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5、6) (46)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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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 5 安装、改造与修理 6 监督检验 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张建华 2016.10 大容规宣贯第5章 安装、改造与修理 5.1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是已取 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 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效运行,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压力容器的安装、 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2)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及技术标准; (3)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 、 修理施工方案、图样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

2、)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前,从事压力容 器安装、改造与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管部门书面告知。 大容规宣贯第5章 安装、改造与修理 相关内容: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资格分为1、2级。取得1级 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 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压力容器维修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 板压制和仅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 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 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取得C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 (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

3、位可以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 压力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大容规宣贯第5章 安装、改造与修理 5.2 改造与重大修理 5.2.1 改造与重大修理含义和基本要求 (1)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 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 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本规程3.2.2.1规 定的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粘接缝的修补; (2)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 者具备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同意; (3)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可以采用其原产品标准,经 过改 造或者重大修理后,应当保证其

4、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符合本规程6.1.2.2要求的压力容器改造、重大修理施工过 程,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5)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造为移动式压力容器。 大容规宣贯第5章 安装、改造与修理 5.2.2 改造或者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改造或者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 前,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参照定期检验的要 求, 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5.2.3 改造或者修理的焊接要求 (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増(扩)开口接管以及 焊后热处理

5、,应当参照相应的产品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且 经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2)经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完全清除后,方可进行焊接(焊 接工艺评定按照本规程4.2.1.1的规定),焊接完成后应当 再次进行无损检测; (3)母材补焊后,应当打磨至与母材齐平; (4)有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要求时,应当根据补焊深度确 定是否需要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GB150:返修深度钢材厚度的1/3,且13mm,可不在进行热处理。 大容规宣贯第5章 安装、改造与修理 5.2.4 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者修理专项要求 (1)对石墨压力容器,当改造或者修理石墨受压元件时, 需要进行粘接或者浸渍作业的,在改造或者修理作业前,应

6、 当参照本规程4.3.1.2和4.3.1.3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工艺评定 ; (2)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改造、修理过程中应当远离热 源、火源。 5.2.5 改造与重大修理的耐压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在改造与重大修理施工过 程中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粘接)方法更换或者新增主要受压元件的; (2)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二分之一实测厚度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 格的;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在更换衬里前进行)。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1 监督检验通用要求 6.1.1 监督检验 压力容器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

7、 、 改造与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安装不实施监检)。监检是在压 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的质量检 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 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监检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6.1.2 适用范围 6.1.2.1 实施制造监检的产品 (1)整体出厂的压力容器; (2)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的压力容器; (3)单独出厂并且具有焊缝的筒节、封头及球壳板,或者 采用焊接方法连接的换热管束。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1.2.2 实施监检的改造与重大修理 (1)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结构或者改变使用条件(运 行参数、盛装介质、用

8、途),并且需要进行耐压试 验的改造; (2)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壳 体对接接头的补焊或者粘接,并且需要重新进行焊 后热处理或者耐压试验的重大修理。 6.1.3 监检机构 监检机构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具有相应资质 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1.4 受检单位的义务 受检单位在监检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的制造、 施工质量负责; (2)在压力容器的制造、施工前,约请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3)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 、 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 (

9、4)确定监检联络人员,按照质量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通知监 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到场; (5)对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 , 见附件E)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 见书,见附件F),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如受检 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其 监检; (6)应当监检而未经监检的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1.5 监检机构职责 (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压力容器监检工作 质量负责; (2)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以及监检员资格情况; (3)定期组织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

10、系实施状况进行评价; (4)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存在 严重问题(注6-1)时,发出监检意见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和 颁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5)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 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6)按照信息化工作和统计年报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上报 上传有关监检的数据。 注6-1: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质量 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监检联络单提出自响声E拒不整改; 有许可要求时,已不再具备相应的许可条件;严重违反特种设备许可 制度(如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 设备许可

11、证的单位出卖或者非法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发生重大 质量事故等问题。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1.6 监检员职责 承担压力容器监检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在监检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受检单位的生产安排.及时对报检的产品进行监检 并且对监检结论负三也只; (2)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并且负有保密的 义务; (3)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 能存在一般问题时,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4)发现受检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或者压力容器安全性 能出现不符合本规程的严重问题时,及时停止监检并且向监 检机构报告; (5)及时在工作见证上

12、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6)对监检合格的压力容器,及时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 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件G),负责打监检钢印 (制造监检时)。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1.7 监检程序 压力容器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受检单位约请监检机构并且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 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2)监检员确定监检项目; (3)监检员对制造、施工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 工作见证; (4)制造(含现场制造、现场组焊、现场粘接)监检合格后 , 监检员打监检钢印; (5)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6.1.8 监检内容 (1)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 检查

13、与见证,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与重大修理过 程及其结果是否满足本规程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2)对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1.9 监检项目 6.1.9.1 监检项目的确定原则 监检员应当依据本规程、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标 准和制造技术条件、工艺文件,综合考虑所监检的 压力容器制造、施工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 结合受检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状况,基于产品 质量计划确定监检项目。 监检员确定的监检项目,不得低于本规程6.2至 6.5的相关要求。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1.9.2 监检项目的分类 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

14、,其要求如下: (1)A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项目,在压 力容器制造、施工进行到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 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制造、施工 ; (2)B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监检 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 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继续制造、施工,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 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3)C类,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影响的检验项目,监检员通 过审 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本规程监检项目设为C/B类时 监检员可以选择C类,当本规

15、 程其他相关条款或者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时,监检员应当选择B类; (5)监检项目的类别划分要求见本规程相应章节的有关要求。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1.10 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 监检机构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监检工 作见证和监检记录的要求。 (1)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以 及监检员签字(章)确认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 、 试验报告和监检记录; (2)监检记录应当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 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本规程明确要求的监检记录 外,监检员还应当记录监检工作中的抽查情况以及 发现问题的项目、内容。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1.11 监检机构存档资料 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监检证 书并且将相关监检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压力 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监检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监检证书; (2)监检完成后的质量计划复印件、监检记录等 有关的监检工作见证; (3)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 (4)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书; (5)监检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存档的其 他资料。 大容规宣贯第6章 监督检验 6.2 制造监检 6.2.1 制造监检通用要求 6.2.1.1 技术文件审查 受检单位在制造投料前将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 质量计划、焊接工艺规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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