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上诉状(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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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上诉状篇一:无效租赁合同诉状民事起诉状 原告:娄#,女,年月日出生, 族,住 被告:李#,女,岁,住郑州市#区#路与#路交叉口。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招待所转让协议”无效;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费85000元,水电押金XX元;(共计87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XX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招待所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经营的位于#路与#路交叉口的“#招待所”转让给原告,招待所转让费85000元,水电押金XX元。当日,原告即将上述款项共计87000元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之后,原告发现招待所根本没有营业执照,其他手续也不合

2、法,经营权难以得到保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此致郑州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律师推荐)房屋租赁纠纷民事上诉状王荣洲律师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电话138 5 50。法定代表人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39 00 02。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XX)泉民初字第19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共计人

3、民币40000元;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根据被上诉人在XX年8月5日向上诉人发出的回函来看,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对租赁关系是否存续认识尚存在较大争议。系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到期以后,被上诉人继续占有租赁房屋,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后来不定期租赁合同也予以解除了。被上诉人在其XX年8月5日的回函中就已经明确表明其无能力再签合同。这时双方的租赁关系就已经终止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并无争议。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与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4、系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以后,上诉人完全有权利将其房屋租赁他人,这是上诉人的合法民事权利,其行使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以后,没有及时腾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就应当为其侵权行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因被上诉人没有及时腾房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诉人向案外人赔偿了违约金。上诉人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被上诉人到期没有腾房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向案外人承担违约金从而向被上诉人主张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一审判决系认定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

5、人:徐州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 之前搬出租赁房屋;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计算方式:从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 年

6、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水电费共计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路478号共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XX年1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XX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尽快搬出租赁房屋,但被告均拒绝予以配合。依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租赁期满,乙方逾期不归还租

7、赁物,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归还前日租金五倍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0925元。被告尚拖欠水电费元,应一并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逾期拒绝搬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5月26日篇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XX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原

8、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

9、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10、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依据XX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

11、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

12、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如丧失转租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况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XX年9月因上诉人违约而一终止履行,上诉人再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无任何法律及实际意义。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上诉人认为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答辩。1、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东*在本案中属于第三人的身份,诉争店面被其停电上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

13、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上诉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导致被上诉人停业1个月以上的,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装修损失、装修设计损失、广告费损失以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2、关于装修损失及装修设计损失部分。诉中一审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已说明委估的装修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家具装饰施工报价表,在该份报价表中已明确未包含厨房设备、电器、广告、办公设备、餐具等,事实上对于可移动的桌椅和设备等,被上诉人已在装修损失外另行主张

14、赔偿,并未包含在评估值中。同样装修设计损失也未包含在装修损失范围内,被上诉人有权按实际损失另行向上诉人主张赔偿。3、关于广告费用损失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XX年8月被上诉人因经营需要重新装修诉争店面,同年9月22日房东*以上诉人未按时交纳租金为为由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被上诉人为经营诉争店面租赁员工宿舍,进行广告宣传均系实际、必要的费用开支,为证明该项损失,被上诉人并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收费收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广告费用、员工宿舍损失事实充分。4、关于违约金。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答辩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 柳浩律师 XX年8月6日篇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上诉人兰州红丽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丽园公司)为与上诉人甘肃诚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XX)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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