是,如果业主要求甲公司自己偿还这笔钱的话,甲公司不可以它同乙公司有协议为由拒绝。它必须要拿出来一万元交给业主,然后再根据协议向乙公司索回多付出的五千元。他们承担的这种责任就是连带责任。这个例子中,尽管甲公司不得拒绝业主的要求首先支付一万元,但是由于其可以向乙公司追偿,所以,事实上还是按照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协议偿还债务的。这一点,希望考生要认真体会。P38 招投标活动各阶段时间要求 招标公告无具体规定

8、(有的部委规定为5日)出售标书5个工作日编制投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20日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合理时间(无具体时间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开标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评标12天(无具体规定)定标(确定中标人)一般要求15日(从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之日起)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教材P45 注意与合同中的要约等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而这

9、里中标通知书发出就生效了,主要是对招标人的一种约束教材P47 几种费用的比较: 工本费: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收取的费用,不退还 押金:发售招标文件时所附的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退还设计文件时退还给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满足一定的条件时(见上)退还 履约担保:有时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给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在验收通过之日或保修期结束后退还,具体由双方合同约定。例如:投标违约的例子:06年14题(2级)。教材P5152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事项设计施工验收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设计人、设计单位审查部门、审查人员施工单位验收部门验收人员检测、检

10、验机构教材P5758 事故报告程序现场有关人员 本单位负责人 上报给以下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按规定上报 分包单位 总包单位 逐级上报(程序同上)教材P130 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如:甲向乙购买水泥,在发给乙的函件中称“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运至工地,每吨280元。”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如:甲向乙购买水泥,在发给乙的函件中称“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件(如价格、交货地点、数量等)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 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要约人要求受要约人以行动作为承诺的,受要约人就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11、例如乙水泥厂向某建筑商甲发出函件,称“款到即发货(水泥)”,甲收到函件后未向乙回复,但向人家借了款,准备寄给乙”。 教材P130 要约(消灭)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如:甲于5月1日向乙(图书发行商)发出一购书函件,要求购买某书100本,书务必于5月15日前寄到,货到付款。乙于5月3日收到该函件,并于5月5日回复函件给甲,称“书已卖完,无货可供”。乙于5月7日收到该函件。问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失效时间?答:要约生效时间为5月3日,要约失效时间为5月7日。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如:甲于5月1日向乙(图书发行商)发出一购书函件,要求购买某书100本,函件于5月5日到达乙处。5月2日甲不想购买该

12、书,同日又向乙发出第二封函件,函件于5月6日到达乙处,此时乙尚未发出承诺函。(比较要约撤回)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如:甲于5月1日向乙(图书发行商)发出一购书函件,要求购买某书100本,书务必于5月15日前寄到。乙于5月3日收到该函件,并于5月16日将书寄给甲,此时,甲能否要回书款?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上例中,甲向乙邮寄了150本书教材P133 其他形式 例: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收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P134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们应该认真掌握

13、,尤其是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我们更要认识清楚。下面我们来说明一下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违约责任中的“约”指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所以,如果没有生效的合同约定,就谈不上违约了。(2)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当事人一方要有过错,而违约责任不管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事实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做或没做好就要承担违约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强调另一方当事人要有实际损失,而违约责任则并不强调守约方是否实际有损失。例如,某甲欺骗某乙说:“我有工程需要向外分包,你是否希望自己来承包这个分包工程?”某乙说:“当然愿意。”某甲说:“那好,你回去购买

14、机械、材料然后回来与我签订合同。”当某乙购买了机械设备、材料后来找某甲签订合同,某甲告诉某乙自己根本没有工程要分包。由于某甲与某乙还没有签订合同,某乙不能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他可以要求某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要牢牢掌握,特别是要对比违约责任的要件来学习。3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均应当掌握。教材P134 缔约过失责任举例说明:例:甲知道乙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购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后来乙以比丙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此时甲应赔偿乙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

15、别: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成立前(订立过程中)。投招标活动中,如果缔约过失是招标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应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并给予赔偿。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例: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以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定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正确?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缔约过失责任不适用定金双倍返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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