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武汉、天津、宁波三城市扶持楼宇经济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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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昌区支持重点楼宇科技园发展的试行办法发表日期:2004年7月1日 已经有217位读者读过此文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文件武昌政字200438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昌区支持重点楼宇科技园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武昌区支持重点楼宇科技园发展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武昌区支持重点楼宇科技园发展的试行办法为了充分发挥武昌省会之区、科教集聚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总部经济、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扶持高科技企业和现代信息咨询服务业,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协调发展,特

2、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武昌区政府认定的重点楼宇科技园新建立或从外区迁入的,税收由区税务部门征管,年度纳税额在50万以上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企业:(一)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分支机构;(二)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科技企业;(三)律师、会计事务所、投资公司等从事现代信息咨询服务业的企业。二、优惠政策(一)对在园区内租用经营、办公用房的企业,经区科技局核准后,两年内给予企业200平方米以内按租金的30%至50%进行补贴,补贴资金视纳税进度按季度拨付;(二)对在园区内购买经营、办公用房的企业,用专项资金进行奖励。专项奖励资金按企业上缴区级税

3、收所得部分第一年的70%,后两年的40%确定;(三)经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四)依照国家有关政策为企业高管人员的子女提供进入优质中、小学就学的便利;(五)行政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行政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六)对科技企业重点项目的研发、生产,可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支持或贷款的贴息支持;(七)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经专家评审,视经营情况给予10万元的资助。重点楼宇科技园内企业须经区科技局核定后方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三、服务措施(一)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一门式服务,为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行政审批和有关政策咨询服务;(二)区科技局为企业办理“高新技术企业

4、”认定,软件企业及产品认证的申报以及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奖励的申报等;(三)区人事局为企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人才调动及落户;(四)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助园区企业建立与政府、金融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渠道,提供科技立项、成果转化、融资筹资、投资合作、项目引进、资质认证、评估审计、查新检索、专利事务等相关咨询与服务,组织园区企业参加各种交流展示、讲座培训和研讨活动,协助园区企业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其它问题。重点楼宇内企业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后,街道只享受区街财政体制的正常分成收入。关于加快发展楼宇经济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宁波江东区东政办发2

5、00448号 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我区楼宇经济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协调发展,切实增强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楼宇经济的若干意见(甬东党200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在我区区域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并且商务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务楼宇,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纯商务楼宇。 (二)适用对象:上述商务楼宇的开发主体、物业经营管理企业和经区楼宇办认定的新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入驻企业。 二、对商务楼宇开发建设的鼓励政策 (三)加快引进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对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商务

6、楼宇开发主体,在我区新开发商务楼宇时,除享受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外,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可参照关于加快推进“410”工程的实施意见中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政策予以奖励。 (四)加快商务楼宇建设步伐。对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商务楼宇开发主体,在商务楼宇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可参照关于加快推进“410”工程的实施意见中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予以奖励,并视同“410”工程项目给予服务。 三、对商务楼宇招商的鼓励政策 (五)出售出租率达到70%及以上,且入驻企业中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新建商务楼宇,给予商务楼宇招

7、商主体10万元奖励,同时享受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有关政策。 (六)购买、租用商务楼宇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及以上新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按拥有的商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5元、10元一次性物业管理费补助;购买、租用特色商务楼宇的新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符合特色经营条件的,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 (七)新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入驻企业可同时享受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政策。 (八)鼓励商务楼宇招商主体通过引进同行企业,形成企业集群,打造特色商务楼宇。对符合特色化发展导向,同行企业入驻率达70%及以上,单

8、体商务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特色商务楼宇,一次性分别给予招商主体3万元、6万元、9万元专项经费,作为改善楼宇整体环境的费用补助。 四、对物业经营管理企业的鼓励政策 (九)鼓励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商务楼宇业主聘请专业物业管理企业。凡聘请国家一级、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达一年及以上的商务楼宇业主,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3万元。 (十)鼓励物业经营企业规范管理现有商务楼宇入驻企业。物业经营企业通过招商,引进企业新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按该引进企业所使用的商务建筑面积给予物业经营企业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奖励,同时给予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规定的有关奖励。 五、对商

9、务楼宇加强服务的政策 (十一)加大对新开发商务楼宇的服务力度。加强与市有关部门及周边居民的协调能力,协助做好地块拆迁安置工作,为加快楼宇的开发建设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二)在新开盘商务楼宇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由各主管街道(部门)临时配备2名服务人员,综合受理入驻企业的各项手续,实现“一门受理、内部运作、限期办结”。 (十三)建立商务楼宇联络员制度。各主管街道(部门)指派一名联络员联系各商务楼宇,负责对该商务楼宇的政策宣传、数据收集以及情况反馈。 (十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计经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贸易局、区招商局、区建设局(房管处)、江东工商分局、各主管街道协助,定期举办商务

10、楼宇企业联席会议,内容包括政企互动、政策宣讲以及各种培训座谈等。 (十五)建设“楼宇经济数字管理系统”。构建多层面信息体系,为商务楼宇企业、商务楼宇物业经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资讯服务。 (十六)对入驻商务楼宇的新登记注册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可对其注册登记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额补助。 六、补助奖励审核程序 (十七)补助奖励一年一次。每年年初,由各商务楼宇业主、物业和经营期达一年及以上的入驻企业准备上一会计年度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申请,各主管街道(部门)负责初审、汇总,形成补助奖励方案后向区计经局申报。 (十八)补助奖励方案的审核由区计经局和区财政局负责,江东工商分局、区建设局

11、(房管处)协助。部门联审后,报区政府审批执行。对特色商务楼宇的命名方案,由区计经局、区贸易局、区财政局负责提出,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七、附则 (十九)享受上述鼓励政策条款的所有企业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意见,诚实守信,依法规范经营十年以上,不满足规定年限而歇业、清算、迁出我区者,取消其享受本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收回补助奖励款项。区计经局和区财政局将按规定对上述企业加强管理,随时进行抽查。 (二十)对发展楼宇经济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项目实施“一事一议”制度。 本实施细则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区计经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财政体制改革,则作相应调整。各街道必须按本细则实

12、施,不得擅自提高扶持标准和扩大扶持范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文件和平政200417号- 关于印发和平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和平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和平区加快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区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中心经济强区建设步伐,本着立足区情、发挥优势的原则,全力发展和平区楼宇经济,努力打造三条商务线,形成各具特色的商务板块,进而推动我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保持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局面,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奖励与扶持 第一条 鼓励楼

13、宇业主扩大税源 鼓励楼宇业主优化楼宇经营环境,加大招商引企力度,在提高入驻率的同时,提高入驻企业的质量。设立对楼宇经营业主奖励机制,以降低楼宇业主招商引企的成本。 (一)对经和平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确认的楼宇,按该楼宇上年度入驻的全部企业及当年由区外新引进企业,本年度实现留区税收(指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留区部分)比上年同期净增长在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对楼宇业主按当年净增长额的10%奖励。 (二)对委托开发的楼宇,可由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确定相关机构负责楼宇的招商和管理,并组织该项政策的落实。 第二条 鼓励对闲置楼宇资源的开发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开发和平区内的各类闲置楼宇资源,鼓励工业企业

14、战略东移后,实施退二进三,利用原工业企业的厂房发展楼宇经济。凡属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内的投资主体,可向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申请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已经开发营业的楼宇改变投资主体,或重新装修的不享受该项政策。 二、加强服务,优化环境 第三条 对入驻楼宇企业实行一卡通收费”、“一站式服务”和“并联审批”等工作方式,快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对我区楼宇经济发展进行专题宣传,提高楼宇的知名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五条 加强楼宇周边环境的建设,将楼宇周边环境建设纳入我区的城市建设和改造规划。 第六条 建立楼宇联络员制度,加强与楼宇业主及入驻企业的联系沟通,有针对性地为楼宇经济的发展做好服务。 第七条 根据楼宇业主和入驻企业的具体需求,不定期的组织相关的政策发布会、人才交流会、楼宇招商会。 三、实施 第八条 区计委组织编制楼宇经济发展规划,做好全区楼宇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确定范围内的楼宇,核定其入驻企业实际留区税收数据(以其当年1月至12月纳税票据为凭证),并按本实施方案第一条规定,于下一年3月份前兑现奖励。 第十条 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工商和平分局共同负责组织建立楼宇发展动态档案,逐步实行微机动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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