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例外情形及其处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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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 的例外情形及其处理 主讲:陈洵熙律师 目录 目录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与其他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处理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一)条例第五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 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三)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 开 二、政府信息与其他信息 (一)政府信息 1.定义 是指

2、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 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条例第二条 二、政府信息与其他信息 (一)政府信息 2.特征 (1)政府信息的拥有主体 包括三类:行政机关(条例第二条);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条例第三十 六条);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汽、供热、 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 位 (2)政府信息的形成 在履行日常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 根据形成方式确定公开主体。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 (3)政府信息的客观性 以一定方式记录、保存,不需要重新加工、汇总、制作 二、政府信息与其他信息 (二)其他信息 1、民事信息

3、 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形成的信息,如商业合同等。 2、内部信息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 关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如文件签批程序、劳动 合同等。 3、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在决策前的讨论、研究、审查,以及行政机 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 二、政府信息与其他信息 (二)其他信息 4、党政混同信息 党政联合发文,党委委托行政机关制作,党政联曙办 公等。 5、档案信息 移交国家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一)“三需要”判断

4、1、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 信息。 2、国办发(2008)36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 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 息,可以不予提供。 3、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未对申请人的条 件进行限制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二)内部信息 1、性质是不是政府信息? 条例没有直接规定内部信息属于“非政府信息”,但 条例第二条“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解读内部信息不 属于政府信息。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 可不予公开 2、判断效力及内容 效力仅仅限于机关内部,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

5、。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有关行 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条例(征求意 见稿)第十七条)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三)过程性信息 1、界定 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为;是“现在进行时”;属于政府 信息。 2、不予公开依据 国办发(201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3、公开或不公开的范围限制 意见信息不公开;未成熟的主体行为信息不公开;过程中 的事实信息应当公开;过程结束后的信息公开。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四)涉及“三安全一稳定”信息 1、相关规定 条例总则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不得

6、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 定。 2、适用行政机关承担说理举证义务 解答问题14规定,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不予 公开的,应当依照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 险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提交社会风险评估报 告。 3、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第一款规定 ,三类信息可不予公开。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五)国家秘密信息 1、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判断依据及职责 由行政机关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 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工作

7、的通知(国办法(2010)57号)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 1、定义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2)我国对个人隐私涉及的范围尚没有具体法律 规定,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向公众公开的、 不愿公众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 :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 私、家庭隐私、个人经历、基因隐私等等。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 2、处理 第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8、。 权利人对涉及其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拥有决定其是 否公开的权利。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的,应当书面征询意见。权利人逾期未作答复的, 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二、适用“信息的可分割性”原则,向申请人提 供其他信息。 第三、属于非强制性例外 如果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相对应的公共利益足够 重要,则允许为公共利益让步。条例第十四条 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判断权和最终决定权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七)法定例外 1、法定例外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2、三种情形 A由特定机

9、关予以发布。突发事情应对法规定 的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 状况信息及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等 B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0 条规定,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C有特殊限制的信息。没有定密,但有特殊限制, 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八)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信息 1、行政机关有义务提供保存的政府信息,但没有 义务为申请人搜集信息,也没有义务为申请人汇 总、分析、加工信息。 2、相关规定 国办发(2010)5号文件第二条,司法解释

10、第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 条规定,“不得提供重新收集、制作或者对现有政 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 3、不能混同于行政机关在查找信息方面一些简 单、必要的操作 搜集仅指向被申请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搜集;“汇总、分析、加工”是指对信息 内容的处理,并不包括政府信息存储方式转化方面 所采取的必要技术措施。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九)已移交国家档案馆信息 1、按照档案法规定查阅 涉及适用法律竞合问题。在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归 档后属于国家档案,其公开和利用受有关档案的法 律法规调整;在移交之前属于政府信息,受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调整。

11、 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 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 ,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2、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移交的情况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确切告知情况的,仍然应承担依 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责。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十)涉及多部门的信息 1、条例未规定如何处理 2、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 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 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

12、其他行政 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协商、确认,保 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十一)党政混同信息 1、党政混合信息 是指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联合制作的文件(使用党 委文号)、行政机关接受党委部门的委托依职权制 作的文件、党政合署办公党委制作的有关行政管理 文件、属于党委序列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制作 的涉及行政管理的文件等。 2、是否公开需经党委组织部门的许可 3、如果党委组织部门许可的,可以公开,但应答 复申请人其申请内容属“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 同时基于便民原则予以提供。 4、政府和党委联合发文使用行政机关的文号的, 则属于政府信息

13、而非党政混合信息。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十二)多种信息混同 有政府信息公开、咨询、信访请求、举报事项等 等。 信访与政府信息公开属于两种不同制度,有不同的 功能价值、职权设定及程序规则。 可以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综合辨析: 政府信息公开要符合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 信访则表现为咨询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方式。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提出咨询请求,进行信 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 人不予处理。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十三)重复申请 国办发(2008)36号文件第(13)项规定,

14、同一申 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 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 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同一信息向不同机关申请;以不同申请人名义申请 同一信息;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信息多次申请。 不宜认定为重复申请的特殊情形:原来属于保密范 围的政府信息,超过保密期限已经解除保密;原申 请的相关信息还未成熟,即未形成,此后成熟的, 申请人再推出申请的。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特殊情形及其处理 (十四)更正政府信息记录 1、规定 条例25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 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 正。 暂行办法25条

15、 2、可以拒绝的二个理由 一是不存在“政府信息记录错误”的情形; 二是“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 四、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处理 (一)举报 1、举报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 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 以调查处理。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后果 条例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处理 (二)行政复议 1、要求驳回复议申请 (1)驳回复议申请的一般情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行政 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有两种 :(一

16、)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 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 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处理 (二)行政复议 (2)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中的特殊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驳回复议申请:对申请 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要求行政 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 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 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 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行政程序 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 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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