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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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贸易实务之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1进出口贸易实务 主要内容: n商品检验 n索赔 n不可抗力 n仲裁 2进出口贸易实务 学习要求: n本章主要介绍在国际贸易实施过程中,如何预防 争议的发生和一旦争议产生如何进行解决,通过 学习,要求掌握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 裁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3进出口贸易实务 第一节商品检验 n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交 付给买方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 确定合同的标的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有时 还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发生 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 因和责任的归属,

2、货物的检验还包括根据一国的 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货物或有关的事项进 行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 性检验或检疫。 4进出口贸易实务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职责 我国的商检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其职责是: 1、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 2、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3、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进出口贸易实务 1、法定检验。商检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 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未经检验 检疫或经检验检疫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 ,不准输入输出

3、。 6进出口贸易实务 法定检验的目的: (1)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 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2)防止次劣有害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 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输入或输出,保 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维护国家的权益。 7进出口贸易实务 n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 n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的进出境商品 检验检疫。 n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应实施卫生检验检疫 的进出境食品。 n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 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n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货舱和

4、集装箱等运载 工具的适载检验。 n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境 商品的检验。 n国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 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的检验检疫。 8进出口贸易实务 2、公证鉴定。应国际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商检机构 以公证人的身份,办理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 的检验鉴定业务,出具证明,作为当事人办理有 关事务的有效凭证。 3、实施监督管理。商检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 进出口商品有关企业的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进行 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进行评审,对进 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等。 9进出口贸易实务 国际检验机构 n国际上的检验机构有官方的,有同业

5、公会、协 会或民间的,比较著名的有: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日本海 外货物检验株式会社、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美国保险人实验室等。 10进出口贸易实务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1、报验。 出口报验一般在货物发运前7天提出,最晚 必须提前24小时。 进口报验一般在货物到达后提出,时间不得 超过1个月。 2、抽样。 3、检验。 4、签发证书。 11进出口贸易实务 三、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n法律规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 n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 12进出口贸易实务 n法律规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 买方有权检验的问题。各国法律,包括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除双方另

6、有约定外,买方有权对所购买的货物进行检验 ,并具体规定了检验时间和地点。但是,买方 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不是表示对货物接受的前提 条件,如果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 行检验,就是放弃了检验权,也就丧失了拒收 货物的权利。 13进出口贸易实务 n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 (1)出口国产地检验。 (2)出口国装运港检验。 (3)进口国装运港检验。 (4)进口国买方所在地检验。 (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14进出口贸易实务 检验方式内容备注 出 口 国 检检 验验 生产产工厂 检验检验 买买方检验检验 人员员或买买方委托检验检验 机构的人 员员,或者买买方委托卖卖方在货货物出厂前进进 行

7、检验检验 。 卖卖方只承担货货物在离厂 前的责责任,对卖对卖 方有利 。 装运港 检验检验 由合同约约定的检验检验 机构在装运港装运前 或者装运时进时进 行检验检验 ,并且由该该机构出 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 作为为确定商品品质质和重量 或数量的最终终依据。 以离岸品质质、离岸重量或 数量为为准,对卖对卖 方有利 。 进进 口 国 检检 验验 目的港 检验检验 由合同约约定的检验检验 机构在目的港进进行检检 验验,并且由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 作为为 确定商品品质质和重量或数量的最终终依据 。 以到岸品质质、到岸重量或 数量为为准,对买对买 方有利 。 买买方所在 地检验检验 买买方检验

8、检验 人员员或买买方委托检验检验 机构的人 员员,在买买方营业处营业处 所或最终终用户户所在地 进进行检验检验 。 主要用于成套设备设备 、机 电电等包装比较负较负 复杂杂的 商品,对买对买 方有利。 出口国检验、进 口国复验 货物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其检验证书仅仅作为卖方向银行 议付的单据。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 有权通过约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如 果存在问题,买方可以凭据复验证书向 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比较公平也比较合理,所 以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 用,因而形成一个惯例: 除非另外有约定,买方有 权复验,我国基本采用这 种做法。 15进出口贸易实务 四、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9、 n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有关检验权 的规定、检验和附言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 验项目和检验证书等。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规定检 验的标准和检验方法。 n例: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中国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签发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 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 货物的品质和重量(数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 方承担。但若发现品质和/或数量(重量)与合同 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 同意的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 到达目的港(地)后*天内。 16进出口贸易实务 第二节索赔 国际贸易中的索赔分三种:货物买卖索赔 、运输索赔、保

10、险索赔,本节介绍的货物买卖 索赔。 17进出口贸易实务 一、违约 n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 为。由于违约而引起的纠纷称为争议。 违约分: n卖方违约。不按期交货;不交货;交货品质、规格 、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所提交的货运单据 种类不全、份数不足等 n买方违约。不开证;不按期开证;不按合同规定付 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期派 船等 n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18进出口贸易实务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解释 n英国法律规定,违约分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 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规定,违约分根本 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n美国法将违约分为严重违约和轻微违约

11、。 n德国将违约分为给付不能和给付延迟。 n法国法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 19进出口贸易实务 三、卖方违约,买方可行使的权利 n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n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 务; n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买方有权要求 对方另交一批货物,或拒收货物; n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但不严重,买方可要 求减价; n撤消合同; n卖方提前交货, 卖方多交货物, 20进出口贸易实务 四、买方违约,卖方可行使的权利 n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 n给买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 务; n撤消合同,提出赔偿要求; n在未受货款时,卖方享有留置权、停运权、再 售权。

12、 21进出口贸易实务 五、索赔和理赔 n索赔在进出口买卖中,受害方向违约方提出赔偿 要求。 n理赔在进出口贸易中,违约方向受害方提出的索 赔要求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索赔发生在进口方面,理赔发生在出 口方面。 22进出口贸易实务 n索赔期限。是指受害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 期限,分: 约定:买卖双方在合同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 法定:根据有关法律受害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 期限。 说明:索赔期限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在合同中 未约定索赔期限,则依照法律规定索赔期限,法 定的最长的索赔期限为两年。超过约定的索赔期 限,受害方即丧失索赔权。 23进出口贸易实务 n索赔金额。分: 合同中约定。根据约定

13、的金额或根据约定的损害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金额提出索赔。 合同中未约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 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为: n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 失额相等。 n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料到的 合理损失为限。 n由于受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 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24进出口贸易实务 六、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有两种格式: n异议和索赔条款。 n罚金条款。 25进出口贸易实务 n异议和索赔条款。 例:“买方对货物的任何异议必须在装运货物的 船只到达提单指定目的港*天内提出,并须提供 经卖方同意的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6进

14、出口贸易实务 n罚金条款。 例:“若卖方不能按期交货,在卖方同意由付款 行从议付货款中扣除罚金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 延期交货,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支付不超过延期交 货部分金额的5%的罚金,罚金按每7天收取延期 交货部分金额的0.5%,不足7天按7天计算,延期 10周后,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上 述延期交货罚金。” 27进出口贸易实务 第三节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n按照我国法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 n按照公约的解释,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 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 它或它的后果而使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2

15、8进出口贸易实务 n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1)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 (3)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29进出口贸易实务 n不可抗力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n由于自然原因引起。如洪水、暴风、干旱、暴雪、 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n由于社会原因引起。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说明: n不是所有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所引起的事件都属 于不可抗力,至于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国际上 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对 不可抗力的范围通过在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

16、款自 行商定。 30进出口贸易实务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n解除合同。 n延期履行合同。 n部分履行合同。 31进出口贸易实务 三、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概括式。 2、列举式。 3、综合式。 说明:上述三种格式的具体内容见课本。 32进出口贸易实务 第四节仲裁 一、概述 解决争议(纠纷)的办法:协商;调解;诉讼或仲裁。 n协商。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相互友好协商,共同 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n调解。争议双方共同将争议提交一个第三方(或专门性的 常设机构),由第三方从中斡旋、协调,双方互谅互让, 使争议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n诉讼。当事人将争议依法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审理,根 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n仲裁。又称公断,是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 自愿将争议交给各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和裁决,该 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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