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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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灾科技学院防科发教【2011】24 号关于印发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2011 年 3 月 22 日院务会议决定对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防科发教200763 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条修改为“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组成,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 50,平时成绩占 50。设置平时成绩及格线、期末考核成绩及格线,两个及格线均达到的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平时成绩及格、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总成绩按期末成绩记载为不及格。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平时成绩一般由考勤、作业、期中考试成绩和读书笔记四部分组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为不合格

2、:(一)未到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二)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三)没有读书笔记或读书笔记达不到主讲教师要求的。 ”三、删除第十四条“考查课程的考核可由任课教师安排,可以课上安排,也可不定期或定期进行,成绩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方法,也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学院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评定。 ”五、删除第十九条“学生未参加考核,该课程记为 0 分(或不及格) ,无学分。 ” 六、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考试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成绩在 40

3、 分以上者,允许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未参加补考者应当重修。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足 40 分者应当重修。补考或重修考核通过后的课程,成绩按 60 分(或及格)记载,绩点为 1。 ”七、增加第四章“升级、留级、降级与试读”的内容,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八、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务室或其他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累计在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达到休学规定的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辅

4、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系党总支书记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校期间留级、降级次数超过两次者;”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非永久结业的结业生的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重修,重修之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 ”修订后的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四月八日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1 年 3 月 22 日院务会审议修订)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

5、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

6、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防灾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经学院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

7、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思想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结果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同)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

8、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交齐学年应交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所在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所在系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学费手续后注册。第七条学院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

9、限。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基准学制加二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课程学分和学分绩点均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 分为及格。考查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分,及格者即取得学分。第十条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组成,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 50。设置平时成绩及格线、期末考核成绩及格线,两个及格线均达

10、到的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平时成绩及格、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总成绩按期末成绩记载为不及格。第十一条平时成绩一般由考勤、作业、期中考试成绩和读书笔记四部分组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为不合格:(一)未到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二)不合格作业次数达到应交作业总次数的三分之一者;(三)没有读书笔记或读书笔记达不到主讲教师要求的。第十二条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独立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期末考核,且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并做好平时成绩评定记录,在期末考核前做好考核资格审查并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三条

11、实践教学考核可以根据学生出勤情况、学习态度、操作能力、实习(实验)报告等综合评定成绩。成绩不合格者只能重修。第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成绩评定按学院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进行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评定办法见防灾科技学院必修课外 5 学分及任选课外学分评定办法 。由各系按学期给出每位学生的成绩、学分和绩点,报教务处。第十六条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 6 学时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予评定成绩,应

12、当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体育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可限期补考一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体育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考核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评定。第十七条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在考试前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向本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系领导批准,及时报教务处备案。缓考课程的成绩要注明“缓考”字样,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第十八条考试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成绩在 40 分以上者,允许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未参加补考者应当重修

13、。必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足 40 分者应当重修。补考或重修考核通过后的课程,成绩按 60 分(或及格)记载,绩点为 1。学生重修应按学院课程重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重修手续;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应当不超过 32 学分。重修一般以旁听的方式进行,重修课与其他课程有冲突时,学生本人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以自修方式进行。第十九条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载入学生历年成绩表 。第二十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章 升级、留级、降级与试

14、读第二十一条学生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本学年除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之外的全部课程学分三分之二以上者准予升级。但在校期间除公共选修课程、专业任选课之外的未通过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30 学分者,应予留级。第二十二条留级学生按下列情况处理:1学生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办理,留级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2留级学生应当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习费用,按照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并补修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所形成的其他所缺课程。留级学生已学课程中考核成绩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按原成绩记载。3留级学生遇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班级,可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间,再次达到留级条

15、件者,按退学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且本专业有后续班级时可申请降级,按下列情况处理:1学生降级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降级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2降级学生应当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习费用,按照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并补修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所形成的其他所缺课程。降级学生已学课程中考核成绩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按原成绩记载。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留级不得超过两次。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应当在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情况下,且该生高考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

16、专业。(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在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允许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四)按本规定应退学的;(五)高考文科科类拟转入理科招生专业,或高考理科科类拟转入文科招生专业。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内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持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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