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与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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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础文化剐与l法l制l建l设 乔伟 中国传统文化思想是我们中华民族 经过几千年来的创造 、 发展 、 吸收 、 融合 、 批 判 、 扬 弃而逐步形成的一个内容非常庞大而又繁杂的复合体 , 其中既有精华 , 又有糟粕 。 所以对它 持简单地肯定或者简单地否定的态度 , 都是不可 取 的 。 特别是那种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思 想一 无是处 , 甚至把中国过去与现在的一切丑恶 现象都归 罪 于传统文化思想的看法 , 更是不公正 的 。 我们认为 , 对待中国传统文化思 想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 , 即从马克思列宁主 义的立 场 、 观点 、 方法出发 , 对它进行具体分析 、 批判 和扬弃 , 只有

2、如此 , 才 能达到古 为今用 , 有 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的 。 马克思 说过 : “人们 自己创造 自己的历史, 但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 地创造 , 而是在直接 碰到的 、 既定的 、 从过去 继承下 来的条件下创造 。 ” 这就是说 , 各个时 代 的发 展都有其连 续性和继承性 , 后人总 是在前人奠定的基础上建立 自己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的 。 这也是一 条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发 展的规律 。 从法制建设 的历史发展来看 , 这一点表现的更为 明显 、 更为突 出 。 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被称之为 中华法 系 , 在 全世界 范围内是独树一 帜的 。 但是中华法 系不是一朝

3、一夕形成的 , 也不是那一个哲人 学者单独发 明创造的 。 中华法 系是 一 个连续不断的发 展过程 , 是我们民族及其优秀 代表人物所共同创造的一笔财富 , 是我们 祖先 留 给我们的一 份珍贵的法学文化遗产 。 在中华法系形成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 各封建王朝之间的 法律制度的相互 继承关 系是十分明显的 。 孔子 说 : “殷因 于夏礼, 所损益可知也 ; 周 因于殷 礼 , 所损益可知也 。 其或继 周者 , 虽百世可知 也 。 ” 这 说 明后朝的礼法 制度对前代的礼法 制度 , 既有继承 , 又有改革 , 有时简直就是原封不动地照 搬 。 对于这一点 , 在 学术界是从 来 没有异议

4、 的 。 那宋 ,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中 , 我们 能不能与过 去一刀两 断 , 而不 必考虑我们 民族的历史文 化传统呢?我认为这不仅是不 可 能的 , 而且是非常有 害的 。 我们 现在提出要建 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 义 法制体系 , 这个 “ 中国特色 ” , 主 要就是指中国的历史传统和中 国的现实国情 。 如果抛 开了历史和国情 , 不仅中国特色无从谈起 , 而且这样的法律因为脱离 实际也必 然是行不通的 。 关于无产 阶级对历史上的法 学文化遗产 是否可 以继承的问题 , 在 “文化大 革命 ” 以前 , 争论比较激烈 。 那时有一种流行的说 法 , 就是我们既然废除了国民党的

5、六法全书 , 那么对我 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文化遗产 , 就不仅不能继承 , 而且要把它彻底 “打碎” 。 很显然 , 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 , 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是背道而驰的 。 恩格斯早就说过 : “在辩 证法中 , 否定不是简单地说不 , 或宜布某一事物的不存在 , 或用 任何一种方法把它消灭 。 每一种事物都有它的特殊 的否定方式 。 经过 这样的否定 , 它 同时就获得发展 , 每一种观念 和概念也是如此 。 ” 这 说明否定不是简单地宣布某一事物的 不存在或 把它消灭掉 , 而是事 物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一种形式 , 是 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一个推 陈出新的发展过程 。 所以不

6、能说否定就不能继承 , 或者说继承就不 能否定 , 把这两者机械地对立起来是违反辩证法的 。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 : “我们决不可 拒绝继承和借鉴古人和外国人 , 哪怕是封建阶级和资产 60 少 阶级的东西 。 ” 因此对历史上各种类型国家的法律制度 , 我们都要认真地加以研究 。 凡 是对加强社会主 义 法制和发扬人民民主有用的东西 , 都应当批判地吸取 ; 凡 是对无产 阶级专 政和社会主 义 现代化建设有害的东西 , 都应当予 以扬弃 。 立 法实践 说 明 , 我国社会主 义法制 建设正 是沿着批判 的继承这个道路前进的 。 无产阶 级对自己民族历史上的法学文化遗产 , 不 是能不 能

7、继承的向题 , 而是敢不敢于正视这种继承事实的向题 。 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学文化遗产 , 从其内容来看 , 主 要包括两个方面 : 一是历史上各个时 期的法律制度 , 即法律规范;二 是历史上各家各派的法律思想 , 即法律学说 。 在历史发 展 的 过程中 , 这两方面又互相 渗透 、 互 相影响 、 互 相促进 , 使我国古代法 制发 展 到 了非常完备的 境地 。 在世界范围内 , 如果说 罗马 法是奴隶制法典 的典型代表 , 而 拿破仑 法典是资 产阶级 法律的典型代表 , 那么我国的 唐律作为封建 专制主 义 法典的典型代表 , 是 当之 无 愧的 。 当然 , 我国古代的法学文化遗产和

8、我国整个传统文化思想一样 , 既有民主性的精华 , 又有封建性的糟粕 , 要做具体的分析 , 不能一概而论 。 在一般立法方面 , 如君主专制 , 以言 代法 ; 令高于律 , 权大于祛 ; 等级特权 , 官贵民贱 , 政法合一 , 行政干预 ; 刑罚残酷 , 株连 无 罪, 刑讯 逼 供 , 冤狱丛 生等等, 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 , 有夫权至上 , 男尊女卑 ; 三 从四 德 , 适一而终 ; 立嫡以长 , 重男轻女 ; 父母包办 , 买卖婚姻等等 , 这 些都是我国古代立 法和 司法实践中最落后 、 最腐朽 、 最黑暗的一面 , 其影响与毒害至今尚没有完全肃清 。 可以说 , 这种历史文化

9、传统 是我们民族前进的沉 重包袱 , 是我们建立民主与法制的最大障碍 , 是我们 国家实现 经济与政治现代化的绊脚石 。 我们如果不 从这些传统文化思 想中摆脱 出来 , 要想建 设一个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 义国家 , 只能是一种不切 实 际的幻想 。 但 是 , 在中国祛制建设的历史传统和法学文 化遗产中 , 除了这些应当批判与扬弃 的糟粕 以外 , 也还有许 多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与吸取的精华 , 可供我们借鉴 。 比如说 : 第一 , 礼法并用 , 罪刑相称 。 我们这个民族既有讲究礼治 , 又有厉行 法治的历史传统 。 早在西周奴隶制发 达时期 , 就在 “ 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创立了

10、礼法并用 的法律制度 。 而到 了百家争鸣 的战国时代 , 对礼与法的关 系及其作 用 , 已经在理论上有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 正如司马迁所总结的那样 : “夫礼禁未然之 前 , 法施已然之后 ; 法之所为用者 易见 , 而礼之 所为禁者难知 。 ” 这说明礼是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来消除人们的犯罪意 图 , 所 以叫作 防患 于未然 之前 ; 而法则是通过对个别违法犯 罪者的惩罚来消除对统治阶 级 的危害 , 所以 叫 作补救于 已然之后 。 为了控制与镇压被统治阶级的 反抗 , 历代统治者都根据阶级斗争的发 展 形势 , 交替地使用这两种统治手段 。 这就叫作 : “文武 并用 , 长久

11、之术也 。 ” 但是 , 对于统 治者治理国家来说 , 礼与法这两种手段不是并重 的 , 而是以礼为主 , 以法(刑)为辅 。 孔子 说过 : “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 ” 又说 : “ 道之 以政 , 齐之 以刑 , 民免而无耻 ; 道 之 以德 , 齐 之 以礼 , 有耻且格 。 ” 他认为对人民用礼义来教化开导他 们 , 比单纯用刑罚来惩治他们有 更大的优越性 ; 人民不但有廉耻之心 , 而且还会心悦 诚服地遵守法律秩序 。 正如贾谊所说 : “礼云礼云者, 贵绝 恶于未萌 , 而起教于微吵 , 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 ” 正是由 于 儒家学者的提倡与坚持 , 也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

12、反复试验与比较 , 在 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一整 套礼法并用 、 德主刑辅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 , 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 。 而在如何实行法 治这个问题上 , 一些有远见 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又提出了刑罚适 中 、 罪刑相称的主张 。 所谓刑 罚适中 , 就是说国家在制定刑罚时 , 要根据当时的社会情况 , 采用一种比较合理的 刑罚幅 度 。 孔子说 :“礼乐不兴, 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 , 则民无所措手足 。 ” 这 里所说 的 “ 中 ” , 就 是指 的一个国家刑罚总体轻重的度量分界 , 即无过之 , 亦无不及 , 而要用中典以 治世 。 所谓罪刑相称 , 就是对个别犯 罪者的处 罚 , 必

13、须和他 的罪行大小相适应 , 既不能重 罪 轻罚 , 也不能轻罪重 罚 。 荀 况说 : “刑称罪则 治, 不称罪则乱 ”;“ 赏不 当功 , 罚不当罪 , 不祥莫大焉” 。 这就是说 , 在推行法治时 , 既要反对严刑峻法的恐怖主义 , 又要反对宽大 无 边的放纵主 义 。 这种礼法并用 、 罪刑相称的学说 , 是封建刑事立法 的指导思想 , 是我国古 代 法制建设经验的正确 总结 。 无论 那一个封建王朝 , 如果能认真贯彻这个指 导思想 , 一般都 可以取 得长治久安 ; 如果放弃或偏离了这个指导思想 , 大都口短促灭亡而告终 。 大家都知道 , 秦始皇就是一个不信奉礼法并用 、 罪刑相

14、称学说的封建帝王 。 他 统一六国之 后 , 放弃礼治 , 专任法治 , 轻罪重罚 , 株及无辜 。 结果是 “赫衣塞路, 图圈成 市 , 天下愁 怨 , 溃而叛之 ” 。 在他死后不久 , 即爆发 了以陈胜 、 吴广为首的农民大起义 , 终于把秦帝国这个庞然大物淹没 在农民战争的汪 洋大海之中 。 秦王朝的短促而亡证明了老子所说的话很有道理 , 即 “民不 一畏 死 , 奈何以死惧之 ” I 这说明严刑峻法不足 以治国 , 从 来没有一个政权可 以单靠杀 人而保持 稳定的 。 继秦而起的汉王朝总结了 “秦 任刑法不变, 卒灭赵 氏 ” 的历史教 训 , 采用 “霸王道 杂之 ” , 亦即礼法

15、并用 、 轻刑省罚的法律制度 , 推动了汉初社会经济与 文化 的发 展 , 造成了 “文景之 治 ” 的繁荣 。 历史上正 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 对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不能说是没有 借鉴意义 的 。 第二 , 以法 治吏 , 刑无等级 。 从立法与司法方面来看 , 我国古代的一些政治家都强调把 以法治吏作为重点 。 孔子说过 : “上好礼, 则 民莫敢不敬,上好义 , 则民莫敢不服” 。 “其 身正 , 不令而行 ; 其身不正 , 虽令不从 ” 。 “苟 正其身矣, 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 , 如 正人何?这就是说 , 一个国家 的法治状况的好坏 , 亦即法律能否得到 严格遵守与顺利施 行

16、, 主 要不是取决 于平 民百姓 , 而是取决于大小官吏 , 特别是那些握以大权的统治集团的成 员 。 如果这些人都能以身作则地遵守法 制并依 法办事 , 就会影响并带动普通 人 民去 自觉地遵 守法律 。 有一次季康子向政于 孔子 , 孔子 回答说 : “政者, 正也 。 , 子帅以正 , 孰敢不正 。 ” 应当肯定 , 孔子关于 “政 者 , 正也 ” 的定义是非常精辟的 , 他确实抓住 了治国中的根本 问 题 。 季康子苦于盗狱太多 , 向孔子求 教 。 孔子 回答说 : “ 子之不欲 , 虽赏之不窃 。 ” 这就 一针见血地指出 : 老百姓之所以 去偷盗 , 正是由于 统治者贪求无厌 , 过分剥削的 结果 。 还有 一次季康子问孔子 : “ 如杀无道 , 以就有道 , 何如? ” 孔子 回答说 : “子 为政, 焉用杀?子 欲善而 民善矣 。 君子之 德风 , 小人之德草 , 草上 凤 , 必很 。 ” 孔子认为 , 良好的吏治比严 刑峻 法更有成效 , 所以他特别强 调领导者个人的品德修养 , 一再要求统 治者要做 到 “克己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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