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讲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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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5讲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的转让 第一单元合同法总则考点08抗辩权()(P82)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xx年案例分析题)2.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xx年案例分析题)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xx年案例分析题、xx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1】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解释2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例题1单选题】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付

3、款,乙再发货。 后甲未付款却要求乙发货,乙予以拒绝。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 (xx年)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先诉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答案】B【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支付货款一周后乙交付货物。 甲未在约定日期付款,却请求乙交货。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甲的请求,乙可行使的抗辩权是()。 (xx年)A.不安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履行抗辩权D.先履行抗辩权【答案】D【例题3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 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

4、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 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xx年)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合同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答案】D【例题4单选题】xx年3月8日,自然人甲向自然人乙借用电脑一台。 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

5、块。 5月10日,甲要求乙返还手表,乙以甲尚未归还电脑为由,拒绝返还手表。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xx年)A.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C.乙是在行使留置权,可以暂不返还手表D.乙应当返还手表【答案】D【解析】 (1)选项AB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属于两个合同; (2)选项C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在本题中,甲向乙借用电脑和乙向甲借用手表属于两个法律关系,甲、乙均为自然人,乙不享有留置权。 考点09债权人代位

6、权()(P82)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因此,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

7、怠。 【解释2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33】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xx年)A.抚恤金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答案】D3.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

8、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4.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考点10债权人撤销权()(P83)1.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

9、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释【解释11】 (1)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 (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解释2

10、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3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11、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2)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表41代位权VS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适用条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已经到期是否到期均可被告次债务人债务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债权人是否

12、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优先权无优先权费用承担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考点11合同的转让()(P92)1.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xx年案例分析题、xx年案例分析题)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

13、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8年12月3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 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约定2019年1月1日付款。 201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2018年10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201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B.2018年10月15日

14、债权让与对甲生效C.201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D.2018年10月15日后丁对丙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答案】AB【解析】 (1)选项C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在本题中,由于乙转让给丙的债权于2018年12月3日到期,而甲的债权于2019年1月1日才到期,甲无权向丙主张抵销; (2)选项D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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