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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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合同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专利)北京市民状告摩托罗拉称V80手机侵犯专利权50多岁的朱占新,平时喜欢搞点小发明。 据他介绍,xx年8月8日,他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可旋显示屏移动电话”的发明专利申请。 xx年11月24日,这个申请号为01124035.0的专利获得了专利局授予的证书。 随后,他发现市场上销售的摩托罗拉V80手机,采用了与他的专利几乎一致的旋转式显示屏。 据此,他于xx年初以侵犯发明专利权为由,将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和销售该款手机的某电器有限公司告到了一中院。 要求两被告赔偿30万元。 摩托罗拉则以确认朱占新专利无效申请为由,使得这起民事侵权案中止。 此后,国家

2、专利评审委员会、市一中院相继驳回摩托罗拉的专利无效申请,摩托罗拉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6月30日,此案二审开庭。 而在当月27日摩托罗拉公司主动撤诉。 7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其撤诉,同时下达二审裁定,认定朱占新的专利有效。 专利被确定有效后,朱占新向一中院申请重新启动侵权之诉。 今天上午,双方围绕摩托罗拉V80手机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展开激烈争辩。 (.chinalawedu./news/21604/6500/67/xx/10/li3783523595xx0021525-0.htm)【诊断要点】1。 摩托罗拉的行为侵犯朱占新的专利权。 摩托罗拉未经专利人的许可,就使用该专利。 侵犯了专

3、利所有人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等等。 本案例中,朱占新已经拥有对“可旋显示屏移动电话”的专利权,而摩托罗拉未经专利所有人许可制造,销售,使用该产品,违反了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权后,除本法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策略】1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条件根据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请求处理纠纷符合以下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者; (3)有明确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2【案情

4、介绍】(著作权)“珊瑚虫”侵权案开庭审理作者4年获利117万备受关注的腾讯公司被珊瑚虫QQ软件作者陈寿福侵权案,19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陈寿福被控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该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GOOGLE(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插件,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后将修改后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

5、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工作室网站上,供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 据查证,陈寿福自xx年开始非法复制QQ软件后修改发行、传播,仅xx年到xx年就非法修改并发行了5个版本的QQ软件。 陈寿福利用在以其名义发布的珊瑚虫QQ软件中捆绑商业广告,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万多元。 xx年8月,陈寿福被深圳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chinalawedu./news/21604/5900/61/xx/12/li170414503010221700230132-0.htm)【诊断要点】1珊瑚虫QQ软件作者陈寿

6、福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并应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但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该软件进行修改,就侵犯了腾讯公司著作权。 【策略】1。 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必须是在不损害作者的人身权利下进行,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

7、,进行合理使用必须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不得侵害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除图书馆博物馆为保存版本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外,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法实施条理关于对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者的义务上也明确写到,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著作权法中有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著作权纠纷处理的办法 (1)调解,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主持,调节结果可

8、能达成调节协议,但必须以自愿的方式而非强迫的方式达成。 (2)仲裁,指著作权的仲裁机关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著作权的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活动。 其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具有发法律强制力,当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决著作权纠纷。 3【案情介绍】(商标)一字之差肥神王“冒犯”肥神自贡市肥神饲料有限公司在年就获得了“肥神”商标专用权,但年后,该公司发现重庆市荣昌县天牛科技公司在生产的饲料上使用的“肥神王”商标,与“肥神”商标非常相似。 于是,“肥神”以天牛公司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将“肥神王”告上了法庭。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肥

9、神王”停止对“肥神”商标侵权,并赔偿元。 天牛公司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tmchn./infostatic/xx1118887.html)【诊断要点】1重庆市荣昌县天牛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天牛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了肥神公司商标专用权。 肥神公司依法享有“肥神”图文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虽为图文组合形式,但商标名称、呼叫名称及其文字辨识的显著特征均为“肥神”两个汉字;天牛公司在饲料类商品上使用“肥神王”三个汉字作为商品名称,并显著标示于包装袋上,其行为已经构成

10、对肥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策略】1商标侵权的认定(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近似商标的认定根据商标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其个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生误认或认为其与原告注册商标

11、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对于近似商标有以下认定方法1,要注意一般公众的注意力;2,对消费者可使用整体对比,要部对比和隔离对比的方法进行判断;3,还要注意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案情介绍】(著作权)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xx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 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xx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

12、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xx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 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xx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现代诱惑VCD音像制品。 该音像制品封

13、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字样,“红蜘蛛”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 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xx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红蜘蛛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xx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 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

14、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 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

15、济损失5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hinalawedu./news/21604/5900/63/xx/10/qi09739144410xx0026479-0.htm)【诊断要点】1作品著作权的认定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名称由现代诱惑修改为红蜘蛛现代诱惑,并在VCD封面上对“红蜘蛛”突出使用,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品名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途径有两种,一是作为独立作品获得保护,这种保护是绝对的,在各种情况下都适用,但能够获得这种保护的作品名称是少之又少,因为作品名称通常是数个词语的组合,其能够表达的个性极为有限,难以满足独创性要求;二是作为整部作品的组成部分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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