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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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例 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具体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xx)双民二初字第某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男,1

2、96 3年1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高塘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谢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江村天竹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双峰县印塘乡宋江村某村民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以下简称双峰县邮政银

3、行)与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春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康某、邓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谢某、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于2 01 0年9月2 8日自愿成立了联保小组共同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任一被告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进购货物为由向原告借款1 0万元。并签订了小额联保借

4、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4. 4%,期限为1 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曾某、胡某发放了贷款本金1 0万元。事后,被告曾祖风、胡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 02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罚息)6928. 87元,经原告多次派员催收未果,给原告造成催收损失600元。起诉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562 5. 05元及后段利息、罚息,支付催收费用600元,由被告谢某、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

5、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为联保小组成员,相互之间对原告向任一成员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收贷款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被告曾祖风、胡某出具的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曾祖风、胡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为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 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复印件l份,用以证明201 0年9月2 8日,原告与被告曾某、胡某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实; 4、小额贷款放款单复印件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 0年9月28日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1 0万元; 5、贷款催收回执单5份和领款凭证1份,用

6、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债务所产生的开支费用6000元的事实; 6、逾期金额表,用以证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贷款本息情况的事实。 被告曾某辩称:借款是实,但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被告胡某、谢某、尹某未作答辩。 被告曾祖风、胡某、谢某、尹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6经本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曾祖风不持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曾某、谢某、尹某与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于2 01 0年9月2 8日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补充协

7、议,双方约定:乙方成员(曾某、谢某、尹某)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 01 0年9月28日起至2 01 2年9月2 8日止,甲方(双峰县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且联合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人民币30万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国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甲方与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延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贷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

8、、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被告曾祖风于2 01 0年9月2 8日与原告订立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向被告曾祖风发放贷款1 0万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从2 01 0年9月28日至2 020xx年9月28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前三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息的,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书面承诺对被告曾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曾某仅

9、偿还部份贷款本息,至2 02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 87元,原告为催收逾期贷款本息,支出费用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届满前,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催讨费用;2、被告谢某、尹卫国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双峰县邮政银行与被告曾某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原告贷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风尚未到期的贷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员向被告催讨,所花费的催讨费用6 00元

10、,被告曾祖风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曾祖风、胡某共同偿还。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双峰县支行贷款本金78696.18元,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讨费用600元,从2 02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本判决所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止。 二、被告谢某、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某、尹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11、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谢某、尹某负担。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春前 人民陪审员 康某 人民陪审员 邓某 20xx年九月八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受A银行L支行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借款及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1.被上诉人与晋小梅(化名)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

12、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晋小梅也已经收到贷款,因此,被上诉人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2.被上诉人与蒋中正(化名)签订的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蒋中正自愿为晋小梅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在,被担保人晋小梅拒不偿还到期债务,保证人蒋中正依法、依约均应当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 上诉人主张:借款人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1.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 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与一般商

13、事主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与一般商事主体面临同样的风险与机遇,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国有企业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陈春(化名)与晋小梅合谋欺诈被上诉人,也不能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因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之规定。 2.上诉人是以保护国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 上诉人的基本逻辑是:陈春与晋小梅欺诈被上诉人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这一推理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上诉人的贷款无法收回。 如果邮政银行的利益可以等同于国家利益,那么,上诉人其所主张的结果才是真正损失国家利益。上诉人是以保护国

14、家利益之名,行损害国家利益之实。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 3.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严重后果 贷款过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资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果就此认定借款人损害国家利益,并确认合同无效,那么,将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从而导致巨额的金融资产无法收回。这必将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乃至国家金融稳定。 三、被上诉人善意且无过错,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1.户籍信息的查询应以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查询为准 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况且:龙泉公安局的查询结果也只是说身份证号与姓名不匹配,但并没有直接认定陈春的身份虚假。实践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更新

15、,也会出现外地公安查询时出现不匹配的结果。 2.陈春此人非并虚假 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陈春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能相互匹配,且能查询到相关征信记录(详见:陈春征信报告)。陈春此人在 20xx年10月17日还在其它银行申请过60000元的担保贷款,并获得审批通过。因此,陈春此人并非虚构,而是真实存在的人。 3.被上诉人只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199944号】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身份证明所用材料和记载的内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证明管理部门的规定。储蓄机构不负有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责任。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17条规定: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以及需要效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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