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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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科技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民事执行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姓名:谢海胜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裴丽萍 2011-01-15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 摘 要 民事执行以对物执行为其常态,在识别和判断某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责 任财产时, 执行机构基于审执分立的要求和效率的考虑, 遵循外观主义和形式化规 则,仅依据执行标的之财产归属的外观情况,以及申请执行人的陈述或被执行人 的报告来判断, 从而导致侵害善意第三人的情形的发生。 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及操作无明确规定,而善意取得 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因其与被执行的财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有着应用上的争 议

2、,而对于在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是否善意取得被执行的财产,各地法院在实践 执行程序中因无具体的操作规程而适用不一,这样导致出现同案不同执行结果的 现象。因此,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概念、构成、价值、 正当性及利弊进行一番辨析,从而为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完善尽绵薄之力,为我国 目前的执行程序提供路径借鉴。 关键词:善意取得 财产权 正当程序 执行异议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II Abstract Civil on an object to perform its usually phenomena, in a recognition and judge whether a cert

3、ain property i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operty concerned, the institution is based on division of judicial and executive ,and efficiency of the appearance and formalize regulations, based solely on the subject of the estate vested in and apply to the executor of the statements or subjected to re

4、port, which led to infringe any third parties. Of civil procedure for the execution of a system of the application and operation is formulated, and goodwill in carrying out a system of the application to the property are interrelated and has applied to the dispute, for the program decided whether to

5、 have been carried out intentions of the property, the court in practice the program because there is no specific regulations and apply, so different to cause a common meal alone on the results of the phenomenon. Therefore, this kind of a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s in the form, values and concepts,

6、legitimacy and disadvantages a discrimination to our judicial system will do what little i can, for chinas borrowing program execution path. Key words: Kindness to Property Proper procedures The objection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 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 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

7、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 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 借阅。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 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论文属于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v” )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8、。 不保密。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 引 言 自欧洲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大凡出现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增长都得益于财富 的迅速流动,即财富的再创造性。财富在流动与增值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交易风 险与资金白流的现象,为应对此种风险,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应运而生。善意取得制 度作为欧洲民法的一项伟大创举,成为民法系国家几百年以来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源于古日耳曼法的“Hand muss Hand Wahren”,即“以手护手”原则。该原则历 经古代、中世纪、近代乃至当代的岁月与制度变革之后,经过诸多变迁与完善, 最终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得以确立,并承担着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作用。善意取 得制度的确认,在世界范

9、围内的民法领域确立了一项重要的裁判规范,它包含的 所有权协调机制,是以牺牲所有权人的自由意志为代价而换取市场交易的安全, 换取商业信誉的稳定,是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博弈中作出的艰难选择。 现行,我国当前的民事执行领域中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善意取得制度 作为一项先进的民事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国家大多已经被明文确立,它所蕴含 的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功能,已经被绝大多 数的人们所认可。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其应当 被规定在民事执行法律中。如何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如何完善善意取得制 度的实践,从而为其立法化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已成为

10、民事诉讼法学上一个迫 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本文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说论起,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 要件、适用范围、功能及呈现的问题等方面作一番评价、分析与探讨,从而能更 加清晰的诠释这一制度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与完善。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 1 民事执行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概说 民事执行程序是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除了要保护善意第三人 的权益外,更要甄别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的恶意行为。为正确适用善意取得制 度,这就要求我们深刻领会物权法的内在精神,剥开善意与恶意的伪装,平 衡真实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因我们理解的错误和判断的失衡,引来对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有失公正性的评判。因此有必要

11、对民事执行程序中善意取得制度的 理论依据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执行活动 顺利进行具有现实的意义。 1.1 民事执行程序中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渊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 护手” ,并以罗马法时效取得制度为基础的虚拟的要求返还所有物的制度1。日耳 曼法的物追及制度及其限制基础深深地根植于日耳曼固有的公示思想里,这个思 想的现代表现就是善意取得制度 2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笔 者认为,其应当被规定在民事执行法律中。如何建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如何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从而为其立法化进行充分的理论准备,已成为民

12、事诉 讼法学上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司法实务部门和一些民事特别 法则承认这一制度,理论界亦持肯定态度。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中善意取得制度 指被执行人将被执行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案外第三人,如受让人取得该 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人民法院不得就该物进行强制执 行。 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实践依据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以保护善意无过失的交易 者的利益为使命,旨在加速流通,谋求社会整体利益。 1 英 巴里尼古拉斯著: 罗马法概论 ,黄风译,法律出版社 2 0 0 0 年版,第 1 3 2 页。 2(日)安永正昭著: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考察(

13、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考察) ,转引自肖厚 国: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载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 第 1 3 卷,法律出版社,2 0 0 0 年版,第 5 3 页。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 1.2 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 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分为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一、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 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形成各 个不同的观点,且各派观点之间,尚未有统一的意见。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 作为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 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现如今,我们要研究何为

14、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就无法 回避这么一个问题,即法律究其要把一个有瑕疵的交易行为作为的合法交易加以 保护与规范。也就是说,一个有缺陷的商事行为亦或民事行为,如何能够从法律 上被予以承认。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护交易安全是民事交易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共同的法理念。善意取 得制度的核心即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息,即善意第三人遵照市场交易的规 则,无过失的履行其交易职责,当真正的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 时,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应然被保护。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交易财产的流转进行保 护,从而实现了市场交易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也保障了财产流通的顺畅。当前世 界各国,无论实行何种经济制度,其发展的

15、推动力离不开市场交易与资金流动, 而市场的千变万化与资金的瞬息万变, 都使得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处于危险的境地。 而出于交易的经济性与效率性而言,不可能强求交易双方在从事交易之前,对标 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况进行了解,因为该项了解过程不仅不利于交易双方的诚信 交易,也会导致交易效率的降低与交易成本的倍增。而从立法上确立善意取得制 度,无疑会促进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的畅通。 第二,确立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保护现存财产占有关系。善意受让人受让 财产之后可能以该财产为基础再建立新的财产占有关系。如果允许原所有人无条 件地追回其所有权,势必推翻已形成的新的财产占有关系,破坏既存经济秩序, 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混

16、乱。建立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就可以取得受让物的 所有权,此后,以该物为基础再建立的各种财产关系均为合法关系,受到法律的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 保护。 第三,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形成登记公示推定力与公信力的统一。所谓登记 的推定力是指,依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所为记载某人享有某项权利时,推定该人 享有此权利,而依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涂消某项权利时,推定该权利消灭。赋予 登记推定力的目的便在于交易安全。然而,并非任何相信登记记载的交易当事人 都给予保护,只有那些正当信赖登记的善意者才值得保护。因此,在赋予登记推 定力之后,必然要赋予登记公信力。所谓登记公信力是指,对于登记的内容给予 信赖者,法律根据信赖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纵使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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