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海事培训船舶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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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镇江地方海事 二一四年三月 船舶签证管理 提 纲 一、概述 二、 相关法规、规章 三、签证管理规则 四、 船舶签证实务 一、概述 (一)签证的概念与作用 概念: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 为。实际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进出我国境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实施行 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海事管理机构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的基本执法手段之一,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的重要关口 。 作用:(1)准确地掌握船舶、船员的动态和状态;(2)预测港区 和航段内船舶交通密度、船舶等级、类别 ;(3)了解港区内航行 船舶及船员的状况

2、、航行和停泊秩序;(4)进行水上交通流量统计 ;(5)作为海事管理机构与船舶及船员直接接触的对外窗口,船舶 签证可向广大船舶、船员进行安全生产与安全法规宣传,提供安全 信息咨询服务,收集船舶和船员对海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宋朝 船舶进出港口管理,始于宋代。凡经营海外贸易的商船,出海 前经市舶司审查发给“公凭”,持“公凭”在指定的港口发船 出港前要经查验,验明没有夹带违禁品始予放行;返航必须回 原发港内由巡检监视(史称“编栏”),防止货物未经抽解(即征 收关税)而自行交易。 北宋政和三年(1113年),华亭县(上海)设市舶务,始对进出 海港的船舶进行签证收

3、税。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元朝 基本沿袭宋制,由市舶司签发“公验公凭”。 明代 对朝贡贸易的番船实行“勘合”制度,编置勘合及底簿发至布 政司及各都、卫、所,商船需到指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比照勘 合相符后发遣。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清朝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500石以下的出海船只需具保结,由海 关登记、编号、发照。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上海设江海关,原上海地区先后建立 的市舶机构的签证等职能纳入海关司理。定港口所在的布政司 比照勘合相符后发遣。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民国 民国初期,除出海贸易的船只,仍由海关负责登记、编号、发 照外;省

4、内江河贸易船只,由水警机关管理。 民国16年(1927年) ,上海地区的船舶签证工作由市港务局、公 用局和交通部上海航政局共同执掌。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建国后 建国初期沿用民国建制,如上海地区,船舶签证管理由华东区 航务管理局(1950年5月5日改称上海区航务管理局)和市公用局 共同负责。 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下达统一航务及港务管理指令 ,统一职能于港务管理局/航务管理局。 1952年3月,政务院公布施行本国轮船进出口暂行管理办法 规定,本国轮船应在进口时限内办理进口签证和出口前办理出 口签证。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1958年8月,关于废止沿海和

5、内河航行船舶进出口签证,加 强船舶安全监督的决定。1958年5月31日停止核发内河船舶 通行证书,于6月4日起废止内河船舶签证制度。同年7月,各 地运输管理所等船舶签证机构撤销。签证制度废止后,违章 超载情况严重,港航监督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船舶进出上海港 的动态,船舶安全航行不能保证。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1961年2月,交通部出台关于恢复沿海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 港口签证制度的决定。 并规定:河海航行船舶必须有航行签证簿;船舶进出港口, 出口签证一次,未经签证的船舶不得出口;船舶办理进出口 签证,必须具备适航状态,领有港航主管机关发给的检验、 丈量、登记、航行签证簿等证件;在技术

6、职务上必须配备合 格船员证书,未有合格证书的凭“船员临时在职证明”暂行 签证。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1966年11月“文化大革命”,内河船舶进出港签证再次被废 除。 1970年,各地陆续恢复。 一、概述 (二)船舶签证的历史沿革 步入正轨 1979年3月,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办法。 1981年8月31日,关于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间航行应办理进 出口签证的通知。 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中国船舶 进出口签证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1987年,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发出关于严肃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的 通知。 1991年3月,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7、管理规则。 1993年5月17日,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007年5月31日, 新修订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出台。 二、有关法规规章 船舶签证管理涉及的法规与规章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8)部海事局就有关船舶签证工作下发的指导性文件、制度 等。 三、签证管理规则 93规则施行14年以来,船舶签证管理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

8、的完善、航运经济和科技手段的发展、 行政管理理念的进步,特别是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 施和2002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使船舶签证管理 遇到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船舶签证管理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签证管理规则 (1)准确定位船舶签证的性质,明确船舶签证的功能。 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如何履行国家监察的职能,界定海事管理在水 上交通安全管理链中的地位和作用,理顺船舶签证管理与其他海 事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确定船舶签证管理的地位和功能,做到 “不越位、不缺位”,从而真正发挥船舶签证管理的效能,实现 有效监管。 (2)界定的船舶签证法律性质和理顺船舶签证法律

9、关系 。 明确对签证条件、程序、形式的设置使之符合行政许可的原则和 要求 ,规定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 签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和作为行政主体的签证机关及其签证人员 的法律责任和责任形式。 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签证管理规则 (3)进一步适应港口和航运经济的发展 随着港口经济和航运生产力的发展,港口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一 些航运发达的内河水域港口相连成片,形成了密集的“港口群” ,港口密集度的提高、港区范围的迅速扩大,使得港口界限和范 围不断变化,码头所属权、经营权也较复杂,新老港区作业点分 布的复杂化以及船舶港内运输和临近港口之间的运输形式的复杂 化使得船舶进出港口的行为

10、难以严格界定;在科技进步的推动下 ,水路运输方式也在不断丰富,拖带和顶推驳船运输方式呈现出 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船舶签证管理进一步适应港口经济和航 运生产力的发展 。 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签证管理规则 (4)进一步体现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把高效原则和便民原则作为行政许可的重要原则, 以往每次进行船舶签证时都需要校验大量的文书和资料,反复提交 、重复查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了很多不便。规则要求简化程 序,节约行政成本,充分发挥执法资源的效率,提高行政效率。 (5)适应海事管理法律环境的变化 适应安全生产法、港口法、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等一系列 法律法规的实施,管理范围、管理理念、管理

11、方式和执法模式改革 的要求。如:水监体制改革后机构名称改变的影响;安全生产法 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规则进一步体现这一要求。 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签证管理规则 (6)推进船舶签证管理创新和科技进步 随着现代管理理念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和网 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远程签证、信誉签证等方式已经成为可能 。 近年来部分单位已经成功地开发并运用电子签证。 海事系统“船舶一卡通”工程的建设,加快了电子签证建设的 步伐。 明确电子签证的法律地位,设定和规范电子签证的条件和程序 ,使各种签证方式合法化、规范化,以适应管理创新和科技进 步的要求。 07规则的意义与作用 三、签证管理规

12、则 1、适用船舶为国内航行船舶; u中国籍船舶且在国内航行; u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内港口之间航行时需要申请船舶签证 ,但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只需办理船舶 进出口岸手续,无需申请船舶签证; u长期在固定地点锚泊的趸船等浮动设施,无需申请船舶签证。 u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当其从事营业 性运输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 (一) 适用范围: 三、签证管理规则 2、适用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 u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河 流、水库、湖泊。 u城市内河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具体 办法执行; u海上旅游景区水域水上交通

13、安全仍然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 (一) 适用范围: 三、签证管理规则 1、航次船舶签证的情形 u船舶由港内驶出港外; u船舶由港外驶入港内 ; u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 u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 u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 u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时 。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2、航次签证的办理时限 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 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 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 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3、

14、申办人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 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 营人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4、重新办理出港签证 u当船舶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u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u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u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时。 船舶或其经营人申请重新签证时,只需提交与变动事项相关 的材料。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5、补办签证的情形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 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

15、完 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6、免办签证的情形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 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船 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b、上下旅客;c、装 卸货物。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7、航次签证的条件: 1)船舶适航或者适拖; 2)提交相应的资料。 (1)船舶签证簿 (2)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3)船舶国籍证书 (4)船舶检验证书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

16、适用的船舶) (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12)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 (13)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14)船舶营运证 *对于已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电 子信息卡的证书或文书,可免于提交。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8、航次签证的工作程序: 1)受理申请。 (1)申请人:船舶或者其经营人 (2)报告: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 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 (3)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 申请办理 (二)一般规定: 三、签证管理规则 2)审核。 审查船舶是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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