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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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2、、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企业就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需要评估时,提出申请、委托评估、审核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等,下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核准等过程的管理行为。第四条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务院批准

3、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备案或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办理备案;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含)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估处办理备案;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

4、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第五条 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下属各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第六条 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有关规章和制度,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导监管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备案,负责应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备案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第二章 资产评估的委托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

5、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或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三)符合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

6、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要求的相关规定的,属于集团公司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第九条 企业的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也可以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第十条 集团公司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实行社会评估机构准入制度,集团公司建立社会评估机构会员库。社会评估机构会员的甄选,由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确定。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不含土地、房地产评估、矿业权评估)机构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一)在我国境内依法

7、成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在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不少于20人。(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且在最近三年未出现因评估工作质量问题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五)具有从事国内资产评估工作超过5年以上的历史(合并机构或机构分立可以连续计算)。(六)具有电力、能源及相关行业丰富评估经验和所需的相关专业人员。(七)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第十二条 土地(含土地、房地产评估、矿业权评估)评估机构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如遇特

8、殊情况可经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批准适当放宽。(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内部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二)具有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全国范围执业注册土地评估资质、国家建设部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及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在册执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均不低于20人,矿产资源评估师不低于5人。(四)取得全国范围内执业注册土地估价资质证书、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达五年或以上的(合并机构或机构分立可以连续计算)。(五)近三年内没有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

9、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并在承担有关土地、房地产评估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六)主营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业务,业务类型涉及改制、上市、土地房地产探矿权采矿权资产清查、处置、策划、咨询等多种类型。(七)具备从事大型国有企业土地、矿业权资产评估工作的能力,尤其涉及多个省市同时开展业务,能够根据要求在规定工作时间内,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评估工作任务。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社会评估机构会员库实行动态管理,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负责牵头对社会评估机构会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对社会评估机构会员库进行调整和补充,逐步形成一批政策性强,熟

10、悉发电及能源企业生产流程,了解集团公司管理要求,专业能力突出,合作关系良好、稳定的合作伙伴。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其产权持有单位所在的区域分(子)公司应向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提出推荐评估机构的书面申请,并报告以下事项:(一)集团公司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状态或结构有无重大变化;(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等。第十五条 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指定或推荐集团公司评估机构库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如因评估项

11、目特殊性,导致社会评估机构会员库会员不能胜任该评估项目,需在社会评估机构会员库外选择社会评估机构的,应经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上报分管领导批准。第十六条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但不涉及出资人权益的由企业委托;(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三)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第十七条 企业(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

12、虚报资产。第十八条 企业(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第三章 评 估 核 准第十九条 凡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

13、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第二十条 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二)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四)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和资产评估

14、账面值、评估值等。(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国务院批复文件、相关部门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所涉及的企业或资产的产权变动完成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

15、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均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承诺函。(十)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况的说明。(十一)其他有关材料。第四章 评估备案与审核第二十二条 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备案并报送材料:(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按隶属关系依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进行逐级审核上报,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出备案申请。各级企业在审核过程中,在发现评估报告中存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第二十二条所列示下列情况时,应该要求产权持有单位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后,方予受理。1. 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2. 评估程序受到限制;3. 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二)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应当报送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文件材料。(三)集团公司在收到企业评估备案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全的,一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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