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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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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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环境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CAEPI-RG-ES-011-2019编号:CCAEPI-RG-ES-011-2019 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营服务 认证实施规则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2019 年 11 月 15 日实施 2019 年 11 月 15 日发布 2019 年 11 月 15 日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I 前 言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营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 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提出。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马景赟、

2、李鸿涛、王则武、莫杏梅、司传海、何佳凝。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19 年 11 月 15 日批准。 本认证规则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实施。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1 1.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 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 本规则适用于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营服务认证。 2.认证模式 2.认证模式 现场审查 + 认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 认证申请; 型式审查; 现场审查; 认证结果评价; 公示; 批准; 认证后的监督。 4.认

3、证依据 4.认证依据 本规则参考引用了下列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T/CAEPI 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 GB/T 27065 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 5.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要求 申请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表 1 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营服务认证要求 业绩要求 具有运营不低于 50 套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的实践。 人员要求 现场运营人员应具有清洗、 维护、 检验油烟净化设施的能力。 设

4、备要求 具有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检验等设备。 2 5.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环境服务认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认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运营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若通过 ISO 体系认证,同时提交体系认证证书 复印件; 4)至少提供 50 套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运营服务业绩清单; 5)至少提供 3 项运营服务业绩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委托运营合同、用户意 见、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委托运营合同期间设施排放达标的监测/检测报告; 6)现场运营人员具有清洗、维护、检验油烟净化设施等运营能力的证明材料

5、; 7)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检验设备的清单; 8)油烟净化设施清洗方式的说明以及污染防治措施满足当地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 9)能够证明申请单位运营服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5.2 型式审查 5.2 型式审查 在实施现场审查前,认证机构应对申请单位的业绩、人员、设施及服务质量保证体 系等文件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5.3 现场审查 5.3 现场审查 5.3.1 审查范围 现场审查的范围覆盖申请单位的运营管理中心、运营服务现场、油烟净化设施的清 洗场地。 5.3.2 审查时间 现场审查时间为每个运营现场审查点为 13 人日。 5.3.3 审查内容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组按照 CC

6、AEPI-ZD-305-4 环境服务认证 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申报单位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及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 1)申报单位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事 故预防和应急预案、人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办法、供应商质量控制、内部审查制度等文 件; 2) 运营服务人员的人员管理情况, 包括: 人员的培训、 人员能力评价、 人员档案等; 3)运营服务的制度及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包括:管理文件、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作 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运营业绩档案、系统运营检修档案、设备维护保 养档案、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技术

7、档案; 4)运营服务现场环保设施运营状况,包括:环保设施运转情况、清洗维护记录、污 染物指标排放情况等。 5.4 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 5.4 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 5.4.1 认证结果评价、公示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审查、现场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通过网上 公示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 定。 5.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型式 审查、现场审查、认证结论评定、公示、批准与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审查: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签

8、订合 同,不符合要求的告知补齐材料或不受理。 现场审核:收到认证费用之后下达现场审核通知,开展现场审核。 认证结果评定: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证结果评定,以审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申请 单位递交了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公示:认证结果评定通过后,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批准与证书制作:公示期结束后无质疑或质疑处理结束判定通过认证的,批准颁发 证书,批准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4 5.5 认证后的监督 5.5 认证后的监督 5.5.1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获证后监督活动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运营服务质量保证能力抽查; b)运营现场抽查; c)获证组织自我

9、声明。 在初次获证后第 13 个月开始到 24 个月之间进行 12 次监督检查,一般采取运营服 务质量保证能力抽查+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 具体依据每年制定的监督检查方案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企业是否持续符合环境服务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上一次现场 审查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 5.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获证单位出现运营能力下降或被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可增加监督频次。 5.5.3 减少监督频次的条件 获证服务经过两次及以上复审且未曾被投诉时,可减少监督频次。 5.5.4 监督不符合项的整改 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时,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通常一般不符合为

10、1 个月, 严重不符合为 3 个月的整改期,认证机构将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对整改 措施无效以及超过整改最后期限的,相应获证证书进入证书暂停程序。 5.5.5 监督结果的复核和决定 监督检查结果的复核和决定按照认证机构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5 6.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的保持 6.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服务项目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 性的保持依据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结果获得。 6.1.2 认证服务项目的变更 6.1.2.1 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服务项目,如果涉及地址、单位名称或单位法人发生变更时,

11、应向认证机 构提出变更申请。 6.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再次开展 现场审查。 6.2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2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获证单位不能保持运营服务质量或者被投诉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暂停使用或 撤销认证证书。 若获证单位由于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变更,达不到变更后的认证标准或技术要求 等原因,不再申请认证的,注销认证证书。 若获证单位被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通报有弄虚作假行为,证书立即撤销,且五年内不 得重新申请。 7.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7.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服务项目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7.3 加施方式 7.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8.收费 8.收费 自愿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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